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論人性的善惡

康德 宇宙 讀書人的精神家園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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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論人性的善惡

[摘要]康德關於人性善惡的思想建立在他對人之本性的界定上,就人的自然本性而言,人並不涉及道德上的善惡問題;就人的理性本質而言,人的本性中既有向善的原初稟賦,又有趨惡的傾向,這為人向善或趨惡提供了可能性。康德說人的本性意味著出自自由的行動的根據,由此人性的善或惡取決於自由的任意將道德法則作為動機或將違背道德法則的動機納入準則的自由。按照康德的嚴峻主義觀點,人的本性天生就存在一種根本惡,這種惡敗壞了一切準則的根據,造成了心靈的顛倒,但正因為其源於人的自由本性,也為人改惡向善提供了可能性。

白海霞

在人性的善惡問題上,康德認為以往人們所主張的人性本惡論或人性本善論都是從經驗上來判斷的,在歷史的發展中出現了諸多失誤,甚至產生了如下的問題:是否存在中間狀態,人類是既善又惡的、不善不惡亦或是部分善部分惡。由此,他首先指出通過經驗來判斷人性的善惡是不可靠的,並提出判斷人性善惡的標準:“人們之所以稱一個人是惡的,並不是因為他所做出的行動是惡的(違背法則的),而是因為這些行動的性質使人推論出此人心中的惡的準則。”也就是說,從經驗中看人之行動結果的善惡(或好壞)並不能判斷出一個人的善惡,而只能依據人心中的善惡準則來判斷,這實質上是將人的善惡問題追溯到人的本性上。

一、人的本性


在康德著作的中譯本中人性既作為人的本性(human nature)的簡稱,又作為一個專業術語(huinanity)具有獨特的含義:就前者而言,“本性”(nature)一詞在西方有兩層基本的含義:一是自然,二是本質。相應地,“人的本性”可以區分為人的自然性和人的本質性。

人的自然性指人是感性和理性的統一體,這是一種事實上的界定。自古希臘以來哲學家們幾乎都承認這樣的事實,人既像動物一樣要求滿足感性的肉體需要以維持其生存,又高於動物而具有理性能力,要求滿足理性的追求。康德的有創見之處在於在此基礎上區分了現象界與本體界兩個領域,認為感性的人屬於現象界,服從自然規律,理性的人屬於本體界,擁有自由,但作為兩者的統一體的人本身既屬於現象界又屬於本體界,因此人成為宇宙中最特殊的存在者,即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或具有超越性的感性存在者。

在康德哲學中,理性通常指宇宙中一般的理性存在者(包括神在內)的理性,理性擺脫了現象界的一切束縛,具有完全純粹的自由,是本體界的象徵,體現著一種超越性,因而又是一種神性。雖然人既有感性本性又有理性本性,但康德並不認為二者平等地分割了人,而認為理性高於感性,感性只是維持人之生命生存的必備條件,理性卻代表著人的真正本質,彰顯著人性(humanity),“人之為人,就在於他的不可規定性和無限可能性。人是無限可能的,人是能創造奇蹟的”。

就康德對人之本性的區分而言,人的自然性無疑是一種自然的善,因為感性本性使人得以生存,理性本性使人擺脫動物性,得以成為人,但是它並不涉及道德上的善惡問題,因為人作為被造物,服從絕對必然的自然法則,就算人做出惡的行為,也可以歸咎於自然,是自然創造了作惡的人。但是從人的本質性來看,人的理性高於感性,人是自由的行動者,能夠出於自己的意願擺脫感性的束縛而做出善或者惡的行為,這些行為並非自然造成的,而是由人自己造成的,必然涉及道德上的善惡。因此,康德對人的本性之善惡的探討建立在人的理性本質論的基礎上。

