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老年代步車被扣,車主狀告商家獲賠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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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老年代步車被扣,車主狀告商家獲賠這麼多!

案例一

無牌四輪電動車被扣 狀告銷售商獲賠1萬4

2014年12月10日,江蘇連雲港。原告劉某在被告電動車經營部處花費17500元購買一輛電動車,保險花費400元。買車前,被告承諾該車是非機動車輛,不用上牌、不需駕駛證可以上路。

2015年6月3日,原告駕駛電動車上路行駛,被交警以無牌、無證扣留,6月12日,原告持購車發票、保險單和合格證等到車管所申請上牌,但上不了牌。

2015年7月27日,原告向交警部門交了罰款400元,並作了書面承諾不再上路後,方將車輛取回。後劉某將銷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買賣合同、返還車款並賠償損失。

2017年2月20日,海州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原告劉某與被告電動車經營部的買賣合同關係,鑑於原告已經實際使用該車一段時間,且在購買車輛時亦未能履行詳盡瞭解車輛性能及使用限制等合理謹慎義務,判決被告將購車款的80%即14000元退還原告,關於原告主張的罰款400元,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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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老年代步車被扣,車主狀告商家獲賠這麼多!

案例一

無牌四輪電動車被扣 狀告銷售商獲賠1萬4

2014年12月10日,江蘇連雲港。原告劉某在被告電動車經營部處花費17500元購買一輛電動車,保險花費400元。買車前,被告承諾該車是非機動車輛,不用上牌、不需駕駛證可以上路。

2015年6月3日,原告駕駛電動車上路行駛,被交警以無牌、無證扣留,6月12日,原告持購車發票、保險單和合格證等到車管所申請上牌,但上不了牌。

2015年7月27日,原告向交警部門交了罰款400元,並作了書面承諾不再上路後,方將車輛取回。後劉某將銷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買賣合同、返還車款並賠償損失。

2017年2月20日,海州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原告劉某與被告電動車經營部的買賣合同關係,鑑於原告已經實際使用該車一段時間,且在購買車輛時亦未能履行詳盡瞭解車輛性能及使用限制等合理謹慎義務,判決被告將購車款的80%即14000元退還原告,關於原告主張的罰款400元,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200元。

開老年代步車被扣,車主狀告商家獲賠這麼多!

案例二

駕駛無牌四輪電動車上路被查 男子狀告銷售商獲賠

江蘇鹽城人瞿某以3.3萬元的價格從銷售商陳某處購得一輛四輪電動車,不料在上路行駛時,因未懸掛號牌、未隨車攜帶相關證件被交警查獲並依法扣留。

之後瞿某多次向交警索要被扣車輛,但交警通過第三方檢測單位對該車的鑑定結果顯示其為“機動車”,並向其解釋:“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懸掛機動車號牌、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瞿某稱,銷售商陳某幫他買過保險。經雙方當面查驗,保單上註明該車類型為“非機動車”。

瞿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退還購車款。法院認定,涉案車輛為機動車,經銷商陳某未完全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未完全盡到風險告知義務,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上構成違約。2017年12月30日,法院判決陳某將85%的購車款退還瞿某

現狀

非標四輪低速電動車氾濫 交通違法嚴重

在許多二三線城市、農村地區,甚至一線城市的遠郊地區,有大量此類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他們體積小、速度快,但卻在道路上左右穿插、隨意逆行、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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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老年代步車被扣,車主狀告商家獲賠這麼多!

案例一

無牌四輪電動車被扣 狀告銷售商獲賠1萬4

2014年12月10日,江蘇連雲港。原告劉某在被告電動車經營部處花費17500元購買一輛電動車,保險花費400元。買車前,被告承諾該車是非機動車輛,不用上牌、不需駕駛證可以上路。

2015年6月3日,原告駕駛電動車上路行駛,被交警以無牌、無證扣留,6月12日,原告持購車發票、保險單和合格證等到車管所申請上牌,但上不了牌。

2015年7月27日,原告向交警部門交了罰款400元,並作了書面承諾不再上路後,方將車輛取回。後劉某將銷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買賣合同、返還車款並賠償損失。

2017年2月20日,海州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原告劉某與被告電動車經營部的買賣合同關係,鑑於原告已經實際使用該車一段時間,且在購買車輛時亦未能履行詳盡瞭解車輛性能及使用限制等合理謹慎義務,判決被告將購車款的80%即14000元退還原告,關於原告主張的罰款400元,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200元。

開老年代步車被扣,車主狀告商家獲賠這麼多!

