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陽區法院一審認定《錦繡未央》抄襲

北京朝陽區法院一審認定《錦繡未央》抄襲

沈文文認為周靜的小說《錦繡未央》在語句表達、人物塑造、情節結構、故事核心等方面存在抄襲自創小說《身歷六帝寵不衰》的行為,故以侵害著作權糾紛將周靜、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噹噹公司)訴至法院。5月8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依法認定《錦繡未央》小說中116處語句及2處情節與沈文文《身歷六帝寵不衰》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涉及字數近3萬字,已構成對沈文文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判令周靜立即停止對小說《錦繡未央》的複製、發行及網絡傳播,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及合理支出1.65萬元;噹噹公司立即停止銷售。

沈文文訴稱,其以“追月逐花”為筆名創作了小說《身歷六帝寵不衰》,其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該作品於2009年7月1日由百花文藝出版社出版,深受讀者喜愛。後發現周靜以“秦簡”為筆名創作了小說《庶女有毒》,更名為《錦繡未央》,周靜在《錦繡未央》一書中未經許可抄襲了沈文文創作的《身歷六帝寵不衰》中的580句語句和2處情節。這些抄襲的文字雖分散於《錦繡未央》一書的不同段落,但無論在語句表達、人物塑造、情節結構、故事核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此外,周靜將小說《錦繡未央》在“瀟湘書院”等網站上登載,並在江蘇文藝出版社分冊出版。周靜的行為已侵害了沈文文的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給其造成了極大損害。噹噹網對圖書《錦繡未央》進行了銷售。請求法院判令周靜及噹噹公司停止涉案侵權行為;周靜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39.4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65萬元。

庭審中周靜的代理人辯稱,原告沈文文不是《身歷六帝寵不衰》的作者,其無權提起本案訴訟。原告主張的語句抄襲中,有11句為在先創作的其他小說已發表過的內容,其他語句大多為慣常表達。情節抄襲中均為公知領域題材和慣常寫法,並非沈文文獨創,且並不相似。《錦繡未央》一書稅後獲利僅6萬元,根據該書改編電視劇、漫畫、遊戲等均由“瀟湘書院”所為,目前“瀟湘書院”已將網絡版《錦繡未央》下線。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說《身歷六帝寵不衰》一書註明的作者為“追花逐月”。根據該書署名情況及作者介紹,結合該作者出版其他書籍時載明“追花逐月,真名沈文文”的事實,可以確定沈文文為《身歷六帝寵不衰》的作者,享有著作權。周靜雖否認沈文文享有該書著作權,但並未提交相反證據,故對周靜的該抗辯意見法院未予支持。

同時法院認為,對於相同或相似的語句是否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判斷,不應將句子甚至短語或字詞進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對比,還應結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數量,考慮上下文的銜接,將被控侵權的語句進行整體認定和綜合判斷。沈文文指控的580句語句侵權部分,可歸為127處。其中116處語句存在相同或實質性相似,具體分為均使用了獨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體表達、均採用相同或類似的細節描寫來刻畫人物或事物、採用大量常用語言的相似組合。將上述116處被控侵權語句迴歸於其所在的段落、篇章之中,結合上下文銜接進行整體比對,可以認定上述語句具有獨創性,不屬於文學作品的常見表達。

沈文文所列的兩處情節即“二月出生、寄養鄉下”,該情節經由下至上逐步抽象後,在人物設置及關係、故事前後銜接以及具體細節設計上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兩書在上述情節中,均塑造了“被棄的公主/千金小姐”“刻薄的洗衣村婦”“棄女的皇帝/丞相父親”等非常具體的人物;設計了“大門打開一個靈動秀美但衣衫襤褸的女孩去洗衣”的出場方式,以及“因二月出生被父母拋棄”“洗衣服被村姑羞辱”“小時候幻想回家卻徒增痛苦”“洗衣回家被接回家”等具體的矛盾衝突;兩書均將上述情節置於開頭,從而引出蕭美兒/李未央的傳奇故事。因此,《錦繡未央》在上述情節中,採用了《身歷六帝寵不衰》中具有獨創性的背景設置、出場安排、矛盾衝突和具體的情節設計,二者已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情節,屬於對沈文文《身歷六帝寵不衰》著作權的侵害。

因周靜未提交任何獲利證據,法院綜合以下因素酌定損害賠償數額為12萬元:未經許可使用語句數量較多,字數近3萬字;大量語句完全相同,侵權情節嚴重,周靜抄襲他人作品的主觀故意明顯;《身歷六帝寵不衰》的出版時間較早、具有一定知名度;小說《錦繡未央》在多個網站被付費閱讀、出版發行並被改編成電視劇、遊戲,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嚴重;周靜理應知曉獲利情況而拒絕提交證據。關於律師費、公證費1.65萬元,全額支持。

因噹噹公司已舉證證明其銷售《錦繡未央》圖書的來源,故依法應承擔停止銷售的法律責任。

賠禮道歉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為了彌補權利人因人身權利,尤其是精神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因沈文文在本案中僅主張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非著作人身權,故法院對於其關於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朝陽法院一審認定《錦繡未央》在116處語句、2處情節與《身歷六帝寵不衰》一書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沈文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故判決周靜停止對小說《錦繡未央》的複製、發行及網絡傳播;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小說《錦繡未央》的銷售;周靜賠償原告沈文文經濟損失12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65萬元;駁回原告沈文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黃碩

編輯: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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