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雛三號基址與周武王“祀於天位”(節錄)

考古 龐統 周朝 西周 古籍 2017-04-29

鳳雛三號基址位於周原岐山鳳雛村南,北距鳳雛甲組基址和乙組基址約40米。基址平面呈“回”字形。四面為夯土臺基,中間為長方形的庭院。基址總面積2810平方米。是周原迄今發現、發掘的規模最大的西周建築基址。庭院中發現一處長方形的鋪石遺蹟和大型長方體立石。基址內出土了金箔、綠松石、玉器、漆器和原始瓷器等貴重物品。基址以南發現了裝飾華麗的馬車——“玉路”。基址始建於西周早期,西周晚期徹底廢棄[1]。與簡報同時還發表了一篇研究文章[2]。關於鳳雛三號基址的性質,目前已有社、亳社、碑等諸說。種種跡象表明,鳳雛三號基址,周原鳳雛甲骨文稱“天位”,金文稱“天室”,文獻稱“圜丘”,主要功能是祭天。略陳鄙見供參考。

一 岐都、周都與酆、鎬二京(略)

二 周城的宗廟與社宮

早在上世紀70年代,鳳雛甲組基址的發掘簡報已經指出:鳳雛甲組基址“位於東西長約100、南北寬約100米的遺址中間的東半部”[3]鳳雛三號基址位於鳳雛甲組和乙組基址之南40米。因此,鳳雛甲、乙組基址和鳳雛三號四號基址應是一組方圓長寬各100米的多座禮制建築所組成的整體。討論鳳雛三號基址的性質還應該明確北距40米的鳳雛甲組和乙組基址的性質。

鳳雛甲組基址是首次發現的佈局清楚,保存基本完整的四合院式封閉性建築基址。甫經發表即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關於其性質和歸屬,以往曾有“活人居住的宮殿”說、既是宮室又是宗廟說、貴族宅院說、家族公社說以及前不久的殷遺宗廟說。我則主張應是周王室的宗廟[4]。關於宗廟的證據:(一)《爾雅•釋宮》:“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有室曰寢。”鳳雛甲組基址有東西廂的設置,其性質應是宗廟;(二)甲組基址西廂二號房間內11號灰坑(H11)出土大量甲骨,二號房間應是“龜室”。《周禮•春官•龜人》:“凡取龜用秋時,攻龜用春時,各以其物入於龜室”。《史記•龜策列傳》“王者發軍行將,必鑽龜廟堂之上,以決吉凶。今高廟中有龜室,藏內以為神寶。”鳳雛甲組基址有“龜室”,應是宗廟。拙稿發表後,收到《文物》編輯部轉來陝西周原考古隊編《周原考古簡訊》第十六期,報道在鳳雛甲組基址西廂二號房間內繼H11之後,又在H31窖穴內發現了一批甲骨文,並贊同拙說西廂二號房間是龜室的意見。關於出土甲骨文的H11的年代,目前還有爭議。鳳雛甲組基址的發掘簡報說3A層和3B層都是房屋廢棄後的堆積層。“所有窖穴都打破了夯土臺基,說明窖穴是築成夯土臺基以後再挖的”[5]。H11出土甲骨文的介紹文章說:H11“窖穴開口於建築基址的3B層,……說明窖穴打破了房屋臺基,時代應晚於房屋臺基”[6]。其實,既然H11“窖穴開口於建築基址的3B層”,而3B層是房屋廢棄後的堆積層,H11的年代就不應晚於夯土基址。“窖穴打破了房屋臺基”的說法,不準確。正確的說法應是夯土臺基建成後,包括H11在內的所有窖穴,都是根據不同的需要挖成的。夯土臺基與窖穴的形成只是先後關係,不存在H11的“時代應晚於房屋臺基”的問題。

鳳雛甲組宗廟屬於周王室的證據:(一)周代禮制規定,只有天子和諸侯可以使用“臺門”。鳳雛甲組基址的門道建在臺基之上,比中庭地面高出0.6米;(二)只有天子和諸侯可以設屏(又稱“旅樹”)。而“天子外屏,諸侯內屏”。鳳雛甲組基址的屏設在門外,因此其歸屬應是周天子的;(三)只有天子和諸侯有權藏龜,而鳳雛宗廟基址出土的甲骨文都是王室的。此外,《簡報》所說的“中院”,即經籍所說的“中庭”,金文稱“中廷”,是周王對諸侯、卿、大夫冊命和行賞的地方。同時又是“內朝”,即周王、卿、大夫開會的場所。《簡報》所說的門外屏內的“前院”,其實是周天子“於門外而佇立以待諸侯之至”的地方。禮書稱為“寧”(音“佇”)。學者或稱為“寜”,是錯的。屏外的廣場即《逸周書•大匡》所說的“大庭”,小盂鼎稱為“大廷”,禮書稱為“外朝”。即文獻中的“朝國人”和“致眾”,也就是召開國人大會的地方。平時民人,車馬可以通行。

鳳雛三號基址與周武王“祀於天位”(節錄)

1989年10月,陝西省地礦局地礦研究所遙感物探考古課題組,利用探礦儀器和航空遙感照相技術在周原岐山賀家村北探測出一座古城牆基。而鳳雛甲組宗廟基址,恰好位於這座古城的中心部位[7]。此外,安陽洹北商城一號基址是盤庚為其九位直系先王即“九示”所建的宗廟,二號基址是武丁為其“四父”即陽甲、盤庚、小辛、小乙等“四示”所建的宗廟。而洹北商城一號、二號宗廟基址也位於內城的中心部位[8]。據郭沫若先生介紹,羅馬人在建設都城時,首先測定城的中心,“即在此處闢一方場以建設祀廟”[9]。證明古代中國和西方以宗廟作為都城中心的建城思想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與後世以宮殿作為都城中心,以宗廟、社稷作為陪襯的建城思想是迥然有別的。進一步證明鳳雛甲組基址必屬西周王室的宗廟。即《漢書•歷律志》引《武成》“庚戌燎於周廟。……粵五日乙卯,乃以庶國祀馘於周廟”中的“周廟”,也就是《逸周書•世俘解》“薦俘殷王鼎。……王不革服,格於廟。……王烈祖自太王、太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維告殷罪”中所說的“廟”。有學者認為“武王所格的廟,即祀神薦俘之地,近於牧野,所以不在今安陽,而在今湯陰縣的朝歌”[10]。正所謂“失之毫釐,謬以千里”了。

