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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南網6月7日訊(通訊員 瑞鑫) 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
1.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 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6.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11.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12.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13.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14.藉助網絡借貸平臺、眾籌平臺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15.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1.是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
2.是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3.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徵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