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汽車被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共一億七千萬'

江淮汽車 環境汙染 空氣汙染 環境保護 技術 西安生態環境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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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近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一批新的處罰信息。其中,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淮汽車”)因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銷售的違法行為,被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879836.54元,並處貨值金額(貨值金額84740800.00元)二倍罰款169481600元,共計一億七千萬零三十六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元五角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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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近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一批新的處罰信息。其中,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淮汽車”)因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銷售的違法行為,被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879836.54元,並處貨值金額(貨值金額84740800.00元)二倍罰款169481600元,共計一億七千萬零三十六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元五角四分。

江淮汽車被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共一億七千萬

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

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銷售

2018年4月9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江淮汽車生產銷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車型進行新車環保一致性抽檢。

檢驗報告顯示,江淮汽車識別代碼分別為

LJ11KBBD0H8029128、

LJ11KBBD6H8029103、

LJ11KBBD0H8029159的三輛新車檢測結果中的車載診斷系統(以下簡稱OBD系統)功能性檢測不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標準要求,屬於機動車生產企業對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行為。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定江淮汽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019年5月16日,應江淮汽車申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舉行聽證會。

江淮汽車申辯

一、抽樣車輛汙染物排放(PEMS尾氣檢測)檢驗合格;

二、未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不存在《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的行為和動機,不符合該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條件;

四、是執法機構違反檢查規範,屬於程序違法;同時對抽檢車輛存在問題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免於處罰的意見。

經複核,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

第一,OBD系統檢驗是排放檢驗內容之一,需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相關標準要求,經檢測,該車型OBD系統不符合標準要求,不應作為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第二,江淮汽車將不符合標準的車輛當成排放檢驗合格車輛銷售的客觀事實屬於《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以次充好”行為。

第三,抽樣地點符合《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檢測過程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等相關標準要求。

綜上,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江淮汽車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免於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江淮企業作出違法行為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二倍罰款,共計1.7億餘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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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近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一批新的處罰信息。其中,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淮汽車”)因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銷售的違法行為,被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879836.54元,並處貨值金額(貨值金額84740800.00元)二倍罰款169481600元,共計一億七千萬零三十六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元五角四分。

江淮汽車被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共一億七千萬

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

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銷售

2018年4月9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江淮汽車生產銷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車型進行新車環保一致性抽檢。

檢驗報告顯示,江淮汽車識別代碼分別為

LJ11KBBD0H8029128、

LJ11KBBD6H8029103、

LJ11KBBD0H8029159的三輛新車檢測結果中的車載診斷系統(以下簡稱OBD系統)功能性檢測不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標準要求,屬於機動車生產企業對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行為。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定江淮汽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019年5月16日,應江淮汽車申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舉行聽證會。

江淮汽車申辯

一、抽樣車輛汙染物排放(PEMS尾氣檢測)檢驗合格;

二、未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不存在《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的行為和動機,不符合該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條件;

四、是執法機構違反檢查規範,屬於程序違法;同時對抽檢車輛存在問題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免於處罰的意見。

經複核,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

第一,OBD系統檢驗是排放檢驗內容之一,需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相關標準要求,經檢測,該車型OBD系統不符合標準要求,不應作為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第二,江淮汽車將不符合標準的車輛當成排放檢驗合格車輛銷售的客觀事實屬於《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以次充好”行為。

第三,抽樣地點符合《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檢測過程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等相關標準要求。

綜上,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江淮汽車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免於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江淮企業作出違法行為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二倍罰款,共計1.7億餘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江淮汽車被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共一億七千萬

相關法條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汙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燬無法達到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並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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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

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銷售

2018年4月9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江淮汽車生產銷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車型進行新車環保一致性抽檢。

檢驗報告顯示,江淮汽車識別代碼分別為

LJ11KBBD0H8029128、

LJ11KBBD6H8029103、

LJ11KBBD0H8029159的三輛新車檢測結果中的車載診斷系統(以下簡稱OBD系統)功能性檢測不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標準要求,屬於機動車生產企業對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行為。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定江淮汽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019年5月16日,應江淮汽車申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舉行聽證會。

江淮汽車申辯

一、抽樣車輛汙染物排放(PEMS尾氣檢測)檢驗合格;

二、未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不存在《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的行為和動機,不符合該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條件;

四、是執法機構違反檢查規範,屬於程序違法;同時對抽檢車輛存在問題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免於處罰的意見。

經複核,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

第一,OBD系統檢驗是排放檢驗內容之一,需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相關標準要求,經檢測,該車型OBD系統不符合標準要求,不應作為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第二,江淮汽車將不符合標準的車輛當成排放檢驗合格車輛銷售的客觀事實屬於《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以次充好”行為。

第三,抽樣地點符合《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檢測過程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等相關標準要求。

綜上,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江淮汽車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免於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江淮企業作出違法行為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二倍罰款,共計1.7億餘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江淮汽車被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共一億七千萬

