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數字經濟時代,如何踩好知產保護與競爭治理的平衡木?

近日,視覺中國“黑洞圖片”版權事件引起輿論一片譁然,版權問題成為近期熱點:有關部門表態了,國家版權局表示,將把圖片版權保護納入即將開展的“劍網2019”專項行動,進一步規範圖片市場版權秩序;媒體界也在積極行動,人民網倡議主流媒體在淨化版權市場一事上主動擔當,全國主流媒體應儘快在圖片採編、使用和版權交易等方面形成聯動機制,保護創作者合法權益。

其實,無論是主管部門的發聲還是主流媒體的探索,都表達了兩層意思:我們既要依法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也要對“維權敲詐”、“版權流氓”等濫用權利者嚴格加以規制。即,“保護”與“規制”這是一體兩面的東西,不可偏廢其一,都離不開按照《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知識產權有關法律的原則與精神來辦事。

再把視角景深拉遠一些來看此事,圖片版權在更大範圍屬於數字版權領域,這反映了在互聯網經濟深度發展、網絡經濟創新應用迭出、市場經濟法治觀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數字經濟發展所面臨的“成長的煩惱”——

我們得承認,一方面知識產權制度激發了各領域的創新活力,實現了技術進步和生產力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競爭政策維護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在促進行業創新的基礎上,增進了社會的整體福祉。但也有一些問題需要深入思考:從反壟斷法視角,我們應如何看待知識產權專有許可?在對互聯網產業創新的法律政策治理中,如何體現“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一言以蔽之:我們如何才能更好實現知識產權制度和競爭政策的科學銜接和合理統一,推動整個社會的創新和發展?

為此,記者在日前由騰訊研究院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聯合主辦的“2019知識產權南湖論壇·互聯網分論壇”上採訪了相關專家。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方式大致可以分為專有許可和非專有許可兩種。當前,我國數字內容產業是經濟新動能的重要拼圖,著作權專有許可模式也不斷創新,在某種程度上,專有許可與集中許可制度表現出一種“新舊之爭”的味道。記者採訪發現,不少專家認為,專有許可制度是著作權私權屬性的應有之意,符合數字內容行業的發展要求,應給予鼓勵與支持。

“對於著作權專有許可模式的探討,必須要符合產業發展的基本規律。”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叢立先說,為了促進互聯網信息產業的發展,2001年我國在《著作權法》中新增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之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引入了“避風港規則”,這些規則設計一定程度上奠定了當前我國互聯網行業蓬勃發展的局面。“如今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專有許可制度就是互聯網內容產業與傳統的媒體產業博弈的選擇,這是一個良性博弈的局面。所以在規則選取上,我們需要從這種產業發展的大背景中來思考問題。”

“一個事實得承認,當前專有許可在我國本土實踐中被廣泛用來替代集體管理組織的集中許可,已成為形成網絡服務提供者與著作權人之間穩定法律關係的主要制度工具。”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熊琦指出,我國專有許可適用既無任何來自著作權法的專門限制,也難以通過類推適用合同法的方式尋找限制依據。與集中許可相比,在專有許可模式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藉助數字技術手段精確計算作品使用情況和控制對作品的接觸,為版稅收益的精確計算奠定了基礎;與非專有許可相比,著作權人以專有許可的方式將許可對象侷限於某個特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解決了前期協商和後期監管帶來的交易成本問題,使作品許可效率得以提高。

“明者因時而變,知者隨事而制。”目前,互聯網科技的創新性發展正在推動各行各業的生產要素“新組合”,特別是消費互聯網向產業互聯網的發展轉型,都將對經濟發展帶來長遠而深刻的積極影響,這讓不少治理規則可能面臨被改寫。記者採訪發現,不少業內人士認為,互聯網領域商業創新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呼喚新的法律規則的出現。“從大的方面來說,創新可以分為技術創新與商業創新。前者研究的比較多,經濟學很多關於創新的實證研究都是以專利申請數量作為主要變量來開展的。但是關於商業創新的分類、定量測度和機理研究還非常需要加強。”騰訊競爭政策辦公室首席經濟學顧問吳緒亮認為,要更好地促進創新,促進生產要素“新組合”,需要我們正確理解創新特別是商業創新與法律規則的關係。“傳統法律規則的設立有其各自價值目標,比如公平、正義等等。但是,互聯網經濟發展帶來很多新問題,需要通過設立新的法律規則來治理,比如數據治理、人工智能法律倫理等等。這些規則的設立,一方面要考慮傳統的規則設立的價值目標,另一方面更需要考慮通過激勵相容來鼓勵各方主體貢獻力量,促進行業繁榮和國家競爭力提升,從而最終實現包括用戶在內的社會整體和長遠利益。”

在互聯網經濟陣營中,頭部、次頭部以及尾部主體的“掐架”事件時有發生,定奪時就涉及到法律的適用性問題。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這兩個表面看起來“背向而行”的法律在旨歸上是否殊途同歸?在具體適用時需要應如何協調好二者關係?

騰訊研究院競爭與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葉高芬指出,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實際上是殊途同歸的,在保護創新和保護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目標一致。在處理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的關係時,需要保持反壟斷法的謙抑性。尤其在新業態互聯網領域裡,反壟斷法不能被濫用。

“應努力在知識產權法和反壟斷法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點,來解決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法交叉領域的法律問題。”深圳大學法學院院長葉衛平認為,首先,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應是最嚴保護而應是最優保護,合理設定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度,確保有利於增加社會的福利和創新水平。其次,最優保護集中體現在保護期限、保護範圍和保護強度三個方面,應善於在產權規則、責任規則和競爭規則之間來尋求和實現最優保護路徑。最後,對於該領域特定行為的分析不管是適用知識產權法還是反壟斷法,都將涉及到實施成本的問題,必須平衡不同方面的價值訴求。

具體到對知識產權及其許可協議的規制上,反壟斷法怎樣的打開方式才算正確?

“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的規制應當堅持‘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原則,要尊重知識產權。”武漢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寧立志認為,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都意在促進創新與發展,在保護目標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在保護路徑上存在差異性。因為反壟斷法作為公法受到嚴格的法定主義約束並由此內含謙抑性品格,其調整效果也具有強幹預性和放大效應,故應慎用。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的規制上應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原則;在適用順位上,應遵循“知識產權法→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的順位。在知識產權相關限制競爭行為的認定上,要從道德判斷走向經濟分析,能用私法調整就儘量不輕易動用公法。

“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使得投資人獲得回報、創新者贏得獎勵、使用者換取便利、不同技術組合利用,其在本質上是有利於競爭的。”上海交通大學競爭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認為,當要適用反壟斷法中禁止壟斷協議制度對其進行規制時,需要綜合考慮協議當事人是否有競爭關係、市場集中度和知識產權本身的特點等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總之適用時要慎之又慎。(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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