二、人性善惡的可能性


為了表明這一立場,康德在《純然理性限度內的宗教》中對“本性”給予了進一步的澄清:“如果本性這一術語(像通常那樣)意味著出自自由的行動的根據的對立面,那麼,它就與道德上的善或者惡這兩個謂詞是截然對立的。”顯然,“一般意義上的本性”是人的自然性,與之相對的本性是人建立在理性本質上的自由本性,康德說:“這裡把人的本性僅僅理解為(遵從客觀的道德法則)一般地運用人的自由的、先行於一切被察覺到的行為的主觀根據,而不論這個主觀的根據存在於什麼地方。但是,這個主觀的根據本身總又必須是一個自由行為(因為若不然,人的本性在道德法則方面的運用或者濫用,就不能歸因於人,人心中的善或者惡也就不能叫做道德上的)。”在此,人的本性被賦予了具體的含義,它是人在現象界中可察覺的行為的主觀根據,這種主觀根據處於本體界中,指向人對自由的一般的運用。我們知道,人對自由的一般運用包含兩個方面:一是一般實踐理性對自由任意的規定構成日常生活中明智的行為的規定根據,主要體現為目的和手段的考慮,人雖然受到感性慾求的驅動,但是能夠克服感性的一時誘惑而堅持長遠的目標直到實現,其目標可能仍然是感性的,比如獵人拋出誘餌、農夫留下來年的種子等;二是純粹實踐理性對自由任意的規定構成道德行為的規定根據,道德上的善就是遵循道德法則的行動,道德上的惡就是違背道德法則的行動,因此,康德在探討人在道德上的善惡問題時更加強調遵循客觀的道德法則的條件下也就是人一般地運用自由的第二個方面。

由此,康德認為人天生是善的或者天生是惡的無非意味著“人,而且是一般地作為人,包含著採納善的準則或者採納惡的(違背法則的)準則的一個(對我們來說無法探究的)原初根據,因此,他同時也就通過這種採納表現了他的族類的特性”。作為整個族類,人天生的善惡在於人的本性中既包含採納善的準則的主觀根據,也包含採納惡的準則的原初根據。

康德說人的本性中有三種向善的原初稟賦。(1)動物性的稟賦。人作為一種有生命的存在者具有自我保存、種族繁衍和與他人共同生活的社會本能,這種稟賦屬於純粹自然的、無理性的自愛,在其上可能會嫁接各種各樣的惡習。(2)人性的稟賦。人是一種有生命同時又有理性的存在者,這種稟賦屬於有理性的自愛,在與其他人的比較中判斷自己幸福與否,在其之上可能嫁接文化的惡習,隨之達到最高程度的惡劣性,便成為魔鬼般的惡習。(3)人格性的稟賦。人作為一種有理性同時又能夠負責任的存在者,這種稟賦就是一種道德情感,使人易於接受對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的敬重,僅僅以純粹的實踐理性為根據,使道德法則作為任意的充分動機,在這種稟賦上絕不可能嫁接任何惡習,因此康德認為,人格性的稟賦是唯一真正可靠的原初稟賦,是道德法則和敬重情感的真正體現,是人類與惡做鬥爭的堅強力量。顯然,人的向善的原初稟賦的三個層次是依照理性來區分的,昭示著人能夠逐漸擺脫感性上升到理性的過程,也就是逐漸趨向道德的過程。人的本性中趨惡的傾向有三個層次。(1)人性的脆弱。人心在遵循已被接受的準則時往往軟弱無力,“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2)人心的不純正,即混淆了非道德的動機和道德的動機,致使合乎義務的行動並不是出自純粹義務的,而是為了其他的動機或目的。(3)人心的惡劣或人心的敗壞。人心具有接受惡的準則的傾向,也叫做人心的顛倒,在行動中將非道德的動機放在選擇的首位,而將道德法則的動機置後,這種傾向在根本上是惡的。所有的惡在人性上都只是意念性質上的惡、潛在的惡,只是一種趨惡的傾向或主觀可能性,而不是現實的惡行。在本質上,惡是由於人類雖然有理性、但缺乏遵循道德法則的堅定意志力量而產生的。

總體來看,人的本性的善惡只是兩種主觀上的可能性,無論向善的稟賦還是趨惡的傾向都只是為人在現象界中可感知的行為的準則提供了主觀根據,在其準則沒有得到選擇之前,人不能被評判為善的或者惡的,因為“善和惡必須是他的自由任意(任性)的結果”,我們必須從自由的任意中尋找善惡的源頭。