鳳雛乙組基址位於甲組基址西側,兩者之間有一道南北牆相區隔。乙組基址呈橫長方形,東西長約20米,南北寬約14米,方向與甲組基址相同。根據“左祖右社”原則,位於左側的門朝南的甲組基址屬於宗廟,則位於甲組右側的乙組基址應屬於社。根據乙組遺址南面保存的7個柱洞和東面保存的5個 柱洞,乙組基址上原來應有面闊6間進深4間的房屋(圖一)[11]。由此可知,鳳雛乙組基址的性質應是社宮。

三 鳳雛三號天位(圜丘)遺址

(一)定名與性質

1. 天位

《簡報》根據庭院中部樹立的一塊大型長方體立石,認為鳳雛三號基址是社宮。上世紀90年代,友人告知鄭韓故城在一座房屋基址內發現一塊方形尖頂巨石。有學者認為是男人生殖器的石祖,我認為應是社宮,可惜材料至今未見發表。因此,認為鳳雛三號基址的性質屬於社宮,是有道理的。但是與鳳雛三號基址複雜的形制結構不同,新鄭故城的社宮內只有一塊孤立的巨石。而且如上所述,鳳雛甲組基址是宗廟,乙組基址應是社宮。則位於甲組和乙組南40米的鳳雛三號基址就不應再是社宮。

鳳雛甲骨文的如下卜辭,對於討論鳳雛三號基址定名與性質具有重要意義。

乍(作)天立(位) 鳳雛H11:24(《甲骨文合集補編》120A—C)

陳全方引《逸周書•世俘》孔晁注認為“指建築天子宮室而祭卜”[12]。徐錫臺認為:“當為保佑天位也。”[13]連劭名認為:“‘天位’指郊祭天神的圜丘。”[14]鍾柏生分析了a.《漢書•序傳》第七十上;b.《逸周書•世俘解》和《漢書•律曆志》;c.《漢書•天文志》等三種文獻關於“天位”的記載,認為以b說為最佳。並認為“本版卜辭‘乍天位’之所在,是指洛邑或酆、鎬,今皆不可得而知”[15]。黃彰健據《漢書•律曆志》引《武成》“祀於天位”即指上帝神位前祭祀。此“天位”應即“天亡簋”所言“天室”,京宮系周代原來的太廟,有天室[16]。朱歧祥認為“乍大立”即指胙祭鬼神之位。[17]

按“天位”除見於《漢書》的記載之外,還見於如下先秦典籍:

(1)《易•需》:“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

孔疏:“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雷浚《說文補編》卷二:“上位字,鄭注為涖,又通作立。”

(2)《詩•大明》:“天位殷適。”毛傳:“紂居天位,而又正適也。”

(3)晚出古文《書•太甲下》:“天位艱哉。”偽孔傳:“言居天子之位難以此三者。”

以上三條中的“天位”,均指天子之職位。

(4)《周禮•春官•馮相氏》:“掌十有二歲,十有二月,十有二辰,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辨其敘事,以會天位。”鄭注:“以會天位者,合此歲、日、月、辰、星宿五者以為時事之候。《孝經》說曰‘故勑以天期、四時,節有晚早,趣勉、趣時,無失天位。’皆由此術雲。”

這裡的“天位”指把天上的日月星辰的運行及其位置與人世間的時令結合起來,稱為“會天位”,不能結合起來,謂之“失天位”。

(5)《孟子•萬章下》說晉平公雖然非常尊重賢者亥唐,但“弗與共天位也,弗與治天職也,弗與食天祿也。”孫奭疏:“位、職、祿皆天之所以授予人也。”

按:“天”指上天,“位”並非專有名詞,因人而異。如果是天子,則“位”指天子之位。晉平公不是天子而是諸侯,則“位”指諸侯之位。楊伯峻先生解“位”為“官位”[18],並不確切。

(6)《禮記•禮運》:“先王患禮之不達於下也,故祭帝於郊,所以定天位也。”孔疏:“天子之尊,而猶祭於郊,以行臣禮,而事天也……天在上,故云定天位也。”

孔解“定天位”有誤。定、奠雙聲疊韻,“定天位”讀作“奠天位”。奠,祭也。奠天位即祭天位。

(7)《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粵六日庚戌,武王燎於周廟。翌日辛亥,祀於天位。”(《漢書•律曆志》引)

(8)《逸周書•世俘解》:“時四月既旁生霸,越六日庚戌,周王朝至燎於周。……若翼日辛亥,祀於位,用籥於天位。”

上引包括鄭玄所引不見於今本《孝經》的引文在內,共9條先秦文獻記載的“天位”中,只有(6)《禮記•禮運》中的“奠天位”以及(7)《武成》“祀於天位”(8)《逸周書•世俘解》“用籥於天位”與上引卜辭“作天位”相符。因為只有建造了天位,才可以祭天位。而天子之位、諸侯之位、上天的日月星辰之位、上天賜予的職位等等都是虛詞而非實有之物,都不是建造而成的。據此可以認為連劭名之說基本正確,但應指出“圜丘”首見於《周禮》,是晚出的名稱。黃彰健認為見於《律曆志》所引《武成》中的“天位”即“天亡簋”所言“天室”是對的。但謂此“天室”即京宮、太廟中的彼“天室”,則是錯的。京宮、太廟中的“天室”,天、大一字,天室即大室,是京宮、太廟中的主體建築。而天亡簋中的“天室”即“作天位”中的“天位”,是祭天的場所,不宜混淆。

