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金融排斥、金融包容與普惠金融制度

金融 經濟 普惠公司 投資 中國經濟學人 2017-06-22
「原創」金融排斥、金融包容與普惠金融制度

何德旭 苗文龍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

中國社會科學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內容提要:普惠金融提出的原因是金融排斥下經濟穩定發展受阻,因此設計有效的普惠金融制度必須解決金融排斥問題,而不是所謂的持久性金融救助和政策補貼。中國金融排斥的主要類型是經濟發展戰略、金融制度安排、金融市場結構、社交關係支配、風險評估約束,解決金融排斥、提高金融包容,本質上要針對性解決這些排斥、使金融體系具備這樣的功能——突破現有的金融風險管理瓶頸,為對社會發展有價值、有貢獻的資金需求項目提供一種公平的融資機會。真正實現普惠金融的發展,需要調整現有的金融制度、提升風險管理水平、推進金融市場分層和競爭程度,而這些方法有效實施的基礎仍然是公平、高效的法律體系和信用體系。

JEL: G28

一、引 言

金融制度演革到現在,尚未完全具備競爭市場的理想功能,交易主體仍無法自由進出金融市場,市場也不能為每個主體提供公平、公開的交易機會,資金借貸並非完全由資金需求者的預期償還能力決定,金融排斥問題無處不在。即使一些市場主體預期具有良好的償還潛力,但由於現有資產量較低、不具備必要的社會關係或不夠繳納“金融租金”門檻,難以改善當前的資金困局。這種機制不僅造成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降低、金融風險積聚膨脹,而且正在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前進的桎梏。

為了解決金融排斥、深入推進包容性發展、實現經濟成果共享,各國從不同層面推進普惠金融的發展。聯合國在推廣“2005國際小額信貸年”時提出構建“普惠金融體系(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這與各國金融、經濟、社會發展的諸多問題息息相關,因而受到廣泛關注。對於中國而言,這一理念與中國所提倡的“包容性(inclusive)發展”、“和諧發展”等戰略思想一致。普惠金融旨在解決現實中“三農”、中小企業等弱勢領域的金融支持問題,通過提供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幫助弱勢群體充分利用金融資源,提升自身的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在此背景下,小額信貸的發展經歷了從以扶貧為宗旨到扶貧和機構自身可持續並重的轉變過程” (張偉,2011)。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一種專門為窮人提供小額貸款、儲蓄、保險和匯款等一系列金融服務的機構,即“微型金融機構(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簡稱MFIs)”(Imboden,2005)。隨著微型金融的不斷髮展,參與主體呈現多樣化特徵,所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也不斷豐富。

同時,人們認識到普惠金融制度不應被邊緣化。杜曉山(2006)認為,普惠性金融是國家主流金融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能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服務以滿足大規模群體的金融需求,且主要致力於拓展更貧困和更偏遠地區的客戶群體、降低金融需求群體和服務提供者雙方的成本。焦瑾璞、陳瑾(2009)從金融發展的角度來看,認為普惠金融體現了金融公平,強調全民平等享受現代金融服務的理念,是對現有金融體系的反思和完善;王曙光、王東賓(2011)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認為普惠金融能提高人民收入、消除貧困,進而擴大內需、改善城鄉二元結構,對於中國經濟增長方式的改變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普惠金融制度發展狀況仍有不盡人意之處,當前主要依賴國家政策的扶持和政府的推動,尚未形成一種更具效率的金融包容性機制。即便是國家政策引導、支持、或撥付資金給金融中介,但金融中介為了降低管理成本,很少能選擇出具備真正償還能力的資金需求群體,而是“任務式”地一概而論,造成有普惠金融之名號、未實現金融普惠之功能,未能包容更多的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具備良好信用的資金項目。關於普惠金融制度的研究文獻也尚未形成規範的理論體系,漏洞、錯誤時有所見,歸納起來主要體現在:一是未系統研究金融排斥的情形和主因,因此發展普惠金融制度的建議就缺少針對性、實效性和系統性。二是未剖析普惠金融制度的實質和核心,因此將普惠金融和貧困救助混為一談,造成現有普惠金融體系龐雜低效。三是未系統構建普惠金融制度框架,研究的內容多停留在貸款層面。四是未能根據普惠金融實質提出穩健性發展建議。本文主要從這四個方面進行研究和完善。

下文結構安排為:第二部分研究梳理金融排斥,並提出金融包容性發展;第三部分圍繞普惠金融制度的本質和功能,糾正當下對普惠金融制度理解和執行的偏誤;第四部分從功能、機構、市場等角度描述勾勒普惠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第五部分圍繞普惠金融本質、功能,研究如何深入發展普惠金融制度;第六部分為結論。

