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用戶配這圖遭圖片公司索賠1萬 法院這樣判

孔子 攝影 微博 原畫 廣州 海豚 藝術 法律 觀察者網 2019-04-26

本文轉自微信公號“浙江之聲”

說起孔子畫像圖,從小到大,我們在許多場合都曾見過,然而,在昨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公佈的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民事案件10個典型案例中,廣州一家公司卻因為使用了一張孔子畫像圖作為微博配圖,而被北京全景視覺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萬,這是怎麼回事?

微博配孔子像,竟被要價1萬!

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景視覺公司”)受讓取得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圖片庫》著作權,並經國家版權局登記頒發著作權登記證書。該《中國圖片庫》內有一幅孔子畫像的攝影圖片(見下圖),全景視覺公司表示該圖片系攝影師拍攝孔子畫像圖所得,獨創性在於素材的選擇、正面平視的拍攝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閃光設備使得拍攝圖像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

微博用戶配這圖遭圖片公司索賠1萬 法院這樣判

原告訴稱權利圖片。

廣州藍海豚遊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海豚遊船公司)通過其開設的新浪微博賬號“藍海豚遊船”發佈的微博中使用了上述圖片作為配圖(見下圖)。

全景視覺公司訴請藍海豚遊船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微博用戶配這圖遭圖片公司索賠1萬 法院這樣判

被告被訴侵權圖片。

法院這樣判:

越秀法院審理認為, 判斷照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需以具備獨創性為前提要件,包括獨立完成和創作性兩方面; 同時,攝影作品歸入藝術作品則意味著其需具有藝術性和一定的審美意義。

根據全景視覺公司所述及照片顯示,涉案照片系攝影師對孔子畫像圖拍攝形成,採用正面平視角度,並使用閃光設備使照片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可見, 該照片的拍攝出發點和最終呈現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現孔子畫像圖,是對該畫像圖的複製翻拍 。

越秀法院認為,無論何人、何時對孔子畫像圖進行拍攝,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幾無差異。故而儘管攝影師在拍攝中投入了勞動努力,但該勞動努力並不能體現出攝影師的個性創作。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雖然全景視覺公司進行著作權登記的《中國圖片庫》包含該照片,但由於我國對作品實行自願登記制度,登記機構僅對作品作形式審查,而不審查其獨創性,不能以進行過登記即認定具有獨創性,故駁回全景視覺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後,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釋法:

“精確翻拍”行為是複製行為而非創作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可見,翻拍是複製常用的一種方式和手段。本案中,涉案攝影圖片的拍攝對象是孔子畫像圖,全景視覺公司也表示獨創性在於素材的選擇、正面平視的拍攝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閃光設備使得拍攝圖像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即是為了高度再現該孔子畫像圖,屬於“精確翻拍”。

一般而言,複製是將原作品通過某種方式在另一載體上固定下來,其目的是再現;而創作是作者將其對某一事物具有獨創性的、可被他人所感知的外在表達固定下來,其目的是呈現。因此, “精確翻拍”屬於複製行為而非創作行為,通過“精確翻拍”獲得的照片並未體現攝影師的個性化選擇和表達,也不具有新的藝術性和審美意義,不符合作品應當具備的獨創性要求,不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

作品版權登記並非認定著作保護權

我國實行作品自願登記制度,版權局在對作品進行登記時僅作形式審查,其目的更多是為了對著作權歸屬提供初步證據,並非進行了作品登記即認定登記作品應予著作權保護。

網友評論

大蝦001:我把十五的月亮拍張照片,以後誰在網上傳播月亮照片都給我交費!

隨意不含糊:按全景的邏輯,我把這個攝影師拍的孔子照片再拍一次,我的獨創性在於素材的選擇、正面平視的拍攝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閃光設備使得拍攝圖像保持與原攝影圖片相應的亮度。這版權歸我了

自由的風39436234:看來以後走在街上要小心了,萬一全景的攝影師把你拍下來,你以後就不能使用自己的照片了

客戶端故障:公平地說,攝影師翻拍高質量的孔子像也算付出了勞動,也應獲得收益。這應該用其他名義進行保護,而不是著作權。我們支持所有正當利益。

QzbqMz2:高質量翻拍,不具備著作權!判決講的很明白!“翻拍”!沒有獨創性,沒有著作權,沒有收益,乾點兒正經事兒去吧!乾點兒創造性勞動去吧!為社會創造點什麼去吧!別總是佔別人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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