還應指出:上引《武成》與《逸周書•世俘解》兩條材料所說的本是同一件事。所不同的是《世俘解》有錯簡,上下兩句話應接讀。“周王朝至燎於周”“朝至”應刪。“周”後應補“廟”字。“祀於位,用籥於位”應是“祀於天位”之誤。

卜辭“作天位”,《爾雅•釋言》:“作,造,為也。”邢疏:“謂營為也。”“作”即營造,建造。“作天位”即建造祭天的壇位。

上引真古文《武成》武王“祀於天位”,是在伐紂克殷返周之後,證明天位的建造必在滅殷以前。很可能是與鳳雛甲組宗廟同時或以前以後建造的。既然武王“燎於周廟”的次日即“祀於天位”,如上所證,周原鳳雛甲組基址是周廟,則“天位”必在周原。既不可能在東都洛邑,更不可能位於酆、鎬二京。說“作天位”的天位必在周原,而不可能在東都洛邑,是因為周公營洛邑時,也曾建造過祭天的壇位。

《書•召誥》:“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於洛汭。越五日甲寅,位成。 若翼日乙卯,周公朝至於洛,則達觀於新邑營。 越三日丁巳,用牲於郊,牛二。越翼日戊午,乃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可見經過五天“攻位”即建造的壇位,一是祭天的“郊”,一是祭地的“社”。誠如孔疏所說:“知此用牲是告立郊位於天者。此郊與社於攻位之時已經營之。今非祭之月,而特用牲祭天,知是郊位既定,告天使知。而今後當以此處祭天也。”

與周公的“告天”不同,成王也曾在洛“告天”。見於綴合的鳳雛甲骨文:

“丁卯,王在洛告於天,囟亡咎,三牢。” (H11:133+H11:96,圖二)[19]

鳳雛三號基址與周武王“祀於天位”(節錄)

成王的告天,是告天使知東都洛邑已經建成。東都洛邑的建成比郊位和社位的建成遠為重要,故不用牛羊豕具備的一牢,而用“三牢”。

2. 天室

《天亡簋》:“□亥,王又(有)大豊(禮),王凡三方,王祀於天室。”(《集成》4361)

孫詒讓《古籀餘論》:“以下文丁丑推之,此疑當為乙亥。”[20]

按,下文“丁丑,王饗大宜”,“宜”或釋為俎,應是祭祀天室以外的祭祀活動,未必一定要在“祀天室”之後二日的丁丑舉行。“祀於天室”與上引《武成》:“辛亥祀於天位”,是同一件事的不同說法。“天室”與“天位”應是同物而異名。“亥”上所缺的字,宜補做“辛”。

《郊特牲》:“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由此可見,從西周初年周武王四月辛亥日“祀於天位”祭天,到成書於戰國七十子後學的著作《禮記•郊特牲》郊用辛日祭天,八百年來已經成為定製。而鄭玄注卻說:

“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陽氣新用事,順之而用辛日。此說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魯禮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魯以無冬至,祭天於圜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用辛日者,其為人君當齋戒自新耳。”

按:作為二十四節氣的“冬至”,初見於《史記•曆書》。作為冬至、夏至、春分、秋分的“二至二分”,初見於《左傳•昭公二十一年》。西周初年是否已產生了“冬至”的觀念,尚無實證。《郊特牲》“周之始郊,日以至”和(唐)成伯璵《禮記外傳》“王者冬至之日祭昊天上帝於圜丘”(《御覽》卷527引)記載中的所謂冬至郊天,應是戰國以後的制度。因此,不能根據“魯以無冬至祭天於圜丘之事”否定《郊特牲》“郊之用辛也”之說。至於鄭玄把天干的“辛”日解為“人君當齋戒自新”的“新”,當然也是錯的。所謂“三王之郊一用夏正”,系據《易緯》八種之一的《易緯乾鑿度》立論。夏人是否郊用夏正,書缺有間,不敢妄說。但甲骨中無殷人“郊用夏正”則是可以肯定的。所謂“夏正”指建寅的二月。而周正建子,夏正二月相當於周正四月。上引《武成》:“惟四月既旁生霸,粵六日庚戌,武王燎於周廟。翌日辛亥,祀於天位。”《武成》用月相“既旁生霸”記時,知是使用周正。周正四月相當於夏正二月。證明周人“郊用夏正”之說可信。真古文《武成》“翌日辛亥祀於天位”,證明《郊特牲》“郊之用辛也”的說法可信。同時證明《天亡簋》“亥”前所缺的字補為“辛”是對的。無論《武成》的“祀於天位”,還是《書•召誥》周公“丁巳,用牲於郊”,都沒有說時在“冬至”。由此可證,鄭玄駁正《郊特牲》“郊之用辛”之說不可信據。

“天位”之所以又被稱為“天室”,說明天位基址之上應是有居室的。《簡報》說:位於建築北面的主體臺基上,“沒有發現牆基或牆基槽,但沿北緣殘存有4個以自然礫石鋪砌的柱礎(D4~D5、D8~D9)以及5個礎石被擾動後留下的淺坑痕跡(D1~3、D6~D7)”。證明建築北面的主體臺基上,原來是有房屋的。“主體臺基和東側臺基的交接部有向東突出的部分,東西寬10.55米,突出部南北外圍的解剖溝中也發現了多個柱洞。此外在東側臺基的西北角仍保存著一個7塊礫石鋪砌的柱礎D10”。說明東側臺基東側的“突出部分”之上原來也是有房屋的。

《逸周書•度邑》:“王至於周,自□至於丘中,具明不寢。”莊述祖曰:“‘具明不寢’《史記》作‘自夜不寢’”。朱右曾曰:“‘具明’,達旦也。”“自”後所缺的字或補為“鹿”。潘振曰:“周,鎬京也。鹿,丘中,自汾至周所經歷之地名。”[21]