二、金融排斥與金融包容

普惠金融源於金融排斥,發展普惠金融是為了解決金融排斥、提高金融包容。因此,清晰梳理金融排斥類型及原因是發展普惠金融制度的前提,否則無的放矢、事倍功半。Kempson and Whyley(1999a,1999b)、Mandira Sarma(2010)概括了5類金融排斥:一是機會排斥(access exclusion),即由於地理位置偏遠或金融體系風險管理過程,部分群體被排斥在金融服務體系之外;二是條件排斥(condition exclusion),即一些特定的金融限制條件將部分群體排斥在金融服務對象外;三是價格排斥(price exclusion),即由於難以負擔的金融產品價格將部分群體排斥在金融服務對象之外;四是市場排斥(marketing exclusion),即由於金融產品銷售和市場定位將部分群體排斥在金融服務之外;五是自我排斥(self-exclusion),即由於害怕被拒絕或由於心理障礙而部分群體將自己排斥在金融服務體系之外。中國的金融排斥也不外乎這五種情形。何德旭、饒明(2007)基於金融排斥理論,從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取向選擇入手,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供求失衡的內在成因進行了剖析,為從金融排斥的角度研究普惠金融開拓了新的視角。為了更為直觀地、準確地分析金融排斥,我們從經濟發展戰略、金融制度結構、金融市場結構、社交網絡關係、風險管理約束等角度梳理金融排斥。同時,由於中國發展路徑等原因,社會公眾供給資金時被金融排斥的程度較低,主要體現在需求資金的金融排斥,下文主要圍繞後者進行分析。

(一) 經濟發展戰略和金融排斥

新中國建立後,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特徵是優先發展重點行業、優先發展部分地區、優先發展城市,與之配套的金融制度安排必然是動員公眾儲蓄、支持重點行業、部分地區和城市發展,未被界定為“重點行業”、“優先地區”的群體往往被排斥在金融體系之外。

首先,重點行業發展戰略形成行業性金融排斥。建國初期,面對國際經濟封鎖、軍事封鎖、政治獨立,中國選擇優先發展國防和重工業。因此,1949-1981年之間,政府工作重點是舉全國之力發展工業經濟(毛澤東,1956)。“欠發達國家農民被要求按低於市場經濟價格的價格向國家出售他們的農產品,或者以較高的價格從國有代理機構購買化肥、種子以及其他投入品,利潤自然就會從農民手中轉到國家。通過國家收購和價格控制從農民手中吸取的資金進入國庫,被用於國家工業投資”(鮑威爾遜,2000)。因此,發展工業最高效的措施就是壓低農產品價格、降低工人勞動力成本,以最大限額獲取工業利潤並進行資本再投資。中國工業化體系的建立便是沿用了這一方法。此時,“欠發達國家的合作社,通常是政府用來徵收農業剩餘的一種工具” (U Tan Wai,1962)。中國的農村金融體系也不再是國家簡單地對農村的金融扶持,更主要的功能是攫取農村剩餘,為工業化體系建設服務。因此,農村信用社既是集體金融組織,又是國家銀行在農村的基層機構。1979年3月國務院恢復農業銀行後,《關於改革農村信用合作社體制搞活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意見》指出信用社是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在此情況下,農村金融資金非農化流向十分嚴重,“農民‘錢米借貸’問題也就因信用社民間借貸職能無法完善履行而依然得不到解決”(陸磊,丁俊峰,2006)。在此經濟戰略下,金融對第二產業扶持有加,對第一、三產業的支持非常有限,金融的產業性排斥不言而喻。即使後期,國家花費力氣調整經濟結構,但歷史造成的影響仍無法在短期內消除,金融排斥的慣性也非短期所能化解。

其次,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快速推動經濟增長的最“理性”經濟戰略就是集中全國力量重點發展某些地區。金融服務於經濟,必然採取有區別的金融優惠政策。例如,中央政府有差別的利率政策。20世紀80年代初,為加快東部經濟特區建設,人民銀行向經濟特區提供低息貸款,還賦予東部地區尤其是廣東等省較大的利率浮動權和金融創新自主權。無疑,這些舉措打破了較為平衡的經濟金融態勢、增加了東部地區投資規模。“優惠利率政策不僅打破了改革初期區域金融政策整齊劃一的狀態,同時引發了我國區域金融從行政型平衡狀態向政府主導非均衡狀態的過渡”(崔光慶、王景武,2006)。而這種差別利率政策和非均衡金融戰略是最典型的價格型金融排斥。再如,中央政府有差別的融資政策。1991年我國確立了股票市場融資體制,這是金融發展的一個里程碑。但為了控制金融資源,國家並未將股票市場運作完全納入市場機制,對上市資源採取行政性分配和額度控制的辦法(1999年取消)。上市公司數量在省際之間的分配實質上體現了金融資源的差別分配。廣東、上海為代表的東部地區分配了大量上市公司資源,全國僅有的兩個證券交易所也分配在上海和深圳,中西部地區卻很少。截至2013年12月,東部9個省份的上市公司數占上市公司總數的65%,而西部12個省份的上市公司數佔比只有14.7%,中部10個省份的上市公司數佔比20.3%。這種地區差別性金融配置,反映出一定的地區性金融排斥。

