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勞務公司承接業務,財務、稅務如何處理?一文說清!

建築勞務公司承接業務,財務、稅務如何處理?一文說清!

建築勞務公司承接業務,我們分為三種業務類型來看當中財稅問題的處理:

業務類型一

建築勞務公司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簽訂純勞務作業的分包合同,或者勞務公司(實質上是具有不同專業作業資質的勞務總承包企業)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方簽訂含有部分輔料和純勞務部分的勞務分包合同

(1)財務處理

第一,在建築勞務公司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勞務公司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選擇簡易計稅稅方法,直接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直接憑勞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進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費用”科目進行成本核算。

第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將勞務款通過公對公賬戶轉入勞務公司的基本賬戶,勞務公司根據向發包方開具的發票金額做收入,在“主營業務收入”或“應收賬款——勞務款”科目核算。

(2)稅務處理

第一,如果勞務分包合同中約定施工總承包方、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代發農民工工資的情況下,則約定勞務公司企業在向施工總承包方、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打印“含施工總承包方、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代付農民工工資****元”, 施工總承包方、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將銀行蓋章的農民工資發放流水單交給勞務公司(專業作業承包單位),勞務公司(專業作業承包單位)將該銀行蓋章的農民工資發放流水單與增值稅發票存根聯一同裝訂備查。

第二,勞務分包企業(專業作業承包單位)在向施工總承包方、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打印“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和項目的名稱”。

第三,勞務分包企業向施工總承包方和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開具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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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類型二

如果勞務公司轉型為專業作業的勞務公司,專業作業勞務公司與班組長或自然人包工頭簽訂 “內部勞務承包協議”。

(1)增值稅的處理:發包人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當班組長或包工頭是專業作業勞務公司的僱工或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時,為了激勵班組長或包工頭的工作積極性,專業作業勞務公司一般會與班組負責人(包工頭)簽訂內部勞務承包協議,協議中一般約定以下重要條款:

第一,在“材料供應”條款中約定:所有的建築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動力全部由施工總承包方和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自行採購;

第二,在“承包方式”條款中約定:班組負責人(包工頭)以施工總承包方和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的名義對外經營,並以施工總承包方和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對外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在“經營所得”條款中約定:班組負責人(包工頭)向施工總承包方和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費用,經營所得歸班組負責人(包工頭)所有。

如果施工總承包方和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與班組負責人(包工頭)簽訂內部勞務承包協議,只要承包人以施工總承包方和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的名義對外經營並由施工總承包方和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則以施工總承包方和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統一由施工總承包方和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班組負責人(包工頭)不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班組負責人(包工頭)管轄下的農民工勞動報酬以工資表的形式在施工總承包方和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發包人)做成本核算依據。

(2)包工頭班組長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班組長(包工頭)管轄下的農民工從發包方獲得的勞動報酬所得是工資薪金綜合所得,而班組長(包工頭)獲得的勞動報酬所得要按照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如果建築企業或專業作業勞務公司與班組負責人(包工頭)簽訂內部勞務承包協議約定:班組長(包工頭)以建築企業或專業作業勞務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建築企業或專業作業勞務公司對外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班組長(包工頭)向施工總承包方和專業承包方或專業分包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費用,經營所得歸班組長(包工頭)所有,則班組長(包工頭)獲得的勞動報酬所得是“經營所得”,必須按照“經營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處理。具體處理如下:

第一,班組長或包工頭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基於稅法規定,班組長或包工頭取得經營所得可以選擇按季度預交個稅,其季度和年度彙算清繳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成本費用-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5000×12-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年度彙算清繳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收入-成本費用-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5000×12-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

班組長或包工頭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納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二,班組長或包工頭取得經營所得辦理彙算清繳的時間和納稅申報地點。

班組長或包工頭(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項目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項目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第三,班組長或包工頭取得“經營所得”辦理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有關資料提交要求。

班組長或包工頭取得“經營所得”辦理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必須向項目施工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預繳納稅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次年的3月31日,向項目施工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3)農民工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第一,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與農民工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農民工工資的稅務處理。

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與農民工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用工形式,則非全日制用工的“農民工”為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員工,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支付給非全日制農民工的工資薪金列支成本費用,在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綜合所得”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即每月減去5000元扣除費用預代扣代繳個人所得。

第二,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與短期(三個月、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用工且不滿足非全日制用工的農民工簽訂勞務協議的稅務處理。

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與短期(三個月、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用工且不滿足非全日制用工的農民工簽訂勞務協議的情況下,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支付給農民工的勞務報酬,(按天、小時、工作量計算後的勞務報酬)必須保證每月在20000元以下。農民工個人所得稅由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代扣代繳。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的財務部每月發放農民工勞務款時,必須製作內部付款憑證或勞務款支付憑證,支付憑證上必須載明農民工的姓名、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勞務款金額、勞務人員本人簽字的筆跡。並依法履行申報代扣農民工的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

第三,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與長期合作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稅務處理。

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與長期合作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與農民工之間構成僱傭與被僱傭的勞動關係,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支付給農民工的工資在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綜合所得”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即每月減去5000元扣除費用預代扣代繳個人所得。同時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和農民工要依法繳納社保費用,繳納社保基數是農民工的工資總額。

第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的規定,如果勞務公司在工程所在地稅務部門按照核定定率徵收方式一次性代徵項目作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則勞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對民工工資成本直接按照實際支付給民工本人的月工資金額造工資支付清單表,作為成本核算憑證,不再向務公司(專業作業企業)註冊地的稅務主管部門對農民工再進行全額全員申報個人所得稅。

(4)財務處理:分三種不同的合同簽訂而不同的會計核算

第一,如果勞務公司與農民工簽訂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全日制的農民工與建築企業是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務關係。因此,非全日制的農民工的工資在勞務公司的“應付職工薪酬” 會計科目中進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據是項目的農民工考勤記錄表、農民工工資表清單。農民工工資以現金的形式進行發放。在會計核算憑證的後面附上有關主管負責人簽字的“農民工考勤記錄”、農民工工資表清單”和領取工資的農民工本人簽字的身份證複印件。

第二,如果勞務公司與短期(三個月、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用工且不滿足非全日制用工的農民工簽訂勞務協議,則建築企業與農民工約定的勞務報酬(按天、小時、工作量計算後的勞務報酬)必須保證每月在20000元以下。建築企業財務部每月給農民工發勞務報酬時,在會計核算上,應在“工程施工——勞務費用”科目上核算,而不在“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科目上核算。在會計核算憑證的後面附上有關主管負責人簽字的“勞務款結算單”、“勞務款支付憑證”和領取勞務款勞務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

第三,如果勞務公司與長期合作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則勞務公司與農民工構成僱傭與被僱傭的勞動關係,則農民工的工資在建築企業的“應付職工薪酬——農民工工資” 會計科目中進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據是項目部的農民工考勤記錄表、農民工工資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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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類型三

如果勞務公司轉型為具有不同專業作業資質的勞務總承包企業,則勞務公司與不同專業作業的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簽訂專業作業分包合同。

第一,專業作業的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選擇簡易計稅稅方法,直接向勞務總承包企業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勞務總承包企業直接憑專業作業的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進成本,在“主營業務成本——分包成本——人工費用”科目進行成本核算。

第二,勞務總承包企業扣除支付給專業作業的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的勞務款作為銷售額,按照差額計算徵收增值稅。

第三,專業作業的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僱傭的農民工的個人所得稅,在實踐中都是按照當地稅務部門的規定,核定徵收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


來源:企業稅務風險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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