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圖《理想國》:什麼是“正義”?

魯迅在《“聖武”》裡說:“我們中國本不是發生新主義的地方,也沒有容納新主義的處所,即使偶然有些外來思想,也立刻變了顏色,而且許多論者反要以此自豪。”這可以說是一種“國民性格”。我們都知道,中國人歷來就是偏向守舊的,從不會讓自己迎合事物,而是要新事物迎合自己。

“科學救國”已經喊了一百年,至今還有許多人連基本的科學精神都沒有,在他們看來,科學不但沒有補救傳統文化的不足,卻反而更加證明了傳統文化之高深。說什麼風水是合於地理學,算命是符合心理學,生死輪迴就是能量守恆,量子力學還揭露了靈魂的存在,甚至叫嚷著“科學的盡頭是玄學”。

魯迅在《偶感》裡哀嘆道:

“每一新制度,新學術,新名詞,傳入中國,便如落在黑色染缸,立刻烏黑一團,化為濟私助火之具,科學,亦不過其一而已。此弊不去,中國是無可救藥的。”

現在廣為流傳的“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云云,又何曾不是“濟私助火之具”呢?它安撫受害者,讓其消極等待,直到青天大老爺因偶然機遇才來為之平反昭雪——可惜,更多的結果是默默無聞、飲恨終生。

柏拉圖《理想國》:什麼是“正義”?

魯迅:“西法雖非國粹,有時卻能夠幫助國粹的。”

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

中國人受佛教影響深遠,素信“因果報應”之說——當然,這種“因果”多是強加進來的。《三俠五義》裡說:

“善人必獲福報,惡人總有禍臨,邪者定遭凶殃,正者終逢吉庇,報應分明,照章不爽,使讀者有拍案稱快之樂,無廢書長嘆之時......”

可見小說家很瞭解國民的心理,並且迎合他們而寫作。在狹義小說和公案小說中,總會設定一個鐵面無私的青天大老爺,外加幾個行俠仗義的劍客,由他們來主持公道,維護正義,製造因果。故事的劇情雖然跌宕起伏,但最終犯人還是會被繩之以法,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看客們見得多了,也便相信了所謂“正義從來不會缺席”的鬼話,認為圓滿的結局乃是必然的,雖然會姍姍來遲,但究竟還是能接受,這總比沒有的好吧。

瞭解這種國民性格之後,我們就知道為什麼西洋人說的“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會被曲解成“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了。在西洋人看來,不存在“遲到的正義”,“遲到”是被排除在“正義”之外的。就像“太陽”和“吃飯”風馬牛不相及一樣。而我們卻還一直渴望那個“遲到的正義”趕緊來臨。

這真是魯迅說的,我們與洋人的思想中間,的確還“隔著幾重鐵壁”,這絕非單純是翻譯的緣故——

“他們是說家庭問題的,我們卻以為他鼓吹打仗;他們是寫社會缺點的,我們卻說他講笑話;他們以為是好的,我們說來卻是壞的。”

那麼“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究竟是“好”的還是“壞”的呢?這就需要我們對“正義”做一番思考了。

柏拉圖《理想國》:什麼是“正義”?

“正義”離不開法律

我們不打算給“正義”下定義,因為中國人不缺乏背定義的腦子——我們希望做的是引發對“正義”的理性思考。

墨子說:“萬事莫貴於義也”,在墨者看來,遊俠能除暴安民,是在伸張正義;可是韓非子卻說“俠以武犯禁”,司馬遷在《遊俠列傳》裡也承認“今遊俠,其行雖不軌於正義......”遊俠與正義無關,這因為他們無視法律、無視公意,越過法律去制裁未經審判、未經定罪的嫌疑人,所以他們口中的正義只是私人的、主觀的正義,沒有法律依據。

可見,正義一定要以法律為基礎——或者說,法律是正義的底線。正義以法律為客觀標準,這樣就杜絕了那些說“正義是相對的”論調——相對中是有絕對的,違法的行為必然是不正義,法律不能被道德綁架。

法律具有時效性,“正義”的範疇也應隨之而轉移。在此時此地為合法,彼時彼地卻是非法,故而正義就像法律一樣,並非永恆不變、普遍適用。離開法律去講正義,乃是無稽之談。

“正義”需要與法律結合在一起,才能得到理解。如果把“正義”建立在因果報應的宗教道德觀念之上,認為“正義”就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就是現實符合我們美好的願望,那又是倒回傳統觀念中去了。當我們說“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時,其實是把“正義”理解成了報應,只存在於受害者與加害人之間,彷彿正義與全社會無關。只要受害者得到補償,加害人受到懲處,一切便皆大歡喜,照常如舊了。可是西方人卻認為導致正義“缺席”的原因或許是法律出了問題,它或者不規範、或者存在漏洞,不能夠及時懲惡,而這正是社會之不幸,需要進一步改正,以免重蹈覆轍。

西方人講的正義是基於法治的思想,這正是我們傳統文化不足的地方,我們雖然也不乏韓非與司馬遷等人,但主流的正義觀念還是傾向於道德和宗教。常常把“正義”與報應混為一談,柏拉圖在《國家篇》中駁斥了這種觀念。我們從西方世界的精神源頭去探究,可以初步分析正義與法律的淵源。

柏拉圖《理想國》:什麼是“正義”?