(二) 金融制度結構與金融排斥

金融制度選擇服務於經濟運行與增長,經濟增長戰略決定了金融制度結構,金融制度結構引致了金融排斥。張傑(1998)分析認為,國家設計出“弱財政、強金融”的制度安排,通過稅收制度與金融制度,將分佈在居民手中極為零散的大量貨幣積存的金融剩餘轉變為國家手中的可用資金。在此前提下,強大的國家與分散的下層經濟組織之間(二重結構)需要緩衝協調的中間組織,封建貴族(獨立的商業貿易階層以及產業資本家)與平民之間的契約關係以及產權保護孕育了中間層。中國分權制度下的地方行為是新金融產權形式的重要保護因素,地方效用函數與國家效用函數的不一致(苗文龍,2012a),國家與地方之間的相互博奔正好為新的金融產權形式的擴展提供了機遇。中國金融制度從二重結構走向穩定的三重結構。

三重結構下,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目標和政策手段具有顯著差異,這種差異勢必影響金融配置和金融排斥。信息約束使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全部社會投資的效率大打折扣,因此試圖通過財政分權、利用地方政府積極性來提高效率。中國從計劃經濟體制過渡到市場經濟體制,財政分權經歷了三次(胡東書,2001)。每次分權在加強地方利益獨立性的同時,也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地方財政收入比重,但其支出比重卻平穩上升(苗文龍,2012b),這就更刺激了地方追求本地區總產出最大化的慾望。為了實現最大化,除了與中央討價還價爭取更多的財政撥款以外,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利用政府影響力進行金融擴張。地方政府因素的介入,國有金融部門的地方分支機構對地方政府的實際隸屬現象,使國有金融部門的利益函數在很大程度上受地方利益偏好的支配和影響。當國家加強金融控制時,國有金融部門的行為會更多體現國家的利益;當國家金融控制有所放鬆時,其金融行為轉而趨同於地方的利益偏好(張傑,1998)。這深刻闡明瞭金融、財政、經濟的制度安排與理論邏輯,但這種三元金融制度結構模式並未起到預期的作用,也未提高金融包容性和金融效率,只是增加了一個利益博弈主體。由於政策導向、風險責任、救助保障等原因,有政府施壓、政策支持的群體、地區和項目,金融就大力、全力支持;沒有政府施壓、政策支持的群體、地區和項目就很難得到金融服務。國有銀行融資集中在大型國有企業方面,例如石油、電力、房地產等行業的中央企業,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股份制銀行和地方性金融機構融資集中在地方政府支持的地方性國有企業,廣泛存在的中小企業、創業投資仍然被排斥在主流金融之外。

(三) 市場結構特徵與金融排斥

金融市場的壟斷性結構特徵,導致三種金融排斥:一是“愛存不存式價格排斥”,存款利率的較低,幾乎是白用錢,甚至真實利率為負,當然這也有上述強制儲蓄的原因,廣泛推廣的營業場所只不過是為了吸納資金便利,具有資金流動的單向性。這種價格排斥也助推了民間融資的發展。二是條件排斥,貸款對象集中,主要集中在國家或政府及官員支持的大項目,缺少篩選真正具有社會發展價值創新項目的機制。三是貸款費用的畸高,當然金融機構對情有獨鍾的大項目,貸款利率可以下浮,對於在傳統風險評估方法體系下評價較差的企業或項目,融資費用不僅僅是利息成本,而且包括鞋底成本、關係成本、程序成本等等。