按:周即周原遺址,不指鎬京。“自”後所缺的之字應補為“寢”。《爾雅•釋宮》:“無東西廂房有室曰寢。”《周禮•宮人》:“掌王之六寢之脩。”注:“六寢者,路寢一,小寢五。”周原扶風召陳建築群基址與岐山鳳雛甲組宗廟基址最大的區別在於沒有東西廂,因此,召陳建築群不是廟,而只能是寢。而且召陳建築群可分三行,中間有4座單體建築:南有F5,北有F8,中有F11和F15兩座小型基址。東邊有F3。西邊是沒有發掘完的F2。恰好是六座單體建築。而且這裡還出土了較多的陶製炊、餐具等生活用具[22],足以證明召陳建築群應是周王室的六寢。因此《逸周書•度邑》“自”字後應補所缺之字為“寢”,似無疑問。“自寢至於丘中”的“丘中”,不是地名,而應是如上所證的天位即圜丘之中。《度邑》這段話的意思是說:周王到達周原的周都之後,又從居住在召陳的六寢來到圜丘之中,通宵達旦睡不著覺。進一步證明鳳雛三號基址中的房屋是供周王祭天於圜丘時臨時住宿的。何尊:“唯武王既克大邑商,則廷鳳雛三號基址與周武王“祀於天位”(節錄)於天曰:‘餘其宅茲中國。’”(《集成》6014)。何尊這段話與《武成》“祀於天位”,天亡簋“祀於天室”,《度邑》“自寢至於丘中”,是同一件事。何尊“廷於天”的“廷”,即鳳雛三號基址中的“庭院”。同時證明“天位”“天室”與“圜丘”系同物異名。

需要加以說明的是,《天亡簋》“王祀於天室”中的“天室”與《逸周書•度邑》中所說的“定天保,依天室”,“卜宅以依天室”,“無遠天室”中的“天室”有別。《度邑》中的“天室”,天與大是同一個字,天室即位於河南洛陽附近的大室山,亦稱太室山。《度邑》中周武王對周公說明他的兩個意願:一是“乃今我兄弟相後”,即傳位於周公;其二即“卜宅以依天室”即建立都城要依傍太室山。是日後周公營東都洛邑的主要根據。

3. 郊與圜丘

“郊”,首見於《書•召誥》周公“用牲於郊”。上引孔疏:“今非當祭之月,而特用牲祭天,知是郊位既定,告天使知,而今後當以此處祭天也。”按,孔疏是正確的,不僅“今後當以此處祭天”,而且“郊”已成為祭天禮制的代名詞。

《禮記•郊特牲》:“郊之祭也……兆於南郊,就陽位也。”《禮記•表記》“后稷兆祀”注:“兆,四郊之祭處也。”《周禮•小宗伯》:“兆五帝於四郊。”注:“兆為壇之營域。”《文選•景福殿賦》“南距陽榮”注:“在南曰陽。”

《郊特牲》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祭天的郊祭壇位在南面。鳳雛三號基址位於鳳雛甲組宗廟,乙組社宮以南。就方位而言,與“兆於南兆,就陽位也”的記載是相符的。

《周禮•宗伯•大司樂》:“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賈公彥疏:“言圜丘者,《爾雅》‘土之高者曰丘’,取自然之丘。圜,象天圓。既取丘之自然,則未必要在郊。無問東西南北方皆可。”

按:圜通圓,故後世的圜丘大多築成圓丘形,實為誤解。其實,圜與還雙聲疊韻。《穆天子傳•四》:“河水之所南還。”注:“還,回也。”而鳳雛三號基址不是圓形,正像“回”字形。“丘”也未必都是自然而生成之丘。《風俗通•山澤》:“丘之字,二人立一上,一者,地也。四方高,中央下,象形也。”而鳳雛三號基址正象四方的夯土臺基高,中央的庭院低下的“回”字形。所謂丘字像“二人立一”上,不如說實像臺基兩側的邊緣。“圜丘”與鳳雛三號基址的形制若合符節,顯然不是偶然的巧合。足以證明鳳雛三號基址即“天位”,也就是圜丘。同時證明賈疏據《爾雅》丘有自然之丘的說法,否定圜丘必在南郊,認為郊在“東西南北方向皆可”的說法是錯誤的。

後世把圜丘建在城外的南郊,也並非古制。周公營成周洛邑時,並未修建城牆。因此,圜丘不可能建在“城外”。成周建城始見於《左傳•昭公三十二年》周敬王派“富辛與石張如晉,請城成周”。晉國答應了敬王的請求,召集諸侯之大夫在狄泉會盟,“且令城成周”。由於晉國和各諸侯國共同為成周建城,成周才開始有城牆。如果周公營成周時已經修建了城牆,周敬王又何必多此一舉,請晉和各諸侯國協助建城?因此,《逸周書•作雒解》說“周公乃作大邑成周於土中,城方千七百二十丈,郛方七百里”顯然是錯誤的。後世把“南郊”解為城南的郊外,從而把郊祭的圜丘建築在城外,並不符合郊祭的原意。《簡報》說鳳雛三號基址位於周城之內,鳳雛宗廟基址以南,與文獻記載是相符的。

(二)祭天遺蹟

庭院中心的鋪石遺蹟和巨型立石,以及兩者東側的踩踏面和庭院內的多處燒烤硬麵,共同組成了鳳雛三號基址的主要祭祀遺蹟。

1.庭院中部偏西有一處長方形的鋪石遺蹟,南北長4.8~4.87米,東西寬4.0米,高出庭院的原始地面0.14米。方向與庭院相同。由較大的礫石塊鋪砌而成。鋪石遺蹟的頂面不是很平整,有幾個區域礫石已經被破壞,填進了包含燒土顆粒和陶片的黑色土。這個位於庭院中部偏西,方向與庭院相同的鋪石遺蹟顯然應是《禮記•祭法》“燔柴於泰壇”中的“泰壇”。古文字中無“泰”而有“大”,大與天一字,甲骨文大邑商又作天邑商,故“泰壇”即“天壇”。

