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老乾媽洩密事件,談應對員工洩密的方法

老乾媽 法律 刑法 工程師 X職場 2017-05-13

從老乾媽洩密事件,談應對員工洩密的方法

做辣醬的,老乾媽說第二,沒人敢說第一。無數人都對老乾媽的祕方垂涎三尺,有些人在金錢利益的驅使下,罔顧職業道德和法律,鋌而走險,竊取了老乾媽的商業機密。

5月8日,從2016年5月起訴至今,持續了近一年的“老乾媽”重大商業機密洩露案件有了進展。

據貴陽南明警方透露,歷經三個多月的偵查,涉嫌洩露貴陽南明老乾媽風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商業機密的賈某已被抓捕歸案,該案涉案金額高達千萬元人民幣。

“老乾媽”商業機密洩露,又是“內鬼”惹的禍

去年5月,“老乾媽”工作人員發現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業生產的一款產品與老乾媽品牌同款產品相似度極高。三個月後,老乾媽公司到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經偵大隊報案,稱疑似公司重大商業機密遭到竊取。

經多方瞭解和仔細排查,偵查人員將注意力最終鎖定到老乾媽公司離職人員賈某身上。

2003年至2015年4月,賈某歷任老乾媽公司質量部技術員,工程師等職,掌握老乾媽公司專有技術、生產工藝等核心機密信息。

2015年11月,賈某以假名做掩護在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業任職,從事質量技術管理相關工作。

據介紹,涉嫌商業祕密洩露的案件中,大量的證據均是以電子文檔的形式存在的,其證據一般都是隨身攜帶。圍繞這一線索,辦案偵查員展開調查,依法搜查扣押了賈某隨身攜帶的移動硬盤及內含的電子證據資料,並在其臺式電腦中發現大量涉及老乾媽公司商業祕密的內部資料,這也印證了辦案人員的判斷。

賈某在其任職期間,與老乾媽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約定賈某在工作期間及離職後需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且不能從事業務類似及存在直接競爭關係的經營活動。

自2015年11月,賈某將在老乾媽公司掌握和知悉的商業機密用在另一家食品加工企業的生產經營中,並進行生產,企圖逃避法律的約束和制裁。

據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行為,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目前,嫌疑人賈某因涉嫌侵犯商業祕密案,已被刑事拘留。

離職有風險,招人需謹慎

老乾媽引發的這起商業洩密事件,引發各大企業反思,據統計,80%的洩密行為都是來自企業內部,所以企業必須高度重視來自內部的威脅,加強防範和加密技術投入。

商場如戰場,形勢瞬息萬變,企業核心信息一旦被洩露給競爭對手,極可能對企業業務產生衝擊。

網絡發達的科技時代,信息洩露成本低廉,保護機密信息、防患於未然對於任何一個企業家都至關重要。

因此應對洩密的最好方法就是:防患於未然,把危險扼殺在搖籃裡。

HR首先要把好招聘關:

招聘不是為了業務湊人頭,在面對數量壓力的時候,也不能放低對質量的要求。招聘在優先考慮能崗匹配的同時,也需要加大對候選人人品的考量。人品較好不會去洩露公司機密、踏實做事的人沒機會洩露公司機密。

HR可以利用背景調查的方式,清除道德有瑕疵的候選人。

自私自利的人,於個人,不可深交;於公司,不可重用。因為你永遠不知道他會為了利益,做出什麼事情。無論管理崗位還是基礎崗位,一視同仁。畢竟很多公司的機密是從清潔工、保安等崗位人員身上洩露出去的。

自古以來,師傅帶徒弟都要留一手。那怎麼“留一手”呢?

一、規範管理,不做有縫的蛋

離職員工洩密雖然高發,但實際許多離職洩密案中,員工在離職前已掌握關鍵信息,許多關鍵信息甚至並沒有任何保護,且並不在員工的職務範疇內,也就是說,是企業自身防護機制不完善給員工洩密提供了便利通道,最終使自身蒙受損失。

更糟糕的是,許多離職洩密由於難以取證而無從查究,而更多的離職洩密,原東家自始至終矇在鼓裡。我們應該這樣規範化管理.