金融市場層次的單一化和審批的集權性,更會導致金融排斥,這往往為人們所忽略。金融市場層次單一性主要指全國範圍內是一個層次的金融市場。中國金融市場就是典型的單一層次金融市場。中國股票市場都是全國層面的,各區域企業要麼就在全國性的股票市場上市,要麼就不能公開發行股份,缺少省、市層面的股權市場。金融市場準入審批的集權性主要指機構從事金融業務必須經過中央部門審批,進入全國性或區域性金融市場。中國金融市場具有準入審批的集權性。這所形成的金融排斥表現為:一是全國性金融市場準入門檻較高,許多小微企業難以公平進入。許多有潛力的企業因沒有關係橋樑、沒有製造虛假財務、尋租行賄,未能在全國上市,但也缺少在縣、市、省等區域金融市場融資的平臺。二是緊縮-膨脹式准入導致許多企業難以進入金融市場。金融市場發展規律一般是從熟人圈層往來到生人信用交易。如果在誠信、監督、法律等市場規則都不完善的情況下,直接實現個人、企業或政府在市場上進行交易,必然產生欺詐等行為,成為金融風險的主要根源。此時,容易形成要麼默許其“弄虛作假”在全國上市、沉澱金融風險、形成金融動盪,要麼害怕其風險、關閉融資渠道、因噎廢食,造成 “一放就亂、一收就死”的怪圈。三是金融市場的交易場地無形中增加了周邊省市的融資機會,對外地企業形成排斥。

(四) 社交網絡關係與金融排斥

中國文化制度的歷史沿革導致市場經濟上的關係行為,而這種關係行為形成廣泛的金融排斥。費孝通(1947)曾對中國社會關係界定為“差序格局”特徵,其至少包括親屬關係和地緣關係兩個方面,無論是親屬關係的半徑,還是地緣關係的半徑,都由個人的能力大小決定。差序格局中,社會關係是逐漸從一個一個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聯繫的增加,社會範圍是一根根私人聯繫編成的網絡,而網絡上結與結之間的鞏固就是靠道德維繫。中國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成形的差序格局仍然存在,維繫差序格局的道德體系仍未完全銷蝕,依據國家權力維護的規則還不足以操控規範所有市場交易。經濟改革大大刺激了國有部門的趨利衝動,在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外積極追求自己利益,並將前者有機嵌入後者。社會關係金融就是其一,因此也形成社會關係類型的金融排斥,主要表現為人情社會下的關係型金融排斥和尋租型金融排斥。前者表現為,人情關係盛行的社會中,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有無熟人關係決定著融資難度。有關係者在金融資源稀缺的情況下優先得到融資,而無關係者往往得不到銀行的任何貸款。謝平、陸磊(2005)研究銀行信貸定價時曾構造了一個模型,除正常的利息收入外,還包括三類收入,即I類尋租收入(貸款者向金融機構人員支付數目不菲的“好處費”,稱之為門檻成本)、II類尋租收入(隨利率市場市場化程度提高金融機構持續索要的賬外高額利息)和當前央行救助制度下金融機構因不良貸款巨大可能清盤而得到的資金注入。無法向銀行繳納尋租資金的企業或個人往往會被排斥在金融體系之外。

(五) 風險評估信息及方法與金融排斥

當前,商業銀行信貸多使用“5C”評估法,圍繞貸款人的品性、資本、資產、擔保品、持續性等因素收集財務信息、開展信用評估,這種評估體系和信息並不能準確反映貸款人的真實資信和未來還款概率,將本來具有社會發展價值和較高還款信用的貸款項目拒之門外,從而形成了更為廣泛的、低效的金融排斥。例如當前較為流行的互聯網貸款,Kabbage和阿里小貸的信貸違約概率非常低,貸款對象都是傳統商業銀行所鄙棄的網絡商戶(Kabbage貸款對象主要是eBay、Amazon等電商平臺上的商戶、UPS物流平臺商戶及其他網絡商戶,阿里小貸的貸款對象主要是阿里巴巴商戶、淘寶商家、天貓商家),其原因就在於風險評估方法所關注的數據信息不同。Kabbage數據來源有三個:一是網上商家的銷售額、信用記錄、用戶流量、評價,並參考該商家競爭對手的商品價格、銷售記錄和庫存情況,結合它的社交數據和物流配送信息等。二是商家主動將其他可關聯賬戶的數據添加到網絡貸款賬戶,供貸款審批參考。三是包括配送量和交易信息在內的戰略投資方配送數據。具體包括:來自eBay、Amazon等電商平臺的交易數據,來自UPS物流平臺的物流數據,來自QuickBook等小型記賬軟件的會計數據,來自FaceBook/Twitter等社交媒體的社交數據。阿里小貸關於貸款申請者的信息分為線上信息和線下信息。線上數據包括客戶在阿里巴巴上的B2B、淘寶網C2C、天貓B2C等網上的交易記錄、信用記錄、同業比較、庫存變動、財務信息、非財務評價等,線下數據主要是現場調查和徵信報告。Kabbage和阿里小貸收集的信息比“5C”評估體系的信息更能準確反映商戶信用狀況,因此它們提高了金融包容性。但非常遺憾的是,傳統銀行信貸風險評估信息排斥仍十分嚴峻。

