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騎摩托摔亡”,追責酒友並非多此一舉

法律 交通 摩托車 車禍 長城網 2019-01-23

因為父親田安娃在一次酒後駕駛摩托車發生車禍身亡,商洛市商州區沙河子鎮王山村人田隆灝“認為一起喝酒的人都應承擔責任”,將鎮、村幹部上班時間聚眾喝酒,致父親出車禍死亡一事反映給了商州區政府。儘管該區常務副區長作出批示,要求麻街鎮政府調查此事並答覆群眾,但一個多月過去了,田隆灝等人並沒有收到官方回覆。(1月20日《華商報》)

“男子酒後騎摩托摔亡”,追責酒友並非多此一舉

從法律上看,死者親屬的“追責”要求並無不妥。雖說,對田安娃的酒精測試,遠遠超過了80毫克的醉駕標準,交警部門也作出事故認定,“田安娃無證醉酒後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身亡,負全責”,但這並不代表,田安娃“死了白死”。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審視田安娃的意外死亡,固然有自身放縱飲酒、醉酒駕車等過錯成分,卻也與同桌喝酒人的不作為等密不可分。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發現不良反應情況後,同桌喝酒者之間均有及時通知、協助、救護等法律義務。可資借鑑的是,在之前的類似案例中,凡有“過錯”的勸酒者、飲酒者、組織者,多被法院判定,需要承擔一定比例的連帶賠償責任,只是基於死者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適當減輕他們的賠償責任。

具體到這起事件中,同桌喝酒的這些參與者,顯然承擔的幫助義務還不夠。誠如田隆灝所說,“我爸是在喝酒後騎車出的事故,他在酒桌上喝了那麼多酒,同桌的人為啥不勸阻?”“我爸走時要騎摩托車,為啥也沒人阻攔一下?”是以,那天中午與田安娃同桌喝酒者,也應就過錯輕重,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這樣的處理結果,表面上對同桌喝酒的人不夠公平,實際上卻更有合理性。同桌喝酒說到底,是一種社會交往,能到一起喝酒,首先建立在相互之間的特殊親密關係之上。鑑於彼此之間形成的特定關係,要求一起喝酒的人對酒友承擔幫助義務,並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既是先期行為的邏輯後果,也有利於防止醉酒過量造成身體傷害,或者酒後駕車發生事故。

“男子酒後騎摩托摔亡”,追責酒友並非多此一舉

當然,就這起意外事故而言,還不僅僅是一起單純的民事糾紛。除了應追究同桌酒友的民事責任外,對特殊身份的同飲者,如麻街鎮村幹部等,一旦確認參與聚眾飲酒的事實,還有不可推卸的黨紀政紀責任。儘管記者採訪時,“鎮幹部藉故離開”“紀委幹部掛斷電話”等,但讓事實真相浮出水面,亦非不可完成的任務。

翻看報道,“大家一起吃飯喝酒,一直吃到了下午3時左右”,這個時候顯然早已到了上班時間,如果還在聚餐飲酒,顯然違反了《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黨紀法規,應給予處分。退一步來說,就算是工作日午間飲酒,影響到履行法定義務,也與《公務員法》等規定格格不入,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一起看似尋常的交通事故,對責任者的追究,並不能因為生命隕落而罷休。對於死者親屬,可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同桌飲酒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有關方面也應迅速追責,查明事實真相,依法依紀依規問責。如此,方能告慰死者、體現正義。(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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