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州一男子十日內四次盜竊電瓶,這是犯罪

晉州 刑法 法律 石家莊 河北 燕趙都市報 2019-06-06

小偷小摸算犯罪嗎?社會公眾對此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覺得那就是道德敗壞,有些人可能覺得最多就是治安處罰,而實際情況是,在某些情形下,即使盜竊數額不大,也逃不過刑罰的制裁。

晉州一男子十日內四次盜竊電瓶,這是犯罪

案例

十日內四次盜竊電瓶

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晉州市男子杜某某在短短十天之內,四次盜竊他人電動車電瓶,銷贓獲利290元。在被抓獲後,杜某某認為自己是小偷小摸,所盜竊電瓶價值不高,達不到盜竊罪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而不是刑事處罰。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並責令其退賠被害人電瓶四塊。判後,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最後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提示

盜竊罪這樣定罪

盜竊罪是一種常見多發罪,在一般盜竊案件中,盜竊數額較大是構成盜竊罪的主要要件,在河北省數額較大的標準是2000元至60000元。

但如果具有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等情節,則不受數額的限制。

如果有盜竊前科、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在醫院盜竊病人及親友、盜竊救災款物等情形的,則按照1000元作為數額較大標準的起點。本案中的被告人杜某某就是具有多次盜竊的情節,所謂多次盜竊,是指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杜某某十天之內四次偷電動車電瓶,還自以為數額不大不會受到法律懲罰,僥倖與貪念最終換來的是一年的牢獄刑罰。

(燕都融媒體記者蔡豔榮 通訊員霍晨光、王雲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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