三、金融排斥與普惠金融發展偏誤

聯合國最初提出的普惠金融體系,旨在號召各國建立一個持續為所有人,特別是被當前金融體系所排斥的群體,提供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體系。其本意主要在於為所有實質上資信度較高的社會公眾提供公平的金融交易機會。國內官方和學界卻一般將普惠金融界定在類似於公共扶持救助的範疇,並未針對上文分析的金融排斥問題考慮解決之道,所以至今普惠金融體系並未從根本上提高金融包容性。例如,國內製定的“金惠工程”,包括扶貧貸款、助學貸款、小微企業貸款、高科技轉化貸款等,並撥劃了相應的再貸款規模、制定了相應的優惠利率政策,而這些政策效果除了在工作總結中“不斷提高”之外,仍然在低效地重複著貸款方法,甚至有人質疑普惠金融的合理性和可執行性,提出“普惠性金融悖論”命題(陸磊,2014)。我們認為,釐清普惠金融的含義與實質必須區別清楚幾個概念,認識當前普惠金融制度的偏誤。

一是普惠金融區別於財政轉移支付。財政轉移支付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財政資金向特定群體的單方面轉移,不涉及後期償還問題,例如財政救濟、財政撫卹、財政補貼等。普惠金融實質仍然是金融,金融就必須以信用為基石,講究“有借有還”,獲取普惠金融資金的主體需要按照契約償還本息。當前,一些研究文獻或政策導向只強調或施壓商業銀行擴大到學生、農民等貸款群體,而不顧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和違約損失,甚至認為普惠金融貸款就可以拖欠、不用償還。顯然,這種只強調單向輸血的“普惠金融”,有悖於金融的本質,不能再稱之為金融交易。

二是普惠金融區別於社會貧困救助。人們為了解決貧困問題,常常認為應當構建普惠金融體系,向貧困人口支持更多的信貸資源。例如,王曙光(2012)認為,“金融減貧的宏觀視角是以金融發展來減少貧困,包括金融體系的完善,微觀視角則是以小額貸款等方式提供信貸支持,為貧困人群提供信貸資源。從貧困源頭的不同解釋出發,金融減貧的機制可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資本視角;二是能力視角。前者是金融減貧的基本手段,後者是對金融減貧的更高要求。”進而主張,發展那些更接近目標市場、擁有更完善的社區知識且擁有更有效的信貸技術的微型金融機構,可以彌補正規金融體系的不足,從而降低貧富收入差異,幫助傳統上難以獲得信貸服務的窮人擺脫貧困陷阱。解決貧困和解決收入差距是一個問題嗎?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就一定能解決貧困嗎?顯然,直接套用普惠金融來達到這些目的有待論證。但,其中有個本質問題,貧困貸款對象是有發展潛力、能償還本息、目前只缺少資金的貧困者,如果不考慮還款風險,只是強調貧困者獲取金融貸款,顯然是將普惠金融貸款混同於貧困救助。社會貧困救助是一種資金的單向流動,資金來源可以是社會個人、企業,也可以是政府支出,對象主要是社會貧困群體。普惠金融不僅要償還本息,而且對象並不侷限於貧困群體,還包括當前金融制度下有經濟行為和償還能力但不符合金融服務條件的其他群體。而且,簡單地解決貧困不是普惠性金融範疇,解決有價值的技術、有經濟前景的貧困是普惠性金融範疇。

三是普惠金融區別於小額信貸。將普惠金融混同於小額信貸是最常見的錯誤。現實中,小企業、農戶、貧困群體等,貸款需求規模較小,而現有的金融體系由於風險管理技術和成本常常將能夠還本付息的小額貸款拒之門外。研究文獻表明,中小銀行往往選擇中小企業貸款,無論是中小企業貸款佔銀行總資產的比率還是在中小企業貸款佔全部企業貸款的比率,小銀行的指標均高於大銀行(Berger and Udell,1998),因此產生了在對中小企業融資上的“小銀行優勢”(Small Bank Advantage)的假說。究其原因,主要在於:中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比大企業更為嚴重,大銀行對量小頻度高的中小企業貸款上存在著規模不經濟的問題,小銀行在與大銀行爭奪大客戶的競爭中處於劣勢,在與大企業打交道時亦處於不利地位(李揚,楊思群2001),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方面擁有信息優勢(林毅夫,李永軍;2001)。因此,為了解決中小企業的小額信貸,人們主張發展中小銀行,發展中小信貸就是普惠金融。本文認為,小額信貸一般概念是指金額較小、缺少擔保的信用貸款,後來演化為傳統的銀行機構如何改進風險管理、降低信貸成本、為小額信貸需求者提供服務,此後又陸續納入了保險、匯款、結算等服務內容。普惠性金融不僅包括小額信貸,還包括金融體系對更能滿足社會公眾需求、推動社會發展、提升公眾生活水平的並且能依照契約償還本息的投資項目,能夠公平評價、提供債券、股權融資等服務。

