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分時租賃助推城市交通轉型

交通 汽車租賃 自行車 智能出行 光明網頭條號 2017-06-07

作者:諸大建 同濟大學可持續發展與管理研究所所長、教授

日前,交通運輸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雖然目前汽車分時租賃的發展尚處於“嬰兒”狀態,但對照網約車、共享單車曾經出現的“野蠻生長”,政策儘早出臺有助於明確汽車分時租賃業態的發展預期,規範市場主體的盲目競爭行為,引導行業發展進入良性循環,真正達到助推中國城市交通體系戰略轉型的目的。

一般來說,構建以人為本的高效城市交通體系,其出行方式的排序,首先是地鐵等大容量軌道交通,然後是公共巴士,隨後是自行車出行包括共享單車,再後是有一定公共性的小汽車出行如出租車、網約車、共享汽車等,私家車出行應該排在最後的位置。過去20多年,中國城市特別是特大城市的交通發展有私家車增多的傾向,現在需要向去私家車化方向轉型。

發展共享交通,有助於促進這樣的轉型。要讓老百姓的現代化出行與私家車脫鉤,除了公交優先戰略之外,很重要的是發展三種類型的共享交通,即定製公交或輔助公交等共享巴士、共享單車、共享小汽車等。汽車分時租賃,可以給有特殊需要的需求者,提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小汽車出行機會,一定程度減少購買和使用私家車人口的高速增長。汽車分時租賃指導意見的出臺,很大程度上是要明確汽車分時租賃在城市綜合交通體系中的定位,助推中國城市交通體系進行可持續發展導向的供給側變革。

從特性上來看,汽車分時租賃是汽車租賃模式在城市中心地區的運用,類似於共享單車,具有短時租賃、即借即還的特點。理解汽車分時租賃的有關政策,需要辨析汽車分時租賃與出租車包括網約車的差異。有人不理解,說既然有了出租車和網約車,為什麼還需要發展分時租賃?簡單地說,出租車是代駕,是提供人對人的出行性服務;分時租賃是自駕,是提供車對人的工具性服務。一方面,這是為了滿足城市中人們對機動車出行的多樣化需求,在時空限定的情況下,共享汽車往往具有比出租車和網約車更大的便利性。另一方面,對出租車、網約車與分時租賃汽車的法律規定有所區別。例如,前者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和所在企業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後者遇到同樣的問題,除了車輛原因與出租企業有關外,駕駛責任應該由承租人負責,所以對汽車分時租賃的承租人要有嚴格的准入門檻。這就是分時租賃指導意見強調承租人應該實名制的理由所在。

發展汽車分時租賃,是為了減少私人小汽車的擁有與使用。但共享汽車的發展需要有序推進,不可能像許多風投期望的那樣出現火爆行情。事實上,對分時租賃汽車的政策規範,與共享單車遇到的問題性質類似。共享單車從去年一片叫好聲中興起,經過一年多的火爆發展,在運營服務上出現了車、人、錢(押金)、空間(亂停亂放)等問題。分時租賃的發展剛剛起步,雖然對象不同,但是可以從共享單車的發展中得到啟示,前瞻性地提出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相結合的管理措施。例如,在車的方面,強調分時租賃車輛要有一定的門檻標準,私家車要搞分時租賃,必須具有可租賃的性質並且通過運營公司;在人的方面,必須要求承租人驗明資質,身份證和駕駛證雙證齊全;在錢的方面,對押金和保險要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在空間方面,應鼓勵城市中心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騰出停車空間,強調不同的城市依據自身情況做出有針對性的安排。(諸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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