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該不該先處理違章再年檢,得有個權威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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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的朱先生在辦理機動車年檢時,因有20條違法行為沒有處理,車管所沒有發放車輛檢驗合格標誌,朱先生於是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審理認定,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以交通違法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行為違法。交警支隊不服上訴。日前,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見7月16日《北京青年報》)

只有機動車違章處理完畢,才發放機動車檢驗合格證,這素來是各地的普遍做法。面對質疑,交警部門往往會拿出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但有人質疑,交通違章行為處罰的對象應是車輛駕駛人,機動車年檢的對象則是車輛本身,將違章處理設定為車輛年檢的前提條件,兩者對象不一致,違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當聯接”原則。且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作為下位法,《機動車登記規定》將機動車年檢與違章處理掛鉤,違背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為此,多地車主將車管所告上法庭。從2008年到2018年,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類似案例有近60件,除一些案件由於法律程序問題被法院駁回外,多數車主訴求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不過,讓年檢與違章脫鉤不能止於個案判決。個案的處理只是就事論事,並未從根本上糾正年檢掛鉤違章的規定。即使車主勝訴,也並不意味著其他車主便可“照方抓藥”。現實中,就曾有其他車主手持相關案例的勝訴判決書到車管所辦理年檢,卻仍被要求先消除車輛違章記錄再辦理。年檢能否掛鉤違章處理,這事得有個權威說法,以維護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同時,也不能忽視交通違章執行難問題,這方面不妨引入社會信用體系,將逾期不處理者納入徵信黑名單。

去年底,全國人大表示已收到針對“將處理違章作為機動車年檢前提條件”的審查建議,將與有關部門深入溝通並督促解決這一問題。希望在全國人大介入下,通過頂層設計的調整,機動車年檢與違章處理掛鉤的事,能有個權威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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