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賢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經理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進賢檢方提起公訴'

進賢 跳槽那些事兒 金融 刑法 江西進賢檢察 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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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賢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營業部經理胡某被進賢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經審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間,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進賢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營業部經理胡某組織員工通過散發宣傳單、他人介紹等方式發展客戶購買該公司理財產品,許諾可獲得高額收益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達500餘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胡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還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法提起公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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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賢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營業部經理胡某被進賢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經審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間,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進賢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營業部經理胡某組織員工通過散發宣傳單、他人介紹等方式發展客戶購買該公司理財產品,許諾可獲得高額收益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達500餘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胡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還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法提起公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進賢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經理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進賢檢方提起公訴"

日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賢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營業部經理胡某被進賢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經審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間,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進賢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營業部經理胡某組織員工通過散發宣傳單、他人介紹等方式發展客戶購買該公司理財產品,許諾可獲得高額收益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達500餘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胡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還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法提起公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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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賢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營業部經理胡某被進賢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經審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間,在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進賢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營業部經理胡某組織員工通過散發宣傳單、他人介紹等方式發展客戶購買該公司理財產品,許諾可獲得高額收益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達500餘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胡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還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法提起公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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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為,胡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以還本付息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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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自安

編輯:李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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