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將沙澧河風景區列為省級風景 名勝區的批覆

澧河 環境保護 法律 動物 漯河沙澧 2017-06-02

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關於申報沙澧河風景區為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請示》(漯政文〔2017〕3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同意將沙澧河風景區列為省級風景名勝區。沙澧河風景名勝區範圍為沙河和澧河在中心城區內的河道及兩側的綠地,總面積13.69平方公里。

二、你市要按照省級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認真做好沙澧河風景名勝區的開發保護工作,抓緊編制完成總體規劃和重要區域的詳細規劃,建立健全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實行統一管理

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要加強對沙澧河風景名勝區開發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促進風景名勝區可持續發展。

2017年4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將沙澧河風景區列為省級風景 名勝區的批覆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將沙澧河風景區列為省級風景 名勝區的批覆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將沙澧河風景區列為省級風景 名勝區的批覆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將沙澧河風景區列為省級風景 名勝區的批覆

河南省人民政府 關於將沙澧河風景區列為省級風景 名勝區的批覆

漯河市沙澧河風景名勝區條例

(2017年4月26日漯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沙澧河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景區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沙澧河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風景區的範圍,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漯河市沙澧河風景名勝區範圍為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佈,並設立界標。

第四條 風景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漯河市沙澧河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風景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風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風景區管理的違法行為。

住建、環保、規劃、交通、國土、農業、水利、林業園林、公安、旅遊、宗教、工商、質監、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風景區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風景區資源、生態環境、設施的義務,並有舉報、勸阻、制止破壞風景區資源、生態環境、設施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風景區規劃是風景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風景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八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進行編制和報批。

風景區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佈。經批准的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重新報批或者備案。

第九條 風景區總體規劃應當劃定風景區、風景區核心區、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符合漯河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並綜合考慮沙潁河通航的需要

風景區詳細規劃應當依據風景區總體規劃編制,有效保護自然、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統籌兼顧航道通航、水利防汛、旅遊發展市民生活、文化娛樂、休閒健身等功能需求,合理確定建設項目的選址、佈局。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風景區外圍保護地帶進行相關規劃、設計、建設時,應當綜合考量,不得損害和影響風景區的環境。

管委會應當參與涉及風景區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與風景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禁止違反風景區規劃,在風景區核心區內建設賓館、培訓中心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

風景區內已經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與風景區規劃不符的,管委會應當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改造或者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管委會審核後,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環境、通航、防汛、橋樑等影響評價,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經批准在風景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服從管委會的監管。

第三章 保護和利用

第十四條 風景區的水體、溼地、野生動植物資源、地形地貌、古樹名木、文物古蹟、歷史遺址等自然、人文景觀均屬於風景名勝資源,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管委會應當根據風景區內自然、人文景觀,制定風景名勝資源保護措施,明確保護責任。

第十五條 風景區內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管委會依法控制風景區內的噪聲汙染。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對沙澧河水體進行檢測,確保水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管委會應當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在風景區內佔用綠地、道路、市政設施,進行道路開口、拉設圍牆或者砍伐、移植樹木。確因建設需要的,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經批准在風景區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汙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溼地、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等。

第十九條 管委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風景區內遊樂設施的安全進行監督和管理。

風景區內遊樂項目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遊樂項目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遊樂設施進行安全運行檢查、檢測和維修保養。水上游樂項目應當配備專職救生員和完備的救生器具、設施。

第二十條 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沙、開荒、取土、修墳立碑;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的設施;

(三)傾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

(四)向河道內排放汙水、傾倒汙物、投放各類破壞生態的水生生物及其它汙染水體的行為;

(五)經營水上餐飲;

(六)炸魚、毒魚、電魚,設網以及使用違規漁具捕撈;

(七)捕獵野生動物;

(八)畜禽飼養、放養,水產養殖;

(九)在景物、建(構)築物或者設施上刻畫、塗汙、張貼,擅自堆放、懸掛、晾晒物品;

(十)損毀樹木、折採花果,踐踏或者損毀草坪、綠籬、花壇、圍欄;

(十一)損毀、破壞音響、顯示屏、燈光、管網、座椅等設施;

(十二)焚燒物品、露天燒烤、燃放煙花爆竹及其他汙染環境的行為;

(十三)洗滌衣物、亂扔垃圾、隨地便溺;

(十四)在禁止區域或者禁止時段游泳、垂釣;

(十五)車輛、船隻亂行、亂停、亂放;

(十六)攜帶犬隻(導盲犬除外)進入核心景區;

(十七)其他損害風景區資源、設施,擾亂秩序和影響景觀的行為。

前款第十四項規定的禁止區域、時段由管委會劃定,向社會公佈。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依法依規簽訂經營合同。經營者應當在指定地點和准許經營範圍內依法文明經營,不得店外經營。未經批准,不得在風景區內擺攤設點。

第二十二條 在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商業促銷、大型遊樂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在風景區內開展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活動,應當按照批准的內容和範圍在指定地點開展。需搭建臨時設施的,不得影響風景區景觀。活動結束後,舉辦者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保持風景區環境整潔、設施完好、秩序優良。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應當完善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旅遊基礎設施,建立旅遊諮詢平臺,合理設置遊覽標誌和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二十六條 風景區內用於遊覽觀光的船舶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接受管委會的監管。

風景區內遊覽船舶應當按照劃定的航線水域和碼頭航行、停靠。

第二十七條 除防汛、搶險、應急、施工、管理、公共服務等車輛外,禁止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在風景區河堤及河堤內通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風景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建設活動,未經管委會審核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佔用綠地、道路、市政設施,進行道路開口、拉設圍牆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砍伐、移植樹木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樹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溼地、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等造成汙染、破壞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施工。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在風景區河道內採沙的,沒收違法收入,並處五十萬元罰款;開荒、取土、修墳立碑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設施的,處五十萬元罰款;

(三)傾倒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四)向河道內投放破壞生態的水生生物,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在水上經營餐飲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收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設網以及使用違規漁具捕撈的,沒收漁具和漁獲物,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炸魚、毒魚、電魚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七)放養畜禽的,處二百元罰款;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其他地域、水域從事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八)在景物、建(構)築物或者設施上刻畫、塗汙、張貼,擅自堆放、懸掛、晾晒物品的,處五十元罰款;

(九)折採花果,損毀草坪、綠籬、花壇、圍欄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損毀樹木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十)損毀、破壞音響、顯示屏、燈光、管網、座椅等設施的,處設施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十一)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露天燒烤、焚燒物品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焚燒有毒有害物品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十二)洗滌衣物,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亂扔垃圾、隨地便溺的,處五十元罰款;

(十三)在禁止區域或者禁止時段游泳、垂釣,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十四)車輛、船隻亂行、亂停、亂放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十五)攜帶犬隻(導盲犬除外)進入風景區核心景區,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十六)向河道內排放汙水、傾倒汙物的,移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捕獵野生動物的,移交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未按指定地點、准許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管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在風景區內擺攤設點的,由管委會予以驅離,不聽勸阻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風景區內進行相關活動的,由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委會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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