三、人性的善惡是自由任意的結果

自由的任意是人的一種欲求能力。按照康德的劃分,欲求能力有高級和低級之分,高級欲求能力是自由意志,意志是欲求能力的主體的意願本身,意志自身根本沒有自身的規定根據,就它可規定任意而言,它就是實踐理性本身;低級欲求能力是任意或選擇能力,可分為動物性的任意和自由的任意,動物性的任意是隻能由愛好(即感性衝動、本能等)所決定的任意,其規定根據植根於對象,自由的任意是任何一個主動的有意的行為,是純粹理性所能規定的任意。作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的意志是一種不完善的意志,雖然受到感性衝動的影響,但同時又能夠獨立於感性而具有自決的能力,歸根結底就是自由的任意,居於動物性的任意和神聖意志之間。

康德說:“在實踐的理解中的自由就是任意性對於由感性衝動而來的強迫的獨立性……人的任意雖然是一種arbitriumsensitivum,但不是bruturn,而是liberum,因而感性並不使它的行動成為必然的,相反,人身上具有一種獨立於感性衝動的強迫而自行規定自己的能力”,“任意的自由是獨立於感性衝動對它的規定的;這是自由的消極概念。自由的積極概念則是:純粹理性使自己對自己成為實踐的能力”。可見,自由的任意的自由不僅因其對感性衝動的強迫的獨立性,更體現其自己規定自己的行動的絕對自發性。除此之外,任意的自由還具有一種極其獨特的屬性:“它能夠不為任何導致一種行動的動機所規定,除非人把這種動機採納入自己的準則(使它成為自己願意遵循的普遍規則);只有這樣,一種動機,不管他是什麼樣的動機,才能與任意的絕對自發性(即自由)共存。”這是因為任意為了運用自己的自由必須為自己制定一個規則,亦即一個準則,由此,任意在實行的過程中可以不受任何動機的規定,無論是感性慾求的客體還是在理性判斷中作為動機的道德法則,都不能對人加以規定,除非自由的任意將其納入準則而引發行動。

準則是人的主觀原則,康德認為,“自然的每一個事物都按照法則發揮作用。惟有一個理性存在者具有按照法則的表象亦即按照原則來行動的能力,或者說具有一個意志”,一個理性存在者的行動必然受到原則的指導和規範,沒有原則的意志不能付諸行動。原則有主觀原則和客觀原則之分,在行動的選擇中主觀原則就是準則。準則“包含著理性按照主體的條件(經常是主體的無知或者偏好)所規定的實踐規則,因此是主體行動所遵循的原理”。準則往往是每個人出於自己的感性愛好所選取的,只適用於單個的主體,具有主觀性,缺乏普遍必然性。與準則相對的就是客觀原則,客觀原則就是法則,是對每一個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提出的理性原則,它要求人的理性完全控制慾望,不僅是理性完全擺脫人的感性影響,而且是理性自己為意志立法,具有嚴格的必然性和普遍有效性。

所謂道德上的善,就是自由的任意將道德法則作為動機納入自己的準則,相反,道德上的惡就是自由的任意將與道德法則相反的動機(即感性動機)納入準則。既然人作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必須按照原則才能行動,亦即必須通過任意將動機納入準則的方式才能行動,並且按照人的本性,除了出於理性本性提供的道德法則充當的動機,還有出於感性本性提供的感性慾求對象提供的動機,“假如法則並沒有在一個與它相關的行動中規定某人的任意,那麼,就必然會有一個與它相反的動機對此人的任意發生影響;而且由於這種情況在上述前提下只有通過此人把這一動機(因而也連同對道德法則的背離)納入自己的準則(在這時他就是一個惡的人)才會發生,所以,此人的意念就道德法則而言絕不是中性的(決不會不是二者中的任何一個,既小是善的也不是惡的)”。由此可以看出,人在道德上要麼天生是善的,要麼天生是惡的,沒有中間狀態,因為道德法則是唯一的、普遍的,一旦人將其納入自己的準則作為行動的規定根據,就不可能將與其相反的動機納入準則,否則就會出現自相矛盾,這正是康德關於道德善惡的嚴峻主義觀點。