案例二

駕駛無牌四輪電動車上路被查 男子狀告銷售商獲賠

江蘇鹽城人瞿某以3.3萬元的價格從銷售商陳某處購得一輛四輪電動車,不料在上路行駛時,因未懸掛號牌、未隨車攜帶相關證件被交警查獲並依法扣留。

之後瞿某多次向交警索要被扣車輛,但交警通過第三方檢測單位對該車的鑑定結果顯示其為“機動車”,並向其解釋:“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懸掛機動車號牌、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瞿某稱,銷售商陳某幫他買過保險。經雙方當面查驗,保單上註明該車類型為“非機動車”。

瞿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退還購車款。法院認定,涉案車輛為機動車,經銷商陳某未完全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未完全盡到風險告知義務,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上構成違約。2017年12月30日,法院判決陳某將85%的購車款退還瞿某

現狀

非標四輪低速電動車氾濫 交通違法嚴重

在許多二三線城市、農村地區,甚至一線城市的遠郊地區,有大量此類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他們體積小、速度快,但卻在道路上左右穿插、隨意逆行、闖紅燈……

開老年代步車被扣,車主狀告商家獲賠這麼多!

這類車,其實就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四輪低速電動車”,它還有一個更廣為人知的名字:老年代步車。他們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上來回穿插,時而龜速時而快速,逆行、闖紅燈等違法行為多發,給道路交通秩序帶來嚴重影響。

問題出在哪兒?

生產

設計不合理、工藝簡單、材質低劣

設計方面:這類車普遍被設計成窄車身、輕底盤、高車體,因而重心較高,穩定性很差。同時剎車構件多為抱剎設計,要用很大力量踩到底才能剎住車。如果是反應慢、力道不足的老年人駕駛就更加危險。

安全配置:車身外部,前後都沒有防撞吸能結構;車身內部,連最基礎的安全帶都沒有,更不用提安全氣囊等配置。另外,這些車輛出廠前也未經過碰撞測試,安全性能無法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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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無牌四輪電動車被扣 狀告銷售商獲賠1萬4

2014年12月10日,江蘇連雲港。原告劉某在被告電動車經營部處花費17500元購買一輛電動車,保險花費400元。買車前,被告承諾該車是非機動車輛,不用上牌、不需駕駛證可以上路。

2015年6月3日,原告駕駛電動車上路行駛,被交警以無牌、無證扣留,6月12日,原告持購車發票、保險單和合格證等到車管所申請上牌,但上不了牌。

2015年7月27日,原告向交警部門交了罰款400元,並作了書面承諾不再上路後,方將車輛取回。後劉某將銷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買賣合同、返還車款並賠償損失。

2017年2月20日,海州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原告劉某與被告電動車經營部的買賣合同關係,鑑於原告已經實際使用該車一段時間,且在購買車輛時亦未能履行詳盡瞭解車輛性能及使用限制等合理謹慎義務,判決被告將購車款的80%即14000元退還原告,關於原告主張的罰款400元,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200元。

開老年代步車被扣,車主狀告商家獲賠這麼多!

案例二

駕駛無牌四輪電動車上路被查 男子狀告銷售商獲賠

江蘇鹽城人瞿某以3.3萬元的價格從銷售商陳某處購得一輛四輪電動車,不料在上路行駛時,因未懸掛號牌、未隨車攜帶相關證件被交警查獲並依法扣留。

之後瞿某多次向交警索要被扣車輛,但交警通過第三方檢測單位對該車的鑑定結果顯示其為“機動車”,並向其解釋:“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懸掛機動車號牌、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瞿某稱,銷售商陳某幫他買過保險。經雙方當面查驗,保單上註明該車類型為“非機動車”。

瞿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退還購車款。法院認定,涉案車輛為機動車,經銷商陳某未完全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未完全盡到風險告知義務,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上構成違約。2017年12月30日,法院判決陳某將85%的購車款退還瞿某

現狀

非標四輪低速電動車氾濫 交通違法嚴重

在許多二三線城市、農村地區,甚至一線城市的遠郊地區,有大量此類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他們體積小、速度快,但卻在道路上左右穿插、隨意逆行、闖紅燈……

開老年代步車被扣,車主狀告商家獲賠這麼多!