2.鋪石的北側正中豎立著一塊青灰色的砂岩質的大型長方體立石,殘高1.89米,地上部分現存高0.41米,地面以下高1.48米。立石有基座,高1.66米,大部分埋在地下,僅0.18米露在地上。四角呈直角內凹,截面呈“亞”字形。立石以北3米處發現它的頂部的殘塊,周圍散落著立石被破壞的小碎石,可知立石原本比現存高0.34米。立石豎立在一個直徑1.35米的夯土坑內,坑內發現兩層礫石作為鞏固立石的根基。坑口南界疊壓於鋪石之下,證明建造程序是先挖坑安置立石,再擺放鋪石。立石北7米處還發現一塊重43.1千克的黑灰色岩石塊。研究文章說“立石的頂面是水平的”,推測立石北7米處發現的黑灰色砂岩殘塊原來應是放置在立石平整的頂面上的。研究文章認為兩塊砂岩相疊就是古文字中的“示”字,也就是神主。

按:古文字中“示”和“氏”,都是河水支流的“支”的象意字,音同借為氏族的“氏”和神主的“示”。久借不歸,另造一個從手執半竹的“支”字。甲骨文刻彎筆不便而把像河水形的彎曲筆劃改寫作橫平劃。為了區別氏和示,早期的示字在橫筆上加短橫而成鳳雛三號基址與周武王“祀於天位”(節錄)。晚期再加兩點而成示。示字的另外一種來源是神主牌位的象形鳳雛三號基址與周武王“祀於天位”(節錄)[23],因此,不必再另加一塊岩石。帶有底座的立石本身即是“示”的象形。在神主的示上再加一塊岩石,應即表示山巔之巔的象形。《說文》:“顛,頂也。”《禮記•玉藻》《釋文》:“顛,本作巔。”巔,端母真部。天,透母真部。旁鈕疊韻,顛借為天。因此,立石之上再加一塊岩石應是天的象形。鋪石的壇,再加象徵天的立石,共同組成祭天的“天位”。

還可以指出:埋在地下部分的立石和基座,象徵“地”。露在地上部分的立石和頂部另加的岩石,象徵“天”。用來表示地和天的連通關係。成書於周穆王時代的《書•呂刑》說“絕地天通”,即根絕人間和天上的連通關係,使通天祭天成為周天子的特權。而諸侯和其他貴族無權祭天,只能祭社稷。否則便是僭越。

3.主體臺基的南側有3個通向庭院的臺階。其中西邊的臺階正對鋪石和立石,中間的臺階正對鋪石和立石東鄰的以虛線表示的10餘處保存不佳的踩踏面和燒紅的硬麵。此外,庭院中還有若干處燒紅的地面,都應與燒柴祭天的“煙祀”有關。

《儀禮•覲禮》:“祭天燔柴。”

《爾雅•釋天》:“祭天曰燔柴。”郭璞注:“既祭,積薪燒之。”

《說文》:“尞,柴祭天也。燎,放火也。”

《周禮•大宗伯》:“以煙祀祀昊天上帝。”鄭注:“煙之言煙。周人尚臭,煙,氣之臭者。……三祀皆實牲體焉,或有玉帛,燔燎而升煙,以報陽也。”

由此可見,祭天的主要禮儀“煙祀”,是放火燒柴祭天。因燒柴而生煙,煙氣上達於天,以便達到“祀昊天上帝”的目的。因此,庭院中若干處燒紅的地面以及鋪石和立石東鄰的燒紅的硬麵,應該是放火燒柴祭天所留下的遺蹟。庭院內鋪石遺蹟頂面填進“包含燒土顆粒的陶片的黑色土”,也應與燒柴祭天的活動有關。

《郊特牲》疏引皇侃曰:“祭日之旦,王立丘之東南,西向。燔柴及牲玉於壇,故《祭法》雲‘燔柴於泰壇祭天也’。次則於壇下掃地而設正祭。”

庭院內的鋪石和立石,理應是天位遺址標誌性的核心遺蹟。但讓人深感意外的是鋪石和立石並不設在庭院中心,而是位於庭院內偏西的位置。而且也不與主體臺基南側的中間臺階相對應,而是與西邊的臺階相對應。與中間臺階相對應的卻是位於庭院中心的十餘處踩踏面。這一奇怪的現象唯一合理的解釋只能是,“保存不佳的踩踏面”才是皇侃所說的“王立丘之東南,西向。燔柴及牲玉於壇”,即王祭天所站立的地方。這裡才是天位遺址中的核心遺蹟。

4. 庭院四周均發現了散水遺蹟。主體臺基西北有一條寬0.75~1米的石子帶散水,石子帶外有一條排水溝,研究文章推斷臺基外圍應有排水設施,是正確的。庭院四周的散水和臺基外圍的散水,證明臺基之上原應有廊廡類建築,以便保護臺基免受雨水的沖刷侵蝕。

5.研究文章認為鳳雛三號基址的“門塾”位於南面的臺基。

按:除南面臺基外,北、東、西三面臺基都有通向庭院的臺階。其中北側的主體臺基東、北、西三面外圍普遍有踩踏程度不等的活動面。其中有兩處特別明顯;一處在北側偏東,這裡的夯土臺基有向北凸出的部分,寬度1.74米,其上疊壓著清晰的路土。另一處在北側略偏西,正對庭院中的鋪石遺蹟。路土厚,面積大。在兩處路土之間有一個向北的斜坡狀臺基,其上疊壓著厚達0.6米的若干小層活動面。主體臺基南側有三個通向庭院的臺階。其中西側的臺階正對著庭院中的鋪石遺蹟和立石。中間的臺階正對著庭院中心王祭“天位”時,所站立的位置。因此,北側的主體臺基是連通庭院中祭祀主體鋪石和立石遺蹟以及王祭“天位”時,所站立位置的主要通道。如果有“門塾”,理應位於北側主體臺基之上。

