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雯解約蔻馳要賠1.6億?看法律如何給“大表姐”撐腰!'

劉雯 COACH 法律 中國政法大學 知識產權 民法 經濟 徐匯徐家彙司法所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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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品牌排隊道歉,明星扎堆解約相關話題事件持續發酵。在大量報道中,一則“與蔻馳解約的劉雯或賠償1.6億違約金”的消息尤引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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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品牌方首先侵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的情況下,

明星單方面解約的法律邊界該如何劃定?

“天價違約金”又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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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單方面解約的法律邊界該如何劃定?

“天價違約金”又是否合理呢?

劉雯解約蔻馳要賠1.6億?看法律如何給“大表姐”撐腰!

一、在COACH存在明顯過錯的情況下,

劉雯能否單方面解約?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明坤錶示,考量劉雯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主要看COACH不尊重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

COACH的行為嚴重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如果劉雯繼續代言COACH產品會在一定程度上對自己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如果雙方合同中存在類似於“COACH不得有損害代言人形象的行為”的條款,則劉雯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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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COACH存在明顯過錯的情況下,

劉雯能否單方面解約?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明坤錶示,考量劉雯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主要看COACH不尊重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

COACH的行為嚴重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如果劉雯繼續代言COACH產品會在一定程度上對自己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如果雙方合同中存在類似於“COACH不得有損害代言人形象的行為”的條款,則劉雯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

劉雯解約蔻馳要賠1.6億?看法律如何給“大表姐”撐腰!

關於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然,就目前情況而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COACH的行為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但是,考慮到雙方合同的主要內容為劉雯通過自身的正面形象及知名度提升所代言品牌的關注度,維護代言人的正面形象理應為被代言品牌的合同義務之一。在COACH的行為給代言人的聲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將COACH的行為認定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約並賦予代言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會更加符合民事法律的公平正義及公序良俗的原則。當然,在實踐中,也無法排除劉雯單方解約的行為被認定為違約並擔賠償責任的可能。

二、COACH不尊重他國主權的行為,

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並無法律對之進行有限列舉。何種情形屬於不可抗力,一般交由法院裁量,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災害、政變和戰爭行為等。

COACH不尊重中國國家主權,屬主動為之,不可將其劃歸“不可抗力”的概念範疇劉雯可從違約(若有)或違背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進行主張,但不能無條件解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專家指出,COACH等品牌涉嫌違反合同法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項條款,但前提是,如果明星和品牌方在約定合同中有上述“解除合同”的約定解除權,那麼明星單方解約是沒有問題的,也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但如果沒有相關條款的約定,明星解約在法律上很可能會承擔違約責任,不過面臨這種問題,品牌方可能會考慮到市場及公關等諸多因素選擇私下協商解決。

三、“天價違約金”合理嗎?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趙佔領表示,即使劉雯等明星的單方解約行為構成違約,代言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也需要評判,如果違約金數額超過違約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30%的,屬於違約金過高,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因此,有人聲稱劉雯需要按照代言費的5-10倍支付高達1.6億元的違約金,這明顯是不瞭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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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品牌排隊道歉,明星扎堆解約相關話題事件持續發酵。在大量報道中,一則“與蔻馳解約的劉雯或賠償1.6億違約金”的消息尤引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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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品牌方首先侵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的情況下,

明星單方面解約的法律邊界該如何劃定?

“天價違約金”又是否合理呢?

劉雯解約蔻馳要賠1.6億?看法律如何給“大表姐”撐腰!

一、在COACH存在明顯過錯的情況下,

劉雯能否單方面解約?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明坤錶示,考量劉雯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主要看COACH不尊重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

COACH的行為嚴重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如果劉雯繼續代言COACH產品會在一定程度上對自己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如果雙方合同中存在類似於“COACH不得有損害代言人形象的行為”的條款,則劉雯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

劉雯解約蔻馳要賠1.6億?看法律如何給“大表姐”撐腰!

關於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然,就目前情況而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COACH的行為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但是,考慮到雙方合同的主要內容為劉雯通過自身的正面形象及知名度提升所代言品牌的關注度,維護代言人的正面形象理應為被代言品牌的合同義務之一。在COACH的行為給代言人的聲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將COACH的行為認定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約並賦予代言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會更加符合民事法律的公平正義及公序良俗的原則。當然,在實踐中,也無法排除劉雯單方解約的行為被認定為違約並擔賠償責任的可能。

二、COACH不尊重他國主權的行為,

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並無法律對之進行有限列舉。何種情形屬於不可抗力,一般交由法院裁量,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災害、政變和戰爭行為等。

COACH不尊重中國國家主權,屬主動為之,不可將其劃歸“不可抗力”的概念範疇劉雯可從違約(若有)或違背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進行主張,但不能無條件解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專家指出,COACH等品牌涉嫌違反合同法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項條款,但前提是,如果明星和品牌方在約定合同中有上述“解除合同”的約定解除權,那麼明星單方解約是沒有問題的,也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但如果沒有相關條款的約定,明星解約在法律上很可能會承擔違約責任,不過面臨這種問題,品牌方可能會考慮到市場及公關等諸多因素選擇私下協商解決。

三、“天價違約金”合理嗎?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趙佔領表示,即使劉雯等明星的單方解約行為構成違約,代言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也需要評判,如果違約金數額超過違約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30%的,屬於違約金過高,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因此,有人聲稱劉雯需要按照代言費的5-10倍支付高達1.6億元的違約金,這明顯是不瞭解法律。

劉雯解約蔻馳要賠1.6億?看法律如何給“大表姐”撐腰!