相關法條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汙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燬無法達到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並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江淮汽車被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共一億七千萬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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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近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一批新的處罰信息。其中,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淮汽車”)因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銷售的違法行為,被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879836.54元,並處貨值金額(貨值金額84740800.00元)二倍罰款169481600元,共計一億七千萬零三十六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元五角四分。

江淮汽車被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共一億七千萬

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

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銷售

2018年4月9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江淮汽車生產銷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車型進行新車環保一致性抽檢。

檢驗報告顯示,江淮汽車識別代碼分別為

LJ11KBBD0H8029128、

LJ11KBBD6H802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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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定江淮汽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019年5月16日,應江淮汽車申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舉行聽證會。

江淮汽車申辯

一、抽樣車輛汙染物排放(PEMS尾氣檢測)檢驗合格;

二、未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不存在《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的行為和動機,不符合該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條件;

四、是執法機構違反檢查規範,屬於程序違法;同時對抽檢車輛存在問題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免於處罰的意見。

經複核,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

第一,OBD系統檢驗是排放檢驗內容之一,需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相關標準要求,經檢測,該車型OBD系統不符合標準要求,不應作為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第二,江淮汽車將不符合標準的車輛當成排放檢驗合格車輛銷售的客觀事實屬於《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以次充好”行為。

第三,抽樣地點符合《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檢測過程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等相關標準要求。

綜上,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江淮汽車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免於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江淮企業作出違法行為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二倍罰款,共計1.7億餘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江淮汽車被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共一億七千萬

相關法條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汙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燬無法達到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並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江淮汽車被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共一億七千萬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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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近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一批新的處罰信息。其中,安徽江淮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淮汽車”)因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銷售的違法行為,被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879836.54元,並處貨值金額(貨值金額84740800.00元)二倍罰款169481600元,共計一億七千萬零三十六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元五角四分。

江淮汽車被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共一億七千萬

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

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銷售

2018年4月9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江淮汽車生產銷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車型進行新車環保一致性抽檢。

檢驗報告顯示,江淮汽車識別代碼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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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定江淮汽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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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汽車申辯

一、抽樣車輛汙染物排放(PEMS尾氣檢測)檢驗合格;

二、未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不存在《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的行為和動機,不符合該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條件;

四、是執法機構違反檢查規範,屬於程序違法;同時對抽檢車輛存在問題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免於處罰的意見。

經複核,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

第一,OBD系統檢驗是排放檢驗內容之一,需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相關標準要求,經檢測,該車型OBD系統不符合標準要求,不應作為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第二,江淮汽車將不符合標準的車輛當成排放檢驗合格車輛銷售的客觀事實屬於《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以次充好”行為。

第三,抽樣地點符合《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檢測過程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等相關標準要求。

綜上,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江淮汽車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免於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江淮企業作出違法行為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二倍罰款,共計1.7億餘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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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汙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燬無法達到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並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江淮汽車被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共一億七千萬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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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定江淮汽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019年5月16日,應江淮汽車申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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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樣車輛汙染物排放(PEMS尾氣檢測)檢驗合格;

二、未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不存在《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的行為和動機,不符合該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條件;

四、是執法機構違反檢查規範,屬於程序違法;同時對抽檢車輛存在問題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免於處罰的意見。

經複核,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

第一,OBD系統檢驗是排放檢驗內容之一,需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相關標準要求,經檢測,該車型OBD系統不符合標準要求,不應作為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第二,江淮汽車將不符合標準的車輛當成排放檢驗合格車輛銷售的客觀事實屬於《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以次充好”行為。

第三,抽樣地點符合《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檢測過程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等相關標準要求。

綜上,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江淮汽車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免於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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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汙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燬無法達到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並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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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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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

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銷售

2018年4月9日,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江淮汽車生產銷售的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2V車型進行新車環保一致性抽檢。

檢驗報告顯示,江淮汽車識別代碼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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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11KBBD0H8029159的三輛新車檢測結果中的車載診斷系統(以下簡稱OBD系統)功能性檢測不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標準要求,屬於機動車生產企業對汙染控制裝置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行為。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定江淮汽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2019年5月16日,應江淮汽車申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舉行聽證會。

江淮汽車申辯

一、抽樣車輛汙染物排放(PEMS尾氣檢測)檢驗合格;

二、未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不存在《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的行為和動機,不符合該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條件;

四、是執法機構違反檢查規範,屬於程序違法;同時對抽檢車輛存在問題的原因進行了分析,提出免於處罰的意見。

經複核,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

第一,OBD系統檢驗是排放檢驗內容之一,需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相關標準要求,經檢測,該車型OBD系統不符合標準要求,不應作為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第二,江淮汽車將不符合標準的車輛當成排放檢驗合格車輛銷售的客觀事實屬於《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以次充好”行為。

第三,抽樣地點符合《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四,檢測過程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車載診斷(OBD)系統技術要求》(HJ4372008)等相關標準要求。

綜上,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認為江淮汽車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免於處罰的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江淮企業作出違法行為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二倍罰款,共計1.7億餘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江淮汽車被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共一億七千萬

相關法條

《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一百零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汙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燬無法達到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並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江淮汽車被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共一億七千萬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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