《理想國》(或譯《國家篇》)

“正義”是強者的利益嗎?

在柏拉圖的《國家篇》中,他借蘇格拉底、格勞孔、塞拉西馬柯等人之口,直接對“正義”進行了辨析,提出各自正義觀。

古希臘詩人西摩尼得認為正義就是“把對每個人有益的東西恰如其分地給他”,這個定義引申出來就是以德報道、以怨報怨,善惡終有報。可是如果這樣理解的話,正義就只存在於報德或報怨的事情中,其他時候卻毫無用處,哪裡有犯罪,哪裡才有正義。因此,蘇格拉底不認同這種說法,正義並非是報應那麼簡單,他認為傷害他人的行為都不屬於正義,無論對方是誰。蘇格拉底特別要反駁傳統的“正義就是益友害敵”的觀念,把正義引申到法律中去。

這時,他的論敵塞拉西馬柯插嘴進來,提出另一種觀點:“正義無非就是強者的利益。”所謂的強者就是統治者,他們能夠根據自己的利益來制定法律,通過立法向人們宣佈“正義就是對統治者有益,違反這條法律就是犯罪,就要受懲罰。”而奴隸們服從於統治者的意志、為其謀利的行為便是正義,如果膽敢反抗,或損害統治者的利益,就會被視為不義。

對此,蘇格拉底進行了巧妙的反駁:首先,強者未必能夠完全瞭解自己的利益之所在,有時候他們會糊塗地制定一些損害自己利益的法律,而被統治者服從他們的命令去傷害統治者自己,正義也就變成了損害強者的利益。其次,統治者把自己的利益宣佈為正義,但是他會經常發現,自己的利益要依賴於人民來實現,假如人民生活窮苦,沒有飯吃,那麼他哪裡還有稅收財政呢?

因此,強者不僅要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且還要考慮弱者的利益,而這種現實就否定了“正義無非就是強者的利益”這個定義。塞拉西馬柯的邏輯錯誤在於,把法律視為正義的奴婢,沒有看到只有正確的法律,才能維護真正正義。強者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正義”,並據此來制定法律,這種法律並非出於公意,乃是虛假的法律,它所維護的便不是正義,它其實是裝點著“正義”門面的“非正義”,本質上還是不義。

通過巧妙的辯論,蘇格拉底證明任何人都無法通過權力來強行獲得正義,他所能得到的只是一個虛名而已。

柏拉圖《理想國》:什麼是“正義”?

古希臘哲學家

“正義”觀念的起源

《國家篇》並不停留在將正義視為一種德性、智慧,而是要把它引入政治法律領域中。如果人們貶低正義、鼓吹不擇手段,他們就會互相仇殺、爭鬥,導致社會分裂;而正義卻可以把大家統一在一起,過上規範有序的生活。人們在生產、生活中互相協作,群居生存,結合成一定的社會關係,為“正義”觀念的起源提供了物質基礎,正義觀念也隨之而產生。

柏拉圖借格勞孔之口說出一種基於法治的正義思想,他說:

“當人們在交往中既傷害他人又受到他人的傷害,兩種味道都嚐到以後,那些沒有力量避免受害的人就覺得最好還是為了大家的利益而互相訂立一個契約,既不要行不義之事,又不要受不正義之害,這就是人們之間立法和立約的開端,他們把守法踐約叫作合法的、正義的。

正義意味著遵守法律,踐行社會契約,不去傷害他人。因為城邦內的所有人都參與了社會契約,所以他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法律對於他們來說是公平公正的。如果再繼續延伸,那麼不遵守法律,隨意去傷害他人,便是不正義,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柏拉圖《理想國》:什麼是“正義”?

柏拉圖還提出正義就是各盡其職的觀點

遲到的正義並不是正義

法律是維護正義的有利武器,針對不正義行為進行糾正,懲罰不正義的人,這叫“糾偏”、“維護正義”,但並不是“遲到的正義”。如果有人不遵守法律,去傷害了別人,而法律沒有及時進行糾偏,沒有懲處罪犯,補償受害者,那麼法律本身便已經被破壞了,它自己否定了自己,正義也便不復存在。

加害他人卻遲遲不受懲處,說明這種人享有者不受法律限制的特權,或者法律存在空檔,無法約束到特權者,沒有限制住關係網,這樣的法律便有失公正,違背正義。直到一段時間之後,法律才重新恢復效用,懲處了加害者,但這並不意味著正義“遲到”了。因為正義早已事先被破壞了,只有當法律克服自身的缺陷,確保之後不再出現類似情況時,正義才能得到重新維護。不然,同樣的法律制度只會導致一次又一次悲劇的重演。本案的受害者得到了遲來的補償,社會的腫瘤卻依然存在。

損害發生時,需要做的是及時補救,減少損失。而不是期盼正義不要缺席,原諒它的姍姍來遲,彷彿什麼事都沒發生過一樣。還應反思制度的缺陷,找出問題之所在,並加以解決。而不是抱殘守缺,慶幸真相大白,然後繼續苟且。

正義不會遲到,也不存在能夠遲到的正義。遲到的只是維護正義的行動,卻不是正義本身。“遲到”發生在正義已經毀壞之後,因此“遲到的正義並不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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