無論劉雯解約風波的結果如何,

對於她這種堅決捍衛國家領土主權的做法,

始終值得我們瘋狂點贊,

與此同時建議藝人將來在簽訂合同時,爭取將“若不尊重中國國家主權,則有權解約”加入合同,實現維護國家主權與避免經濟損失相統一。

• end •

來源 | 法制日報、觀察者網

"劉雯解約蔻馳要賠1.6億?看法律如何給“大表姐”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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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品牌排隊道歉,明星扎堆解約相關話題事件持續發酵。在大量報道中,一則“與蔻馳解約的劉雯或賠償1.6億違約金”的消息尤引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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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違約金”又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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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COACH存在明顯過錯的情況下,

劉雯能否單方面解約?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明坤錶示,考量劉雯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主要看COACH不尊重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

COACH的行為嚴重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如果劉雯繼續代言COACH產品會在一定程度上對自己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如果雙方合同中存在類似於“COACH不得有損害代言人形象的行為”的條款,則劉雯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

劉雯解約蔻馳要賠1.6億?看法律如何給“大表姐”撐腰!

關於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然,就目前情況而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COACH的行為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但是,考慮到雙方合同的主要內容為劉雯通過自身的正面形象及知名度提升所代言品牌的關注度,維護代言人的正面形象理應為被代言品牌的合同義務之一。在COACH的行為給代言人的聲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將COACH的行為認定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約並賦予代言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會更加符合民事法律的公平正義及公序良俗的原則。當然,在實踐中,也無法排除劉雯單方解約的行為被認定為違約並擔賠償責任的可能。

二、COACH不尊重他國主權的行為,

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並無法律對之進行有限列舉。何種情形屬於不可抗力,一般交由法院裁量,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災害、政變和戰爭行為等。

COACH不尊重中國國家主權,屬主動為之,不可將其劃歸“不可抗力”的概念範疇劉雯可從違約(若有)或違背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進行主張,但不能無條件解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專家指出,COACH等品牌涉嫌違反合同法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項條款,但前提是,如果明星和品牌方在約定合同中有上述“解除合同”的約定解除權,那麼明星單方解約是沒有問題的,也是具有法律效應的。

但如果沒有相關條款的約定,明星解約在法律上很可能會承擔違約責任,不過面臨這種問題,品牌方可能會考慮到市場及公關等諸多因素選擇私下協商解決。

三、“天價違約金”合理嗎?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研究員趙佔領表示,即使劉雯等明星的單方解約行為構成違約,代言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也需要評判,如果違約金數額超過違約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30%的,屬於違約金過高,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因此,有人聲稱劉雯需要按照代言費的5-10倍支付高達1.6億元的違約金,這明顯是不瞭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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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劉雯解約風波的結果如何,

對於她這種堅決捍衛國家領土主權的做法,

始終值得我們瘋狂點贊,

與此同時建議藝人將來在簽訂合同時,爭取將“若不尊重中國國家主權,則有權解約”加入合同,實現維護國家主權與避免經濟損失相統一。

• end •

來源 | 法制日報、觀察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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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徐家彙

執法為民、普法惠民

在看的你,一定很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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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COACH存在明顯過錯的情況下,

劉雯能否單方面解約?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明坤錶示,考量劉雯是否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主要看COACH不尊重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

COACH的行為嚴重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如果劉雯繼續代言COACH產品會在一定程度上對自己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如果雙方合同中存在類似於“COACH不得有損害代言人形象的行為”的條款,則劉雯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

劉雯解約蔻馳要賠1.6億?看法律如何給“大表姐”撐腰!

關於合同的法定解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雖然,就目前情況而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COACH的行為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但是,考慮到雙方合同的主要內容為劉雯通過自身的正面形象及知名度提升所代言品牌的關注度,維護代言人的正面形象理應為被代言品牌的合同義務之一。在COACH的行為給代言人的聲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將COACH的行為認定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約並賦予代言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會更加符合民事法律的公平正義及公序良俗的原則。當然,在實踐中,也無法排除劉雯單方解約的行為被認定為違約並擔賠償責任的可能。

二、COACH不尊重他國主權的行為,

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並無法律對之進行有限列舉。何種情形屬於不可抗力,一般交由法院裁量,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災害、政變和戰爭行為等。

COACH不尊重中國國家主權,屬主動為之,不可將其劃歸“不可抗力”的概念範疇劉雯可從違約(若有)或違背中國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進行主張,但不能無條件解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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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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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為民、普法惠民

在看的你,一定很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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