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卡兒:關於上帝存在的證明

勒內·笛卡兒 宇宙 托馬斯·阿奎那 體育 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總社 2019-04-08

在西方的宗教神學理論中,證明上帝的存在是最重要的論題之一,著名的宗教哲學家約翰·希克(John Hick)說它是“具有核心和主導性地位的問題”。在關於上帝存在的各種證明中,11世紀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安瑟倫(Anselmus)提出的“本體論證明”和13世紀意大利經院哲學家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提出的“宇宙論證明”影響最大。

“本體論證明”不涉及經驗事實,只著眼於概念的內涵和展開,它的論證原理可以簡單表述為一個三段論推理,即:

大前提:被設想為至上存在的東西必定不僅存在於思想中,也存在於現實中;

小前提:上帝被設想為一個至上存在的東西;

結論:所以,上帝是實際存在的。

可以看出,這個論證完全是在概念的範圍內兜圈子,沒有任何客觀實在的證據。如果將它的意思指明瞭,它無非是說:凡是我想象為真實存在的東西,它對我就是真實存在的;而這裡的“真實存在”只對我的“思想”有效,對客觀實在是無效的。因此馬克思說,上帝存在的本體論證明只是無聊的“同語反覆”。

與“本體論證明”不同,“宇宙論證明”是從現實世界的特徵出發,根據這些特徵推出作為終極實在的上帝必然存在。阿奎那分析了現實世界的五個特徵,提出了“宇宙論證明”的五個“方式”,即:

(1)從事物的運動推出第一推動者的存在;

(2)從一系列因果關係推出第一因的存在;

(3)從事物偶然的存在推出一個必然的存在;

(4)從事物的不同等級推出一個最高的存在;

(5) 從自然事物的目的性,推出一個有理智的神聖設計者的存在。

這五個證明藉助的事實特徵不同,但證明的思路是一致的,即從具體的經驗事實推出超驗的至上存在,或者說,從特定的結果推出終極的原因。因為事物的原因總是在先的,結果總是在後的,所以這個從結果推出原因的證明也被稱作“由果溯因”的證明,或“後天的”證明。

笛卡兒:關於上帝存在的證明

我們在這裡介紹“本體論證明”和“宇宙論證明”,是為了提供一個理論背景,使我們更好地理解笛卡兒關於上帝存在的證明。笛卡兒如何證明上帝的存在呢?他在回答荷蘭神學家卡特魯斯(Caterus)對《沉思》的反駁時說,要證明上帝的存在只有兩個途徑,一個是從上帝引起的結果上來證明,另一個是從上帝的本質或本性來證明。前者是在《沉思》的第三個沉思中闡述的,後者是在第五個沉思中闡述的。

關於第一個途徑,又分為兩個證明,即從“上帝”觀念的來源進行的證明和從我存在的可能性進行的證明。我們可以看到,笛卡兒的這些證明從不同方面借鑑了上述“宇宙論證明”和“本體論證明”的某些原理,只是在具體論述上有所不同。下面我們分別介紹這兩個證明。

從“上帝”觀念的來源進行的證明。這個證明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通過對“思”的分析確定了上帝與某些“觀念”的因果關係;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論證的基礎上,從因果關係的性質對上帝的存在進行證明。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的鋪墊和準備,是第二部分的證明所必不可少的。

為什麼說第一部分證明是對上帝存在證明的鋪墊和準備?我們知道,笛卡兒通過普遍懷疑發現“我思故我在”的原理,就是要以這個不容置疑的原理為起點,通過嚴格的推理,建立起一個真實知識的體系。可是,“我思故我在”僅僅表明“我”是一個思維主體,“我”的本性或“我”所具有的一切都是“思”,即各種各樣的觀念和在這些觀念基礎上的意志、情感、判斷等活動,它們都是在我心內的,而現在所要證明的上帝卻是在我心外的。顯然,要證明上帝的存在,只在“我思”的範圍內是不行的,必須將“我思”與“外在的”上帝聯繫起來,這裡必須有一個由“內”向“外”的論題轉換,否則我們從“我思”來論證上帝的存在就是不合法的。這就是笛卡兒在第一部分證明中所主要解決的問題。他的解決步驟大致如下:

第一步,笛卡兒對我們心中的觀念作了分類。他認為,我們心中的觀念有三種,一種是我們天生就有的,比如某些數學真理的觀念;一種是外來的,是由外部對象引起的,比如,我們聽到一個聲音,這個聲音是由存在於我們以外的某個對象引起的,這時,這個觀念與這個外在對象有因果關係;一種是我們虛構的,比如美人魚、飛馬之類的東西都是我們用心中的觀念通過不同的組合或結合虛構出來的。我們心中的“上帝”觀念屬於第二種,它是由某個外在的東西引起的。

