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石山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積石山 蘭州晨報 每日甘肅網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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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石山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每日甘肅網7月17日訊(蘭州晨報/掌上蘭州記者姚智)7月10日上午9時,積石山縣人民法院對王某甲、王某乙等5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案件公開宣判,對5名被告人分別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判處13年6個月至1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積石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甲長期借村兩委班子中形成的影響力,夥同王某乙肆意妄為,橫行鄉里,欺壓百姓,強拿硬要群眾財物,供自己包養情婦、吸食毒品,糾集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強攬工程,指使仙某某多次以阻擋施工的方式進行敲詐勒索,在一定程度上對當地群眾造成了心理強制,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非法控制,造成了重大影響,形成了以王某甲、王某乙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王某甲、王某乙、馬某甲、馬某乙、仙某某強攬工程、阻擋施工,進而索取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王某甲、王某乙多次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王某甲、王某乙以幫助辦理惠民政策等為藉口,以“軟暴力”方式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王某甲在緩刑執行完畢後,被發現漏罪,且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仙某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處罰。但被告人王某甲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仙某某經傳喚到案,且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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