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青訓第一案”是個偽命題,球員李帥不應當受到體育處罰


“中國足球青訓第一案”其實是個偽命題,大連一方球員李帥不應當受到體育處罰

呂博士法眼看足球

今日,虎撲發出一則吸引球迷眼球的文章標題“中國足球青訓第一案”。這個題目乍一看又是與球員青訓有關。現在只要新聞與球員青訓有關,讀者看後的第一反應就是,俱樂部培養了球員,球員又被經紀人拐跑了。這樣的觀點已經在球迷圈形成了固定的思維導向。於是,球迷在網上又是一片大罵,這些不良經紀人又開始為了個人利益,坑害本就脆弱的中國足球基礎。這種輿論的影響力真的非常可怕,經紀人已經成了坑蒙拐騙的代名詞。實際上,就我接觸的一些經紀人而言,深覺他們非常的不容易,整日的奔波全身心的為球員操勞,依靠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努力在做事。很多情況下經紀人都是在賠本賺吆喝,為球員付出,也為中國足球付出。

為什麼我會認為“中國足球青訓第一案”,理由有兩點,第一,關於球員青訓爭議訴至法院的案子以及提交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案件越來越多,在此案之前已有多起案件。作者冠以第一案僅是為了吸引眼球和閱讀量,也就是所謂的蹭熱點,可謂真正的標題黨。第二,本案從其文章中可知,李帥在出國前已經與亞泰足球俱樂部簽訂了工作合同,球員與職業足球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後,培訓關係已經終止了。所以,李帥與亞泰之間的爭議僅是勞動關係爭議,並非青訓培養爭議。基於以上兩點可知,本文作者實際上在有意引導受眾朝青訓爭議方向上,以此獲得所謂的“輿論道德制高點”,通過此種方式大肆宣傳影響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

目前,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幾乎都是兼職,其組成人員有律師、學者、高校法學教授等人員組成。仲裁員在裁決案件過程中亦會受到輿論的影響,如果仲裁員在案件裁決前已對案件形成心證,那麼基於這種內心確信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的代理律師即使再巧舌如簧,再有理有據,都會顯得極為蒼白、無力。因此,在西方法官很少看新聞和電視節目,尤其是在有影響力的案件判決前更是如此,因為他們需要保證儘可能的客觀、公正,杜絕一切外來因素的影響。

因此,筆者認為虎撲這篇文章極大的影響了讀者和仲裁員對本案的認知和理解,這對李帥而言是不公平的,李帥在案件未判決前已經失去了辯論的機會,因為媒體已經對他進行了“宣判”,其後中國足協的仲裁員僅需要像自動售貨機一樣投入硬幣按照指令作出李帥違規轉會就可。而這一切都是虎撲作者預設的場景,其通過綁架民意,佔領輿論制高點殺李帥與無形,這真的非常可怕。對於法律而言,這是最壞的結果,法律成為了被人操縱的工具,公正和權威被人肆意踐踏。

其次,關於亞泰是否可以獲得李帥的註冊權問題,筆者認為亞泰無法獲得李帥的註冊權。理由如下:

第一,李帥從葡萄牙轉會至大連一方,其所有的轉會程序都符合國際足聯、中國足協的轉會管理規定。李帥亦代表大連一方參賽,已說明這些手續都是在符合操作流程下進行的轉會。如果李帥存在合同爭議問題,那麼,在其轉會前,亞泰即應當向國際足聯或中國足協申請,本案存在合同爭議,而不能夠進行轉會。可是,亞泰並沒有這麼做,或者亞泰試著做了,但是,其觀點並未獲得國際足聯或中國足協的認可。

第二,李帥與亞泰之間存在勞動合同爭議。本案虎撲透露的信息顯示,李帥與亞泰簽訂勞動合同後,在代表吉林省參加全運會期間,李帥離開亞泰前往葡萄牙。也就是說,亞泰還沒有將李帥個人合同和參賽證拿到足協註冊,李帥的註冊關係並未確定。此時,李帥的身份為業餘球員,且其與亞泰的培訓協議已經到期了,此時,其註冊權應當歸屬吉林足協,而不是亞泰。如果亞泰在培訓協議到期前,即完成與球員工作合同的簽訂,並前往足協註冊,此時,李帥再離開則將會受到足協的處罰。由此來看,恰恰是亞泰自己留給了李帥離開的空間,亞泰因為自己的工作疏忽,致自身於風險之中,也為案件的發生埋下了伏筆。

那麼,亞泰與李帥的勞動合同之間約定的違約金是否符合規定?《中國足協職業俱樂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及規範》第18條違約責任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中應明確違約責任及相應違約金、賠償金數額或比例等”。從此而言,根據行業規則球員與俱樂部之間簽訂的工作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那麼,球員工作合同中的違約金應當如何約定,約定的比例是多少?

目前,來看很多俱樂部與球員簽訂違約金條款時,都是單方違約金條款,即僅約定球員違約後的違約責任,而不約定俱樂部違約的違約責任。那麼,此種單方違約金條款則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此種違約金條款顯然不具有對等性和公平性。其次,違約金約定的比例應當是多少,依據合同法違約金規則,一般而言,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也就說是,不應當超過造成損失的30%。如此而言,我們就應當看球員與俱樂部之間簽訂工作合同的薪酬、俱樂部是否支付經紀費,以及當時合規情況下的簽字費等費用,基於這些內容來衡量球員違約給予俱樂部造成的損失,而不是像一些俱樂部與球員僅簽訂幾千塊的工資,卻約定著上億元的違約金,顯然這種違約金無法得到支持。

最後,李帥是否應當被禁賽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如果李帥被認定為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除了需要支付一定賠償金外,還可能面臨體育處罰。《中國足協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第48條第2款規定,在保護期內違約的球員,除支付賠償金外,還應當受到體育處罰,即禁止其在4個月內參加任何官方比賽,情節嚴重者可禁賽6個月。保護期是指,職業球員在28週歲賽季之前簽訂的工作合同自其生效日起的連續3個賽季或三年,或職業球員在28週歲賽季之後簽訂工作合同自其生效之日起的連續2個賽季或2年

適用保護期的前提是李帥與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並且註冊為職業球員。由此來看,李帥是否具有職業球員身份,是本案的關鍵。有人會問,李帥不都與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了嗎?他怎麼還會不是職業球員喃?現實的世界往往很有趣,字面的含義在現實面前總是很單薄。現實中,球員與職業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 並非就是職業球員。只有當俱樂部將球員的工作合同、參賽證、個表、彙總表等註冊手續文件,提交到中國足協註冊、報名為職業球員時,該名球員才是註冊意義上的職業球員,如果職業俱樂部與球員簽訂了工作合同後,沒有將球員的註冊材料提交到中國足協註冊,僅是將球員的註冊材料提交到地方足協註冊,那麼,此時,球員在註冊意義上僅為業餘球員而非職業球員。簽訂工作合同僅是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不能證明球員在註冊意義上成為了職業球員,而保護期適用的前提是球員為職業球員,從註冊意義上進行理解,球員此時必須被註冊,如果球員為被註冊,那麼,則不適用保護期制度。因此,本案李帥是否應當被足協實施體育處罰,取決的關鍵在於李帥在違約時是否為職業球員。從虎撲顯示的信息來看,李帥僅是簽訂了工作合同,亞泰還未將球員註冊到中國足協,因此,從註冊意義上來看球員並非職業球員,球員僅是與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的業餘球員,保護期制度不適用於李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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