四、人的本性中的根本惡


既然人天生要麼在道德上是善的,要麼在道德上是惡的,沒有中間狀態,那麼人就其本性而言天生究竟是善的還是惡的呢?康德認為“人天生是惡的”。因為人意識到了具有唯一性、普遍性和強制性的道德法則,但卻偶爾將對道德法則的背離(即將感性的動機)納入自己的準則,康德將這種惡稱為人性中根本的、生而具有的惡。雖然康德用經驗中的例子證明人性中根本惡的普遍存在,但是他更重視用先天的方式分析根本惡的概念。

在康德看來,無論什麼樣的準則,即使邪惡的人都不會以彷彿叛逆的方式放棄道德法則,因為道德法則是藉助於人的人格性稟賦,不可抗拒地強加給人的。如果沒有別的動機起作用,人就會把道德法則作為唯一的動機納入準則,而成為道德上善的。但是人出於感性本性必然依賴的感性動機也被納入自己的準則,如果將感性動機作為獨立自足的動機規定任意去行動,而不把道德法則放在心上,人就會是道德上惡的。然而,人作為感性和理性的統一體,其侷限性與超越性並存,這使人自然而然地將兩者都納入了自己的準則,善惡的區別就聚焦在準則上。按照康德的劃分,每一個概念都可分為形式和質料,與之相應,準則的質料是動機,準則的形式是主從關係,如果人在道德上善惡的區別在於準則的質料,那麼人在道德上是既善又惡的,但這與康德的嚴峻主義相矛盾;那麼這一區別就必然存在於準則的形式,“即他把兩者中的哪一個作為另一個的條件”,“因此,人(即使是最好的人)之所以是惡的,乃是由於他雖然除了自愛的法則之外,還把道德法則納入自己的準則,但在把各種動機納入自己的準則時,卻顛倒了它們的道德次序;他意識到一個並不能與另一個並列存在,而是必須一個把另一個當做最高的條件來服從,從而把自愛的動機及其偏好當做遵循道德法則的條件;而事實上,後者作為滿足前者的最高條件,應該被納入任意的普遍準則,來作為獨一無二的動機”。這裡又回到了康德理性本質論的立場,主從關係的顛倒就在於人優先考慮了自己的感性慾求,而將理性提供的道德法則置後,從而貶低了人的尊嚴,因為人的理性本質規定人的理性高於感性,人的道德要求是一切感性需要的條件,亦即道德法則是人的一切行動的最高準則,這也就是為什麼康德說根本惡敗壞了所有準則的最高主觀根據的緣由。既然人的本性中存在這樣的根本惡,那麼這種惡的根據源於哪裡呢?

首先,康德認為根本惡的根據不存在於(人們通常所認為的那樣)人的感性和出於感性本性的自然偏好中,不僅因為它們屬於自然領域,服從必然性,與自由無關,因而與道德惡沒有直接的關係;反之,它們的存在還為我們證明道德意念的力量提供了機會。其次,根本惡的根據不能歸咎於人的理性的敗壞,因為理性為道德立法,如果理性敗壞了,則導致立法自我取消;又因為人作為自由的行動者,按照道德法則行動,如果法則被取消了,那麼行動就不按任何法則去實行,這與“人出於自由而行動”的前提相矛盾。因此,康德說:“為了說明人身上的道德上的惡的根據,感性所包含的東西太少了;因為它通過取消可能從自由中產生的動機,而把人變成了一種純然動物性的東西;與此相反,擺脫了道德法則的、彷彿是惡意的理性(一種絕對惡的意志)所包含的東西又太多了,因為這樣一來,與法則本身的衝突就會被提高為動機(因為沒有任何動機,任意就不能被規定),並且主體也會被變成為一種魔鬼般的存在者。”