第二步,笛卡兒對“外來的”觀念進行分析,看看它們與引起它們的外在對象是否一樣。他通過細緻的論證表明,我們沒有任何可靠的根據說這些“外來的”觀念與引起它們的外在對象是一樣的,甚至我們沒有充分理由說這些外在的對象一定是存在的,因為我們對它們的領會往往並不是清楚、明白的,就像我們領會前面所說的蠟塊那樣,所以我們完全可以認為它們只是來自我自己內心,並不是在外界實際存在的。我們的“上帝”觀念也是如此,在我們心中,“上帝”觀念具有“至上、永恆、無限、不變、全知、全能、是萬物創造者”的性質,而我們找不出任何證據來證明引起“上帝”觀念的那個外在的東西也具有這些性質,甚至我們還不能確定這個觀念是否一定是由某個外界的東西引起的。也就是說,即使我們心中有一些外來的觀念,但對於引起它們的外界對象的存在和性質,我們沒有可靠的證據。

第三步,既然不能確鑿證明一個“外來的”觀念與引起它的對象是一樣的,也不能證明那個對象的存在,於是,笛卡兒提出另一個設想,即把“外來的”觀念看作是引起它們的外部對象的“影像”,它們“表象”著外部對象。這裡的“表象”是一個哲學術語,有“表現”“表示”等意思,笛卡兒用它來指我們心中“外來的”觀念(“影像”)根據與外在對象的某種相似性或對應關係而表現著外物。按照這種理解,我們心中“上帝”的觀念就是引起它的那個外在對象的“影像”,它是從它所“表象”那個外在對象來的。

於是,在笛卡兒看來,關於上帝存在的問題就變成了這樣兩個問題:第一,我們心中的“上帝”觀念是否意味著一定有一個引起它的外在對象?第二,如果有這樣一個外在對象,這個對象是否具有我們心中的“上帝”觀念所蘊含的“至上、永恆、無限、不變、全知、全能、是萬物創造者”等性質?如果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上帝的存在就得到了證明。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及推論,構成了笛卡兒關於上帝存在證明的第二部分。笛卡兒的論證步驟如下:

第一步,為回答第一個問題,笛卡兒借用了一個自古代就為哲學家們所公認的一個原則“無中不能生有”,他認為這個原則是真實可靠的。根據這個原則,我心中的任何觀念都是由某個原因產生的,沒有任何原因的觀念是不可能的。但有些觀念是由我們自己產生的,或至少我們可以設想它是由我們自己產生的,比如顏色、聲音、冷熱等觀念。而還有一些觀念是由外界的原因產生的,“上帝”觀念就是這樣的觀念。“上帝”觀念為什麼不能如顏色、聲音那樣由我們自己產生出來呢?這是因為,我們的“上帝”觀念是關於一個“至上、永恆、無限、不變、全知、全能的萬物創造者”的觀念,而我們自己,即我們這個“思維主體”是有限的,“上帝”觀念的無限性遠遠超出了我們自己的有限性,根據“無中不能生有”的原則,“上帝”觀念中超出我們有限性的部分肯定是由我們之外別的東西產生的,或由它“放在”我們心裡的。

第二步,為了回答第二個問題,笛卡兒又借用了“原因中的實在性必定大於或等於結果中的實在性”的原則,他認為這個原則也是真實可靠的。這個原則是什麼意思呢?它指的是,在有因果關係的事物中,結果的性質和程度至多與原因一樣,絕不可能超過原因。比如火燒熱了石頭,石頭的熱度絕不可能超過火的熱度。根據這個原則,我心中的“至上、永恆、無限、不變、全知、全能的萬物創造者”的“上帝”觀念,不可能是我這個有限的東西產生的,一定是由實際具有這些性質,或超過這些性質的無限的東西產生的。

第三步,在上述兩步論證之後,笛卡兒就可以將他關於上帝存在的證明概括出來了:

因為:

(1)我有一個“上帝”的觀念;

(2)這個觀念一定有一個原因,或者說,這個觀念是這個原因的結果;

(3)這個原因的實在性一定大於或等於其結果的實在性;

(4)我的“上帝”觀念是關於一個“至上、永恆、無限、不變、全知、全能的萬物創造者”的觀念;

