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縣法院妥善處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案件

交通 法律 保險 財產保險 青海高院 青海高院 2017-09-07

近日,湟源法院茶漢素法庭成功審結一起四死十五傷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件。在這次訴訟過程中,法官積極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從案件原點入手,積極化解矛盾糾紛,賠償被害人損失256萬多元,努力彰顯公平正義。

2016年7月27日21時24分時,陝西省寶雞市個體司機翟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湟倒一級公路(71km+900m)處時與前方行車道內行駛的青秦旅遊公司所屬李某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發生追尾相撞,造成李某駕駛的大客車失控後翻下路基後又與翟某駕駛重型半掛車繼續向左駛入超車道又與河南南陽一輛小型客車發生相撞後駛出右側路基,同時重型半掛車也翻下路基造成四死十五傷的特大交通事故。為了將案件一次開庭審理完結,合議庭在庭前對原告訴訟當事人訴訟請求,原、被告身份關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情況等證據進行認真審查,被害人親屬和受傷的當事人要求賠償總標的為367.8萬元的經濟損失,負全責車主翟某此次交通事故中已死亡。肇事車輛所有人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中市分公司所投的強制保險12.2萬元,商業三者險50萬元及掛車三者險5萬元共計67.23萬元萬元。考慮到案件特殊情況,為了妥善處理此案,主審法官主動前往被告所在地調查,核實車輛所有人長凱公司是否應該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經查該車輛所有人長凱公司與車主翟某是商業信貸買賣車輛關係,在機動車分期付款買賣中,翟某在沒有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之前,機動車的所有權仍屬於長凱公司,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輛所有人以及行駛證上記載的車輛所有人都是出賣人長凱公司,翟某在為自己的利益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長凱公司車輛所有人對購買人翟某造成的交通事故沒有過錯的,其保留所有權的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在車輛所有權保留期間購買方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由買受人翟某自己承擔賠償責任。出賣長凱該公司儘管是車輛的所有人,但已經失去了對機動車的運行控制和運行利益,再要求其對機動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合法的,翟某雖不是機動車的登記所有人,但是事實上,車輛歸翟某支配,該公司雖獲得翟某不斷支付的車款,但這是銷售機動車的正常收入,不能算做機動車利益的歸屬者,真正的歸屬者應該是翟某,翟某既是機動車的支配者,又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故依照法律的規定被告長凱公司不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此案是因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四人,縣交警大隊從被告保險公司提取12萬元強制保險費支付死者每人3萬元,宗某車輛損失費7.2萬元,尚有48萬元商業三者險可供賠付。其中,本案肇事司機翟某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家屬作為翟某的法定繼承人,依法放棄對翟某遺產的繼承權。最後,十二案原告應得各項賠償款為2562991.09元,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19.4%比例進行賠償。至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使本案真正案結事了,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及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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