在上述背景下,降低金融排斥、提高金融包容,是普惠金融的初衷,但並非泛泛的救助弱勢群體。普惠金融應該界定為金融公平。有人爭議公平與效率是矛盾的,那是因為將公平界定為狹隘的公平。現實中,往往富者、強者更有優勢,所以在同樣的規則下卻無形中擁有了更多的機會,很容易認為公平就是縮小貧富。其實,公平更應是在一定規則下的參與主體機會的相等,而不是一味地以貧富、強弱來界定公平,如果僅為了縮小貧富、拉平強弱反而不利於公平。普惠金融實質上應體現為金融市場上以風險為規則的機會公平性,如果這樣,提高金融包容性也是水到渠成。因此,普惠金融的核心問題是,是否完全根據項目未來收益及風險管理準繩下公平選擇資金項目,是否植根於市場規律。

四、金融排斥與普惠金融制度結構

根據中國金融排斥構建普惠金融制度結構。普惠金融體系不僅僅是一個小額信貸、助學貸款或三農貸款之類的資金借貸問題,它包括具備一定功能的普惠金融制度結構體系、普惠金融交易主體體系、普惠金融市場體系。

(一) 功能定位與普惠金融制度結構

普惠金融應當具備的功能是,突破現有的金融風險管理瓶頸,為對社會發展有價值、有貢獻的資金需求提供一種公平的融資機會,且這個機會的成本和傳統的信貸成本偏離不多。詳細來講,普惠金融應當可以解決金融排斥,實現如下目的:避免現有金融體系風險積累,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使金融體系運行更具有穩健性;避免金融資源過於集中於傳統的大型企業,增加對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價值、但又缺少啟動資金的項目或小企業的資金支持,使國家發展更具有持續的、強勁的動力;避免金融資源過於偏好於當前資產價值高的群體,增加對信用良好、具有同等或更優償還債務預期能力的貧困群體的資金借貸,使社會發展更為公平和健康;避免金融資源過於依賴於既有的利潤來源,增加金融機構多元化、金融市場多層化的競爭,通過金融工具的創新和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解決經濟不平等問題。尤納斯認為“信貸權是人權——每個人都應該有獲得金融服務機會的權利,只有每個人擁有金融服務的機會,才能讓每個人有機會參與推動經濟發展”,但本文認為不僅是信貸權,而且包括債券、股權融資權利以及公平參與各種金融市場交易的權利。

(二) 交易主體與普惠金融制度結構

被排斥的群體包括低收入群體、偏遠地區群體、無證群體(FATF,2013)。被排斥群體的金融需求包括資金賬戶、儲蓄、信貸、轉賬、支付、保險等金融產品或服務(Asli Demirguc-Kunt and Leora Klapper,2012)。具體需求既包括教育、婚嫁、疾病等突發性事件融資需求,也包括轉賬、保險、支付等日常生活便利性需求,還包括創建企業、生意買賣、開礦運輸等投資性金融需求。普惠金融產品服務體系應能夠有效反應並滿足被排斥群體金融需求。但顯而易見的是,普惠金融體系並非是萬能的,它的對象是對傳統金融體系下無法享受金融服務、獲取資金且有價值的項目。除此之外還有並無利潤價值、純屬生活應急的融資項目,此時可能更應該由政策性救助金融體系來解決。因此,傳統金融、普惠金融、救助金融的服務對象各不相同,分別是符合現有信用評估標準或政策標準的項目群體,具備償還能力、利於社會但需要革新評估方法方能滿足融資條件的項目群體,傳統和普惠金融都未能解決的能償還的生活應急項目群體。具體見圖1。