(5)這個觀念一定是由同樣具有或超過這些性質的原因產生的。

所以,上帝是存在的。

從“我”存在的可能性進行的證明。“我思故我在”確定了“我”的存在,我們關於上帝的一切思考都是由這個“我”進行的,如果這個“我”可以不依賴於上帝而存在,那就意味著根本沒有上帝這個“全能的”造物主。笛卡兒設想了“我”不依賴於上帝而存在的幾種可能性,並將它們一一排除,從而得出“我”一定是上帝創造的,因此他一定存在。笛卡兒的證明大致如下:

(1)“我”不能依靠自己而存在。因為如果“我”是由“我”自己造成的,那就意味著“我”所需要的東西完全可以由“我”自己提供出來,“我”就是十分完滿的,什麼也不缺,那麼,“我”豈不就等於是上帝,我為什麼還要普遍懷疑,還要有各種訴求和希望呢?顯然“我”不是依靠自己而存在的。

(2)“我”不是因父母而存在的。即使我們相信父母生了“我”,可是並不等於他們在生了“我”之後還繼續保持“我”的存在。而且,“我”是什麼?“我”只是個“精神”。父母生的是肉體,並不是“我”這個“精神”,“我”只不過是被關閉在這個肉體裡罷了。因此,“我”不可能是因父母而存在的。

(3)“我”不可能因其他非完滿的原因而存在。這個道理如前所述,原因的實在性一定大於結果的實在性,因此,具有完滿的上帝觀念的“我”不可能由不完滿的原因所產生。

(4)由上述得出結論:既然具有“上帝”觀念的“我”不能由任何其他原因產生,那麼,一定是由上帝產生的。上帝在創造“我”的時候,把“上帝”這個觀念放在我心裡,“就如同一個工匠在他的作品上刻上他的標記一樣”。

上述的兩個證明都藉助了因果關係的原理,笛卡兒對此類論證的思路做了一個總結,他說:“我在這裡用來證明上帝存在的論據,它的全部效果就在於我認識到,假如上帝真不存在,我的本性就不可能是這個樣子,也就是說,我不可能在我心裡有一個上帝的觀念。”笛卡兒進一步斷言說,因為我心裡的上帝觀念是完滿的、沒有任何缺陷,而騙子是一種不完滿和缺陷,所以,那個實際存在的上帝一定不是騙子。

從上帝的本性或本質來證明(本體論的證明)。這個證明是笛卡兒所說的證明上帝存在的第二個途徑。這個證明的思路與前面介紹的安瑟倫主教關於上帝存在的本體論證明相似,因此,在西方哲學史上往往將笛卡兒的證明與安瑟倫的證明相提並論,都稱作本體論的證明。而笛卡兒則將自己的證明稱作從上帝的本性或本質進行的證明。笛卡兒的證明並不複雜,其論證步驟如下:

(1)在本性上,上帝具有一切完滿性;

(2)完滿性必然包括存在性,否則就是不完滿;

(3)因此,上帝是存在的。

笛卡兒認為這個證明是根據上帝的本性來進行的,它說明,上帝的存在與上帝的本性是不可分的,正如一座山的觀念與一個谷的觀念不可分一樣:誰能想象出沒有山的谷,或沒有谷的山呢?他還將此原理與數學概念相類比,當我們想到一個三角形時,就會想到它必然有一些確定不變的性質,如它由三條直線組成,它的三個內角的和等於兩個直角的和等,我清楚、明白地認識到這些性質是必然屬於三角性的,同樣,在我們領會上帝的時候,必然領會他具有存在性,“有什麼事情比有一個上帝,單單在他的本質裡就包含存在這件事更明顯的呢?”

前面在介紹安瑟倫的本體論證明時,我們已經指出了它的缺陷,這一缺陷也適用於笛卡兒的證明,也就是說,它實際上是同語反覆,是在概念的範圍內兜圈子,根本沒有涉及事物的實際存在。後來康德從“存在”一詞的作用上對本體論證明進行了批判,很有影響。康德認為,“存在”不是一個謂詞,因此它不能賦予上帝以存在性。這裡所說的謂詞是指描述事物性質的詞,比如,“是紅色的”“是圓形的”之類的詞。謂詞賦予事物以某種性質,因此給事物增加了某些東西。當我們說“蘋果是紅色的”,就賦予了蘋果以“紅色的”性質,即在蘋果的概念上有所增加。而“存在”起不到謂詞的作用,當我們說“某物存在”的時候,沒有給它增加任何東西。因此,康德說笛卡兒試圖從概念本身來證明上帝的存在是“白費力氣”,就好像一個商人為了增加財富而在他的現金數目上添上幾個零那樣可笑。如果讀者對康德的論證感興趣,無妨親自讀一讀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那裡有精彩的論述。

摘自周曉亮《笛卡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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