最終,由於根本惡是在作為一個自由行動的存在者的主體中被發現的,必須能夠被歸咎於主體,所以必須在人的本性中、歸根到底要在人的自由的任意中尋找這種惡。從自由的任意最終只能追溯到人的意念,意念是自由的任意的一個屬性,亦即自由的任意採納準則的原初主觀根據,人天生就具有這樣或那樣的意念,作為與生俱來的屬性,只能是一個唯一的意念,而且普遍地指向任意的自由的全部應用,所以康德說“人的本性的惡劣,不能確切地被稱為惡意。就這個詞的嚴格意義來說,它是指一種把惡之為惡作為動機納入自己的準則(故而這準則是魔鬼般的)意念(準則的主觀原則);而寧可把它稱做心靈的顛倒,這個心靈就其後果而言又叫做惡的心靈”,至於這種心靈的顛倒的來源實際上是無從追究的,如果一定要追究,只能追究到人的自由,“而自由之所以為自由,恰恰在於它擺脫了一切因果關係。因此,如果要為這種自由再尋求什麼根據或起源,必然是一件不可能有結果的工作”。

小結


綜上所述,康德並沒有(像前人一樣)給出一個性善論或性惡論的結論,而是在嚴峻主義的立場上探討人在道德上的善或惡。人的善或惡取決於任意的自由,康德不僅將作惡歸咎於人,而且將向善的希望也給予人。

在人性的善惡問題上,康德至少有兩個貢獻。第一,康德提出人性善惡的評判標準不在於現象中的外在行動及其後果,而在於內心的行動準則,這種觀點與康德道德哲學中的動機論思想是一致的。既然人的善惡不在於行動本身,更不在於行動所產生的後果,我們就不能輕易地通過一個人的外在行為去判定一個人的善惡,而要深入考察這個人行為的動機,亦即他的行動所採取的準則。鄧曉芒曾以這種立場評判儒家思想中的鄉愿,這對於中西哲學思想的交流無疑是很有意義的。第二,康德人性善惡論的特色在於康德將人的善惡最終建立於人的自由之上。首先,人雖然既有向善的稟賦又有趨惡的傾向,但人的善惡根本上取決於自由任意的自由選擇,這種自由突出體現為人自己規定自己去行動的絕對自發性;其次,人本性中的根本惡從先天的角度必須被歸咎於一個自由行動的主體,雖然人天生具有各種意念,但是意念作為自由任意的屬性普遍地指向任意自由的全部運用;最後,康德將人改惡向善的可能性也落實在人的自由上,他指出雖然人的本性中天生就具有根本惡,但人還是能夠改惡向善,因為人的本性中向善的原初稟賦即人格性的稟賦不僅永遠也不會喪失,而且時刻激勵著人改惡向善,成為一個道德上的善人。

在中西方倫理學史上許多哲學家都探討過人性的善惡問題,有關人性善惡處於中間狀態的思想與康德的嚴峻主義立場格格不入。相對於儒家將善或惡作為人的既定本質(如孟子和荀子所主張的),並將人為善或作惡歸之於天註定,導致人對自己做了惡事可以不負任何道德責任,康德恰恰在這一點上將人的善惡都歸因於作為自由主體的人,要為自己的行為(無論善的還是惡的)負責。又如西方基督教主張人一出生就有“原罪”,為了贖罪人就必須信奉上帝以揚善抑惡,否則就會受到懲罰。康德的人性善惡觀雖然受到基督教傳統的影響,但就其將善惡的根據訴諸人的自由而言,他突破了基督教倫理的信條,將宗教建立在道德的基礎上,並明確指出人要成為一個善人、做善事,並不是為了逃避上帝的懲罰,也不是為了取悅上帝而得到額外的恩寵,而是為了展現自己超越於動物的自由,彰顯自己作為一個人應有的尊嚴和價值。即便在人改惡向善的過程中需要上帝的幫助,但是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還在於人必須自己經歷一場意念中的革命,並在心靈轉變之後,在不斷的踐行中遵守道德法則,時刻為成為一個善人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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