「原創」金融排斥、金融包容與普惠金融制度

圖1 普惠金融體系範疇與比較

(三) 交易市場與普惠金融制度結構

一是普惠金融機構與市場體系。普惠金融的具體供給形式包括:遵循市場競爭原則、商業經營原則的金融機構體系,以法治及解決信息不對稱機制為基礎的金融市場體系。機構體系包括能夠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的正規銀行體系、保險機構,以及專門以小額信貸為主的小微金融機構、小額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提供支付便利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普惠金融發展不能僅僅依賴於金融機構,更在於有一個公平、高效、普惠的金融市場。市場體系包括多元、分層、開放的債權市場、股權市場、產權市場,市場治理依靠的是高效的法律體系、信用體系、信息體系。一統式的壟斷型金融市場,無從談及普惠。因此,普惠金融體現形式上包括,縱向上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橫向上的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安排,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開增發、定向增發、配股等融資方式及交易平臺,以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產品創新。例如,伴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眾籌融資作為互聯網金融最主要的構成形式之一,是對發起項目的股權市場進行充分的分層,幾乎滿足了完全競爭市場的所有條件。從而,優質項目的選擇、資金和項目的匹配都達到了較優狀態,也不再有區域性或全國性股權市場的概念,融資主體根據資質、創新度、信譽、預期等情況在平臺上發佈項目,直接由市場出資人評價項目優劣。

二是普惠金融基礎實施體系。普惠金融的基礎實施是金融包容性實現的基礎條件和輔助性條件。焦瑾璞、陳瑾(2009)曾進行了初步歸納,主要包括金融支付及清算設施,準確信用評估、劃分信用等級、綜合利用信用信息的信用管理服務,普惠金融培訓、信息、諮詢的教育技術服務,信息發佈、能力建設、行業約束的網絡設施服務。我們認為:金融支付及清算設施一般由中央銀行或財政資金投資、改造、升級,被排斥群體也應該擁有使用該設施的權力,不能因當前的金融中介而被拒之門外。信用管理服務不僅指現有的機構信用評價體系,官方建設的徵信數據體系,市場上的信用評級體系,而且還包括大數據下網絡交易記錄、延期支付記錄、社交網絡記錄等能反映主體信用實質的信用管理體系;不僅指普惠金融需求者的信用管理,而且還指普惠金融提供者的信用管理。否則,信用記錄與評級就成為金融機構濫用的競爭手段,可能隨意侵害消費者權益。教育技術設施是提升被排斥群體普惠金融意識和能力的基礎。此外,反應普惠金融狀況的信息發佈、披露、行業約束體系也必不可少,它既是對前面基礎設施的有力支撐,也是前者的效果體現。

三是普惠金融政策監管體系。在發達國家,及時高效的普惠金融法律及監管體系是規範發展普惠金融不可或缺的手段;在發展中國家,切合實際的普惠金融政策可能更是引導、扶持普惠金融發展的保障。綜合分析,普惠金融體系框架和表現形式可初步概括為圖1。

五、金融排斥與普惠金融制度的發展

如何深入發展普惠金融制度,取決於如何解決金融排斥而又不違反“金融規律”。金融排斥產生的原因在於:政策導向排斥、現有信用評估方法的缺陷、風險管理水平約束、金融交易平臺公平程度較低、社會關係排斥等。在政策決心解決金融排斥的前提下,普惠金融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後四個問題的解決。

(一) 制度變革、市場選擇與普惠金融的發展

旨在提高金融包容性的普惠金融,其本質體現了普惠、公平、民主等精神理念,而不是厚此薄彼式的製造差距。發展普惠金融首先需要改變壟斷的金融制度,提高市場選擇的作用和效率。在發展中國家及趕超型國家,政府為了獲取更大的金融剩餘,積極動員貨幣、控制銀行金融、提高儲蓄率和投資規模,推動高投入式經濟增長率,從而形成與之匹配的壟斷控制型金融體系。這種控制無形中磨滅了市場公眾對金融制度的革新能力,阻礙了對普惠金融制度的系統探索和有效執行,使普惠金融成為一種自上而下的政策任務,而不是一種人人蔘與的盈利性創新。植根於市場的創新,例如互聯網金融,在不同層面上提高了金融包容性,儘管國內發展比較冒進,但一定程度上挑戰了傳統的金融制度。正是市場經濟國家競爭的氛圍,更快地醞釀了互聯網金融的深層次變革,使金融市場分層更為充分,金融包容性更高。因此,儘管發展中國家具有更強的互聯網金融需求,卻沒有率先推進互聯網金融;引進國內後,社會資金在突破金融抑制的衝力下一哄而上。所以,互聯網金融實質是普惠金融需求通過互聯網技術逐步滿足情況下金融制度的革新,是推進普惠金融制度、突破金融壟斷、解脫金融抑制的印證。