6. 據研究文章介紹緊鄰三號基址東北面發現有一處特殊的田壟狀遺蹟。

《禮記•祭統》:“天子親耕南郊,以供齊盛。”《釋文》:“齊盛本亦作齍,與粢同音。”

《禮記•表記》:“天子親耕,粢盛秬鬯以事上帝。”

按:“南郊”即指祭天的圜丘而言。田壟狀遺蹟應與周天子親耕於圜丘的禮儀活動有關。當然,鳳雛三號基址發現的田壟遺蹟只能是籍田禮儀的象徵物而已。

(三)祭天遺物與“玉路”

鳳雛三號基址內除了出土的一批陶器之外,還出土了“較多高等級的貴寶物品。……包括金箔、綠松石片、原始瓷器、漆器、玉器、海貝……其中金箔、綠松石片、原始瓷器主要出土於凸出部東面的一批灰坑中;漆器出於凸出部東北兩面的地層、灰坑;玉器絕大多數出土於庭院內;數百枚海貝則出土於三、四號基址之間的大坑,均經過火燒”。

上述出土遺物,都應與祭天活動密切相關。

《周禮•大宗伯》:“以煙祀祀昊天上帝。”鄭玄注:“……三祀皆積柴實牲體焉,或有玉帛,燔燎而升煙,所以報陽也。”

《郊特牲》疏引皇侃曰:“……燔柴及牲玉於丘上,升壇以降其神。故《韓詩內傳》雲‘天子奉玉升柴,加於牲上。”

孫詒讓《周禮正義》:

“至祭天地燔瘞之玉,與禮神之玉亦異。《郊特牲》疏引皇侃說:‘圜丘之祭,先燔柴及牲玉以降神,及設正祭就坐,乃置蒼璧於神坐以禮神’。《通典》說亦同,足證燔瘞之玉,非即禮神之玉。蓋禮神之玉有一定之制度,祭畢則藏之;燔瘞之玉,但取備物,其形制必沽而小。”[24]《禮記•司裘》注:“必沽而小耳。”疏:“沽,粗也。”《周禮•司兵》注:“等謂功沽上下。”疏:“沽謂粗惡者為下等耳。”

孫詒讓認為祭天之玉分為“燔瘞之玉”與“禮神之玉”兩類。祭天禮畢,“禮神之玉”的蒼壁即收藏起來。而燔燒和瘞埋的玉,都是一些粗惡下等而細小的沒有使用價值的象徵物。鳳雛三號基址庭院中出土的玉器和瘞埋在灰坑中的綠松石玉器和殘片,恰好都是一些粗惡下等而細小的玉器。證明孫氏“燔瘞之玉,但取備物,其形制必沽而小”的論斷信而有徵。

《周禮•大宗伯》鄭玄注:燔柴祭天,“或有玉帛”,《史記•五帝本紀》:“五玉三帛。”“集解”引《書》鄭玄注“帛,所以薦玉也。”《周禮•大宰》:“六曰幣帛之式。”注:“幣帛,所以贈勞賓客者。”《漢書•食貨志》注:“金之與錢,皆名為幣也。”《公等羊》何休注“天燎地瘞”,除燒燎的牲體外,還有“珪、寶”,珪即玉圭。《說文》:“寶,珍也。從宀,從玉,從貝,缶聲。”

“帛”“幣”和“寶”應包括玉器和綠松石片、被燒過的海貝、漆器以及附在某些器物上的金箔等珍寶之物。這與鳳雛三號基址內出土的遺物是相符的。

《郊特牲》:“郊之祭也……掃地而祭,於其實也,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疏:“陶謂瓦器,謂酒尊及豆簋之屬、故《周禮》‘旊人為簋’。匏謂酒爵。”

鳳雛三號基址中出土的鬲、簋、罐等陶器和原始瓷片等遺物,應該是“器用陶匏”中的“陶”。雖然沒有發現“酒爵”很難說上述陶器和原始瓷器中沒有祭天用的“酒尊”。

《周禮•夏官•司馬下》:“大馭,掌馭玉路以祀。”疏:“此據祭天之時。”《周禮•春官•巾車》:“王之五路:一曰玉路。”注:“以玉飾諸末。”

陝西省考古研究院介紹,該院與北京大學和中國社科院考古所三家聯隊,2014年在周原鳳雛基址進行重點鑽探,發現了5座一組的夯土建築基址,有牆體、道路、房屋倒塌堆積、灰坑、灰溝、墓葬、車馬坑等。

“其中最重要的車馬坑位於岐山縣京當鄉賀家村北約1千米,內埋一車,推測有兩馬或四馬,車輛的木製輪輞外包銅輪牙……推算輪牙分4段分鑄而成。……輪牙表面所發現的加工打磨痕跡推斷,該車使用很少或未經使用。……車軎內端素面,外端紋飾清晰並鑲嵌綠松石。車轄為獸首形,獸面形象逼真,五官均為陰刻並用綠松石鑲嵌……鑾鈴、軛、車衡均有綠松石鑲嵌”。[25]

這輛車軎、車轄、鑾鈴、軛、車衡上均有綠松石鑲嵌的“使用很少或未經使用”的馬車,毫無疑問,應是專為周天子祭天所製造的“玉路”。也應屬於鳳雛三號祭天的“天位”遺物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綜上所證,鳳雛三號基址的方位、形制、遺蹟與遺物都與天位、天室、圜丘的古文字和文獻記載相符,證明鳳雛三號基址應定名為天位遺址。其主要功能是郊祀祭天。

四 天位(圜丘)遺址的始建與廢棄

《簡報》關於鳳雛三號基址始建於西周早期,“基址最終廢棄的時間可以立石遭到破壞為標誌……而立石遭破壞也不早於西周晚期”,都是正確的。但說西周晚期的帶箍豆是“與破壞的立石碎屑一起散落在鋪石面上的”,其說可疑。如上所述,帶箍陶豆應屬於祭天位時所使用的“陶瓠”中的“陶”。