這類車,其實就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四輪低速電動車”,它還有一個更廣為人知的名字:老年代步車。他們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上來回穿插,時而龜速時而快速,逆行、闖紅燈等違法行為多發,給道路交通秩序帶來嚴重影響。

問題出在哪兒?

生產

設計不合理、工藝簡單、材質低劣

設計方面:這類車普遍被設計成窄車身、輕底盤、高車體,因而重心較高,穩定性很差。同時剎車構件多為抱剎設計,要用很大力量踩到底才能剎住車。如果是反應慢、力道不足的老年人駕駛就更加危險。

安全配置:車身外部,前後都沒有防撞吸能結構;車身內部,連最基礎的安全帶都沒有,更不用提安全氣囊等配置。另外,這些車輛出廠前也未經過碰撞測試,安全性能無法保證。

開老年代步車被扣,車主狀告商家獲賠這麼多!

工藝材質:眾多老年代步車生產企業的生產工藝相當粗糙,買了電瓶之後,自己焊裝車架,套上鐵皮車殼即可出廠,一個工人一天即可組裝一輛。材質方面,央視記者曾做過暗訪,發現其車殼所用鐵皮厚度不超過2毫米。還有更多企業為了壓低成本,採用價格低廉的玻璃鋼,強度很低,15km/h的時速便足以使其四分五裂。中消協也曾發出警示,稱“剎車構件單薄,容易損壞”。來看看它有多易碎。

銷售

隱瞞事實 忽悠消費者

我國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實施公告管理制度,工信部定期發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

納入公告的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車輛,公安交管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予以註冊登記,之後才可以上道路行駛。而現在市場上已呈氾濫狀態的老年代步車並不在《公告》範圍內,不符合註冊登記條件

但是,由於其速度、車重等遠超非機動車國家標準,車輛檢測鑑定及眾多司法判例均將其認定為“機動車”。但眾多銷售商為了利益,或隱瞞此類車實為機動車的事實,或聲稱“不需要上牌、不需要駕照”,或表示為消費者購買所謂“三者險”。

還有部分企業“張冠李戴”,稱老年代步車是符合國家新能源產業政策的“新能源汽車”。

實際上,早在2012年國務院發佈的《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中,就已明確強調“低速電動車不屬於新能源汽車”,也“無法達到機動車安全標準,不具備對於新能源核心技術的支持”。

因此,銷售商每一次成功出售,都是在賺取利益的同時將安全風險轉嫁給消費者。

消費

未經駕駛培訓 交通違法多

在老年代步車的消費者中,幾乎都是上了年紀的老年人,他們幾乎未經過正規駕駛培訓,不熟悉基本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通行規則。

尤其是在三四線城市、農村等地方,因道路安全隔離設施、標誌標線不完善等,此類車輛隨意穿插、掉頭、逆行、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更是常見。

危害

維護權益難 調查追責難

由於眾多老年代步車沒有登記上牌,駕駛人也沒有駕照和保險,一旦發生事故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駕駛人為了逃避處罰,會毫不猶豫地選擇逃逸,不僅給交管部門的事故查處、追責帶來極大難度,事故中受害的其他人員獲得賠償的難度也更高。

對駕駛人及其家庭來說,更是面臨兩方面的風險。

一方面,如果因車輛質量問題對自己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不僅難以獲得保險賠付,廠家和銷售商還往往以“我們賣的不是機動車”為由推諉責任,消費者維權困難重重,拖到最後,損失只能自己承擔。

另一方面,由於老年代步車往往被認定為“機動車”,一旦在使用中發生交通事故,無論是單方事故,還是與其它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事故,都會因此承擔更大的事故責任和賠償責任。

結語

近年來,老年代步車在公共道路上的身影隨處可見,兼備汽車的性能和舒適性但卻沒有汽車的安全係數。即便如此,越來越多的人特別是老人選擇了這種看似性價比極高的交通工具代步。

然而這種非標車到交管部門無法上牌,導致無號牌車輛在道路上橫衝直撞、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現象屢見不鮮,給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等帶來了嚴重不利影響。

在此提醒所有消費者和銷售商,不銷售、不購買、不駕駛、不乘坐此類非法車輛,為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自己、他人的人身安全負責。已購買者應儘快更新淘汰,並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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