(二) 技術革新、風險信息與普惠金融的發展

金融制度的有效實施必須有相應的技術手段,普惠金融制度亦是如此。首先,原有信用風險評估體系的缺陷導致金融排斥,解決此類問題必須對信用風險評估方法體系進行改進,不在於計量方法本身,而在於評估所關注的風險因素和信息。例如上文提到的阿里小貸,其信用風險評估計量方法與傳統差別不大(謝平、鄒傳偉、劉海二,2014),主要區別在於關注掌握了反映客戶未來還款能力的風險信息,更準確地評估出了信用風險水平。這些信息優勢使其掌握者具備了金融業務擴張和公司合作的籌碼,在業務擴張的過程中也提高了金融的包容性。

其次,提高風險管理技術可以降低運營成本、降低貸款利率、提高存款利率,從具體實惠上提高金融包容性,不然單靠政策補貼彌補經營成本必然縮短普惠金融的壽命。例如,互聯網金融首先在資金來源方面實現普惠。傳統商業銀行在存貸款利差受保護下,利潤畸高,我國16家上市銀行淨利潤佔滬深兩市2400多家上市公司總利潤的50%還有餘。互聯網金融在融資來源上,將利率大幅提高,並推動傳統金融機構提高吸收資金的利率,這無形中惠及了廣大資金供給者。以餘額寶為例,只要用戶將資金轉到他們的餘額寶賬戶,則按照6%左右的年利率產生利息,用戶可隨時將資金轉走,但一般需要隔夜到賬。這實質上等同於年利率為6%的活期存款。而同時期,銀行的活期存款利率不到1%,1年期存款利率不到3%。互聯網金融同時在資金運用方面實現普惠。正規金融體系主要為了支持國有企業,中小微企業的金融需求很難滿足。在網絡數據和雲計算等技術的支撐下,互聯網金融中的網絡貸款和眾籌融資為電商及中小企業高效、便捷地獲取資金提供了平臺。因此,通過技術革新、降低成本、管理風險、滿足市場上更多群體的金融需求,是普惠金融制度發展的長期路徑。

(三) 金融分權、市場進出機會與普惠金融發展

發展普惠金融不僅需要金融機構革新,而且需要金融市場革新,即向社會公眾自由出入、自由定價、誠信守法的均衡狀態靠近。實現這種狀態,需對金融市場充分分層,既包括橫向上金融市場類型的細分和多樣化,更包括縱向上對金融市場等級的分層——建立省、市、縣等區域性金融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傳統股權市場,都是由國家統一審批的企業才能進入,即使在一些城市設立產權交易所,交易的股權範圍也非常有限,嚴重受到空間的制約。金融市場分層後,地方性企業的債券或股票先在本地市場交易,滿足一定年限、得到本地公眾認可後,再到上一級金融市場交易,最後可到全國市場交易。如果沒有當地公眾的認可,監管當局很難公正、準確地對機構做出審核,上市公司質量也就很難保證,這種沒有質量基礎的股票只能依靠小道消息進行炒作。這樣,金融市場分層後,地方政府就有了維護市場穩定的責任和激勵,區域金融風險從而容易化解。例如最近發展的互聯網眾籌,儘管還很不完善,但實現了金融市場的充分分層(苗文龍、劉海二,2014)。眾籌融資平臺上,全國、甚至全球的項目企業可以自由出入,只要遵守平臺規則即可。眾籌融資對股權市場進行分層,不再有區域性或全國性股權市場的概念,融資主體根據資質、創新度、信譽、預期等情況在平臺上發佈項目,直接由市場出資人評價項目優劣,可以避免上文論述的壟斷性金融市場排斥和風險。

六、結 論

通過上文分析,我們可以歸納出如下幾點:一是普惠金融提出的原因是金融排斥下經濟健康發展受阻,因此設計實施有效的普惠金融制度必須也必然是解決金融排斥,而不是所謂的持久性金融救助的政策補貼。二是中國金融排斥的主要類型是經濟發展戰略、金融制度安排、金融市場結構、社交關係支配、風險評估約束,解決金融排斥、提高金融包容,本質上要通過政策調整、制度革新、完善市場規則等途徑,使金融體系具備這樣的功能——突破現有的金融風險管理瓶頸,為對社會發展有價值、有貢獻的資金需求提供一種公平的融資機會,且這個機會的成本和傳統的信貸成本偏離不多。三是由於人們未能把握上述本質、對普惠金融理解的偏差,使普惠金融與政策補貼、金融救助、扶貧貸款等混為一談,未體現出普惠金融所應具備的效率、公平、包容的實質。四是針對金融排斥勾勒出普惠金融體系的基本框架——功能、主體與市場。儘管如此,真正實現普惠金融的發展還需調整現有的金融制度、提升風險管理水平、推進金融市場分層和競爭程度,而這些方法有效實施的基礎仍然是公平、高效的法律體系和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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