《簡報》根據基址內的多處火燒痕跡和大量的紅燒土塊,認為“三號基址曾經失火”,並認為“主體臺基北側的臺階在燒土的硬麵上還疊著若干層沙子、路土,表明火後仍在使用”。

按:《簡報》說“另有一些質量很輕的燒土,夾大量草秸,大概是屋頂的材料”。據此認為“三號基址曾經失火”的說法是可信的。但並非所有的火燒遺蹟都可以用“失火”來解釋,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主體臺基北側有兩片路土,兩片路土之間有一個向北的斜坡臺基(MJI)長2.02米,寬2.8米。臺基面被火燒成了紅色硬土。其上又疊壓著若干小活動面,厚度達0.6米”。這個被疊壓在厚達0.6米的若干小活動面下的被燒紅了的臺基面,就不能用“失火後仍在使用”來解釋。而是始建時有意用火燒紅,用以加固。又如臺基西北外側有寬0.75~1米的石子帶,應是散水遺存。石子帶以外有一條寬1.45~1.6、深0.12的淺溝,應是排水溝。“溝壁和溝底部是燒紅的硬麵”。排水溝中被燒紅的硬麵應是用以防水加固之用的。西安半坡等新石器時代遺址的窖穴有使用火燒以加固坑壁的建築工藝。即《詩•大雅•綿》所謂“陶復陶穴”。鄭州銘功路商代遺址也有臺基表面多層燒烤現象。扶風召陳F3的散水不用礫石砌成,而是採用燒烤的建築工藝。據研究,雲南少數民族尚存有原始製陶術一次性泥漿窯的燒烤工藝,應是:在計劃燒烤的部分,鋪上足夠的柴草,用泥漿封閉,均勻插洞留出排煙氣孔,點火後調整泥漿所覆柴草周邊,使進風量合適、均勻,這樣既可保證內部達到使地面低度陶化的溫度。[26]

“中間庭院也有若干片燒紅的地面”,如上所述,應是祭天的主要禮儀活動“燔柴”“煙祀”所造成的遺蹟。因此,所謂“失火”的正確說法應是“放火”。“放火”與搗毀立石是同時進行的,都是為徹底摧毀鳳雛三號祭天的天位基址所使用的不同手段。此外,鳳雛甲組宗廟基址的牆壁以黃土分層夯築而成,並以“三合土”裝飾牆面。沒有牆壁被燒過的現象。但覆蓋在基址上的3A層內部夾雜許多紅燒土塊。3B層則是厚達11釐米的紅燒土堆積層。另外,西廂第七間的門楣有被燒燬後的遺留。上述現象足以證明鳳雛甲組宗廟基址也是毀於火的。鳳雛三號基址被放火燒燬和鳳雛甲組宗廟基址的毀於火應是同時的。在生產工具仍然是骨石蚌器的西周時期,從10公里以外開採、加工、運輸長兩三米、剖面0.42米×0.34米的巨石誠非易事。搗毀這塊巨石也不是少數幾個人所能辦到的,必然是大兵團作戰才能克竣其事。搗毀立石、放火燒燬鳳雛三號天位遺址和鳳雛甲組宗廟遺址的,只能是見於《史記•周本紀》攻殺幽王的申侯、繒、西夷、犬戎的聯軍所為。

攻殺幽王絕不是這次戰爭的終極目的。毀滅象徵國家政權的鳳雛宗廟社稷、搗毀立石、燒燬鳳雛三號祭天的天位,意在顛覆西周王朝,從而迫使周王朝東遷成周。周原的大小貴族在戰亂中倉皇出逃,把大批難以帶走的青銅器深埋地下後,隨王室東遷。以後再也沒有機會重回周都挖出所掩埋的重寶,這就是周原歷年來層出不窮地大量出土青銅器的真正原因。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攻殺幽王的戰爭,客觀上起到了保護青銅器的作用,從而為西周歷史的研究,提供了遠比包括《尚書》在內的一切先秦典籍豐富而忠實可靠的史料。

五 尾 語

孔子名言“周因於殷禮,損益可知”(《論語•為政》),孔子認為周禮是對殷禮的繼承與發展,所增加或減少的部分都是可以知道的。殷禮重帝不重天。卜辭中的“帝”近500條,包括上帝命令風雨雷電的天氣變化和吉凶禍福等等。而卜辭中的“天”字除“天邑商”和人名、族名、地名外,可以確知屬於天地的“天”字僅有兩三條。如“惟丘犬於天”(《合集》22454),“惟御鳳雛三號基址與周武王“祀於天位”(節錄)牛於天”(《屯南》2241)。而周人則既重“帝”,更重“天”。金文中的“帝”字僅有11條。周禮也重帝,相對殷禮而言,可謂之“因”。但周人對“帝”的重視程度遠不如殷,可謂之“損”。周禮更重天。周王自稱“天子”,即上天的兒子。金文中的“天子”多達249條。像伐紂滅殷之類的重大政治軍事舉措被說成是“受天有大命”,即所謂“天命”。金文中的“天命”有17條。稱“皇天”“天君”者33條。“天佑王”“天賜福”“天降大喪”等16條。此外《十三經》周人典籍中“天”字多達700餘條,比“帝”字多一倍。相對殷禮而言,可謂之“益”。事實證明孔子所言信而有徵。而王國維《殷周制度論》說“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於殷周之際。……殷周間之大變革,自其裡言之,則舊制度廢而新制度興,舊文化廢而新文化興”。事實證明殷周禮制有本質不同的看法並不可信。鳳雛三號天位遺址面積超過了甲組宗廟和乙組社宮遺址面積的總和。遺址內的大型立石是從10公里以外耗費大量人力開採、運輸、加工而成。出土的貴重遺物,特別是車部件上鑲嵌綠松石裝飾華麗的馬車“玉路”,都是迄今為止周原所有遺址中絕無僅有的。充分體現了周人重天尊天的理念。

