'因“茅臺國宴”商標不通過狀告商評委,茅臺集團起訴被駁回'

茅臺 知識產權 汾酒 原汁原味的德系SUV 歷史 海報新聞客戶端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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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放棄了“國酒”商標後,“茅臺國宴”商標註冊不予通過的官司,歷時近3年後也終於有了結果。記者9月10日瞭解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宣判,駁回茅臺集團對商評委的起訴。

記者瞭解到,茅臺集團於2002年10月11日在第33類商品中,申請“茅臺國宴”商標。而在2003年5月,這一申請就被駁回了。此後,茅臺集團開始了複審拉鋸。一直到201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圍繞這個商標做出了2次駁回複審、5次不予註冊複審。

2016年,茅臺集團將商評委告到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了這份一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針對商評委不予註冊的複審決定,茅臺集團起訴稱:“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展現在重要的歷史舞臺上。訴爭商標是原告專門針對國宴提供的茅臺酒申請註冊的商標,使用在含酒精液體等商品上,不會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也不存在不良影響。

北京知識產權院稱,本案中,訴爭商標為中文“茅臺國宴”,其中“國宴”含義為國家元首或首腦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茅臺集團提交的證據雖然可以證明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茅臺國宴”若作為商標註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原告的相關產品為國宴專用酒,從而對其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將包含“國宴”的訴爭商標註冊在酒類商品上並享有專有使用權,對其他同業經營者亦有失公平,對公共利益易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從避免帶有品質指示性的含“國”字商標氾濫以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角度,被告認定訴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記者瞭解到,上述法條中明確: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此外,北青報記者也注意到,在中國商標網上,帶有“國宴”的申請註冊商標有108個,其中相當部分為酒類產品。也不乏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酒企申請的“國宴汾酒”,而“國宴汾酒”申請也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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