1. 始於入職,貫穿始終

防洩密應從員工入職那一刻做起,並時刻貫穿於企業的日常工作中,入職當天簽訂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定期對防洩密進行專門培訓,增強員工法律觀念及保密意識。

2. 劃分等級,界定人群

根據信息的價值和特性,確定保密等級及涉密人群,固定的機密只有需要知道的人才知道,在不影響工作進行的前提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這樣一旦發生洩密,責任人便很容易界定。

3. 絕密文件,專門審批

核心技術和正在研發的技術是所有企業的保密重點,尤其是沒有收到專利保護的技術,因為一旦洩密,競爭對手可以以此一舉而擊敗你。所以,界定絕密範圍,並設立絕密文件的審批制度至關重要。

二、尊重員工,注重細節管理

千里之堤潰於蟻穴,管理者日常的點滴行為都可能影響到企業未來的命運,對待員工的態度也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形象。

許多企業在員工離職時認為只要交接工作、刪除計算機賬號就完事了,其實僅僅做到這些還遠遠不夠。還要做的有很多。

1. 尊重員工,好來好走

部分企業在解僱員工時十分不留情面,比如限制員工接觸核心工作內容、禁止賬號登錄、不留充足的收拾物品的時間等,這些無情的做法很可能引起離職員工對企業的忿恨,並且還會動搖軍心、對其他在職員工造成危機感,一旦員工對企業懷揣敵意,則主動洩密的可能性會更大。

2. 郵件來往,暗藏玄機

一個正常運行的企業,每天都會產生大量的工作郵件,這些郵件往來中,正記載著企業的祕密,郵件一旦被別人獲知或掌控,則企業機密也大白於天下,危及命脈,所以,選擇具備自防護功能的企業郵箱至關重要。例如商務密郵,以高強度的加密算法護航,並設有閱後即焚功能,可防止機密郵件被破解或竊聽,保證了工作郵件的安全。

3. 重點崗位,重點防護

對於研發、財務、信息系統等核心部門的人員,應當格外注意管理和激勵,強化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責任,培養員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

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到底什麼?

除了企業的“留一手”之外,法律也是有招治他們的。

那麼老乾媽事件在提到的競業限制與保密協議到底何方神聖,又有什麼區別呢?

競業限制義務,它也是以保密為目的。

而保密義務,比如說雙方之間籤的保密協議,也是以保密為目的的。所以說它們兩個之間的目的是相同的。

那麼簽訂這兩份協議,包括競業限制協議包括保密協議,它們麼有什麼區別呢?最主要的區別就是,競業限制協議是為了達到保密協議所約定的一些目的而發生的一些約束的行為。比如說我們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為了限制員工去競爭企業工作,目的就是為了履行保密協議當中的一些義務。

所以說保密是目的,競業限制協議是手段,這是競業限制協議與保密協議其中的一個最大的區別。

競業協議與保密協議還有哪些較大的區別?

第一,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勞動者可不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因為競業限制協議裡非常重要的就是要約定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對於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法律規定必須按月支付給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否則的話可以選擇履行也可以選擇不履行。

第二,如果真的違反了競業限制的一些規定,勞動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他只需要依照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向原企業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就可以了。

第三,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點,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自離職之後是不超過兩年的。當然,競業限制協議在員工在職期間肯定都是要履行的,在離職之後法律規定最長不超過兩年。也就是說競業限制義務有一個兩年的期限。即便雙方約定的是三年或者是五年或者是十年,但超過兩年約定就沒有任何效力了。勞動者包括用人單位都不需要在履行競業限制協議所約定的一些義務了。

相比較而言,保密協議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是用人單位來持有的,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僱員,有義務維護用人單位的權益,如果是勞動者有意地洩露了商業祕密,那麼就構成了刑事責任。如果洩露了企業的商業祕密,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話,也會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另外,保密義務最主要的一個特徵就是,保密義務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在這個保密信息沒有公開之前,勞動者均需要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方公示企業的商業祕密。比如說企業有一些專利,或者是有一些祕密技術在手,或者是有一些祕方在手。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無權向外公示的,一旦公示了,就侵犯了商業祕密。

侵犯了商業祕密,情節嚴重的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這就是競業限制與保密的主要區別。

江湖是有規矩的,社會是有法律的。

挑戰江湖規矩和社會法律,都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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