建造“天位(圜丘)”祭天是周人的發明創造。戰國以後歷代王朝更迭,都要新建圜丘祭天,並建方丘祭地。秦皇漢武以後,又開創在東嶽泰山上祭天,在云云、亭亭、社首、樑甫等其他小山上祭地,即所謂“封禪”。祭告天地已成為傳統文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鳳雛三號天位(圜丘)遺址的發現,對於研究郊祀祭天禮制的起源與演變,並結合鳳雛甲組宗廟基址和乙組社宮遺址,對於進一步確定周原遺址的都城性質,都是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西周都城周城把鳳雛甲組宗廟、乙組社宮和三號天位(圜丘)的禮制建築組建在一起的實例,也見於西漢都城長安。那裡也是把宗廟(明堂)、社稷和祭天地的璧雍組建在一起。正所謂一脈相承淵源有自了。[27]

2008年~2010年,山東高青陳莊西周遺址,發現一處中心為圓圈,外為方圈和形狀各異的9個圈環環相套的夯土臺基。據解剖可知:臺基是由9層顏色深淺不同的土夯築而成。“中心小圓圈正下方又挖一個方形坑,打破了臺基起建的黃沙土地面,內埋置一具小動物骨架”“中心的小圓圈及外套的方形皆是在長方形的夯築土臺上挖淺坑再填土夯築”[28]。如果中心小圓圈象徵天,外套的方形圈象徵地,在臺基起建的地表面上再埋置小動物,其連通天地,祭天的建築理念是顯而易見的。其性質有“社”“軍社”等不同的看法。拙見以為,九環相套和九層堆積的臺基象徵《楚辭•天問》“圜則九重”的天體,即圜丘。圜通還,又通營,也就是齊太公所建造的營丘。西周初年齊太公築營丘祭天,與西周中期穆王作品《書•呂刑》“絕地天通”諸侯不能祭天的制度並不矛盾[29]。時隔四年,又在西周王都周城發現武王所建鳳雛三號祭天的“天位(圜丘)”基址。雖然形制結構、規模不同,但一西一東,一君一臣不約而同幾乎同時建造各自祭天的“天位(圜丘)”,而又幾乎同時被發現。豈非“天意”乎?唯物史觀認為:“人類歷史的起源相同,經驗相同,進步相同。……凡是達到同等進步狀態的部落和民族,其發展均極為相似”[30],故非“天意”也,社會發展規律使然。

鳳雛周城和城內的甲組宗廟、乙組社宮和三號天位(圜丘、天壇)等禮制建築群,是西周都城考古空前的、恐怕也是絕後的重大發現。建議申報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物質文化遺產,並開闢為遺址公園。

原刊於《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

[1]周原考古隊《周原遺址鳳雛三號基址2014年發掘簡報》,《國家博物館館刊》2015年7期。

[2]曹大志、陳筱《鳳雛三號基址初步研究》,《國家博物館館刊》2015年7期。

[3]陝西周原考古隊《陝西岐山鳳雛村西周建築基址發掘簡報》,《文物》1979年10期。

[4]王恩田《岐山鳳雛村西周建築群基址的有關問題》,《文物》1981年1期。

[5]陝西周原考古隊《陝西岐山鳳雛村西周建築基址發掘簡報》,《文物》1979年10期。

[6]陝西周原考古隊《陝西岐山鳳雛村發現甲骨文》,《文物》1979年10期。

[7]龐懷靖《岐邑(周城)之發現及鳳雛建築基址年代探討》,《文博》2001年1期。

[8]王恩田《武丁卜辭與洹北商城一號、二號宗廟基址復原》,《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5年1期。

[9]郭沫若《青銅時代》,《中國古代社會研究》(外二種)410頁,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

[10]李學勤《殷代地理簡論》9頁,科學出版社,1959年。《李學勤早期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1月。

[11]陳全方、尚志儒《岐山鳳雛西周宮室建築的幾個問題》,《西周史論文集》(上)197~218頁,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

[12]陳全方《陝西岐山鳳雛村西周甲骨文概論》,《古文字研究論文集》314頁,四川大學學報叢刊第十輯

[13]徐錫臺《周原出土卜辭選釋》,《考古與文物》1982年3期。

[14]連劭名《讀周原出土的甲骨刻辭》,《古文字研究》第十三輯,中華書局,2005年。, ,

[15]鍾柏生《讀“周原甲骨”札記》,(臺)《中國文字》新廿二期,1987年。

[16]黃彰健《周公孔子研究》295頁,轉引自鍾柏生文。

[17]朱歧祥《周原甲骨文考釋》,《中國文字》新廿二期,(臺)藝文印書館,1987年。

[18]楊伯峻《孟子譯註》184頁,中華書局,2010年3月。

[19]王恩田《商周甲骨文綴合舉例 》第27組,《古文字研究》二十九輯,中華書局,2012年10月。

[20]孫詒讓《古籀餘論》卷三 大豐簋,中華書局,2005年1月。

[21]黃懷信等《逸周書匯校集註》497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12月。

[22]陝西周原考古隊《扶風召陳西周建築群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1年3期。

[23]王恩田《釋匕、氏、示》,《第二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香港中文大學,1993年。

[24]孫詒讓《周禮正義》第五冊1303頁,中華書局,2000年3月。

[25]陝西省考古研究院《2014年陝西省考古研究院考古調查發掘新收穫》,《考古與文物》2015年2期。

[26]楊鴻勳《西周岐邑建築遺址初步考察》,《文物》1981年3期。

[27]王恩田《“王莽九廟”再議》,《考古與文物》1992年4期。

[28]山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山東高青陳莊西周遺址》,《考古》2010年8期。

[29]王恩田《山東高青縣陳莊西周遺址筆談》,《考古》2011年2期;《高青陳莊西周遺址與齊都營丘》,《管子學刊》2010年3期。

[30]摩爾根《古代社會•序言》,商務印書館,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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