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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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為了省點兒停車費,違章停在了樓下的路邊,因為這條路停滿了車,海哥心理也有個僥倖,“萬一交警不得來拍照呢?”。事實上,就和墨菲定律一樣,越祈禱不發生的事越會發生,於是海哥收到了短信“XX車主,你的車被電子巡邏拍照……罰款200元”。

僥倖心理,是針對於我們自己做了違規違法或者不符合常規的行為才會產生。

例如海哥違章停車,有的人喜歡酒後駕車,有的人就不去檢車。

本文的案例就是:酒後駕車碰到了違法的大卡車,還造成了人傷,最後官司打了三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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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為了省點兒停車費,違章停在了樓下的路邊,因為這條路停滿了車,海哥心理也有個僥倖,“萬一交警不得來拍照呢?”。事實上,就和墨菲定律一樣,越祈禱不發生的事越會發生,於是海哥收到了短信“XX車主,你的車被電子巡邏拍照……罰款200元”。

僥倖心理,是針對於我們自己做了違規違法或者不符合常規的行為才會產生。

例如海哥違章停車,有的人喜歡酒後駕車,有的人就不去檢車。

本文的案例就是:酒後駕車碰到了違法的大卡車,還造成了人傷,最後官司打了三場……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2016年7月7日,方某駕駛無牌照的電動車(經過鑑定,該車已經屬於兩輪機動摩托車,後文不在強調),搭載自己的妻子熊某,行駛到重慶市梁平縣某路無紅綠燈也無交警的路口,和右方路口行駛來的由蔣某駕駛的渝F牌照自卸貨車相撞。而方某右邊還有同向正常行駛,由高某駕駛的公交車,剎車及時,沒有造成連環事故。

事故導致熊某當場死亡,方某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

方某屬於酒後駕駛無牌照機動車,並且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讓右側路口先行;而蔣某的的車也處於沒有年檢狀態,並且超載,還存在行車制動不合格,過路口時沒有采取有效的減速措施。

因此,2016年8月9日,梁平縣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雙方因為上述原因,各承擔50%的責任。而熊某無責。

經查,蔣某駕駛的自卸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30萬,以及不計免賠。高某系某運輸公司聘請駕駛員,公交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相關車險。

由於蔣某駕駛的自卸車存在超過規定年檢時間半年,屬於保險拒賠約定。因此自卸車的承保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拒賠交通事故損失。由此引發了一場精彩的交通事故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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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為了省點兒停車費,違章停在了樓下的路邊,因為這條路停滿了車,海哥心理也有個僥倖,“萬一交警不得來拍照呢?”。事實上,就和墨菲定律一樣,越祈禱不發生的事越會發生,於是海哥收到了短信“XX車主,你的車被電子巡邏拍照……罰款200元”。

僥倖心理,是針對於我們自己做了違規違法或者不符合常規的行為才會產生。

例如海哥違章停車,有的人喜歡酒後駕車,有的人就不去檢車。

本文的案例就是:酒後駕車碰到了違法的大卡車,還造成了人傷,最後官司打了三場……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2016年7月7日,方某駕駛無牌照的電動車(經過鑑定,該車已經屬於兩輪機動摩托車,後文不在強調),搭載自己的妻子熊某,行駛到重慶市梁平縣某路無紅綠燈也無交警的路口,和右方路口行駛來的由蔣某駕駛的渝F牌照自卸貨車相撞。而方某右邊還有同向正常行駛,由高某駕駛的公交車,剎車及時,沒有造成連環事故。

事故導致熊某當場死亡,方某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

方某屬於酒後駕駛無牌照機動車,並且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讓右側路口先行;而蔣某的的車也處於沒有年檢狀態,並且超載,還存在行車制動不合格,過路口時沒有采取有效的減速措施。

因此,2016年8月9日,梁平縣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雙方因為上述原因,各承擔50%的責任。而熊某無責。

經查,蔣某駕駛的自卸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30萬,以及不計免賠。高某系某運輸公司聘請駕駛員,公交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相關車險。

由於蔣某駕駛的自卸車存在超過規定年檢時間半年,屬於保險拒賠約定。因此自卸車的承保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拒賠交通事故損失。由此引發了一場精彩的交通事故官司。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交通事故路口示意圖

注意:保險拒賠糾紛屬於個案,每個案例都有各自的特殊性,很多人喜歡以點概面,完全是一種情緒的宣洩。我們寫保險糾紛案例,無非就是讓大家知道保險糾紛從何而來,為何會產生糾紛,常見的糾紛點在哪兒,以及發生糾紛如何解決,我們自己如何去規避遇到這些糾紛。如果僅憑開口亂罵就能解決問題,大可以不用買保險,出事兒了大家就慢慢吵慢慢罵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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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為了省點兒停車費,違章停在了樓下的路邊,因為這條路停滿了車,海哥心理也有個僥倖,“萬一交警不得來拍照呢?”。事實上,就和墨菲定律一樣,越祈禱不發生的事越會發生,於是海哥收到了短信“XX車主,你的車被電子巡邏拍照……罰款200元”。

僥倖心理,是針對於我們自己做了違規違法或者不符合常規的行為才會產生。

例如海哥違章停車,有的人喜歡酒後駕車,有的人就不去檢車。

本文的案例就是:酒後駕車碰到了違法的大卡車,還造成了人傷,最後官司打了三場……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2016年7月7日,方某駕駛無牌照的電動車(經過鑑定,該車已經屬於兩輪機動摩托車,後文不在強調),搭載自己的妻子熊某,行駛到重慶市梁平縣某路無紅綠燈也無交警的路口,和右方路口行駛來的由蔣某駕駛的渝F牌照自卸貨車相撞。而方某右邊還有同向正常行駛,由高某駕駛的公交車,剎車及時,沒有造成連環事故。

事故導致熊某當場死亡,方某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

方某屬於酒後駕駛無牌照機動車,並且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讓右側路口先行;而蔣某的的車也處於沒有年檢狀態,並且超載,還存在行車制動不合格,過路口時沒有采取有效的減速措施。

因此,2016年8月9日,梁平縣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雙方因為上述原因,各承擔50%的責任。而熊某無責。

經查,蔣某駕駛的自卸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30萬,以及不計免賠。高某系某運輸公司聘請駕駛員,公交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相關車險。

由於蔣某駕駛的自卸車存在超過規定年檢時間半年,屬於保險拒賠約定。因此自卸車的承保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拒賠交通事故損失。由此引發了一場精彩的交通事故官司。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交通事故路口示意圖

注意:保險拒賠糾紛屬於個案,每個案例都有各自的特殊性,很多人喜歡以點概面,完全是一種情緒的宣洩。我們寫保險糾紛案例,無非就是讓大家知道保險糾紛從何而來,為何會產生糾紛,常見的糾紛點在哪兒,以及發生糾紛如何解決,我們自己如何去規避遇到這些糾紛。如果僅憑開口亂罵就能解決問題,大可以不用買保險,出事兒了大家就慢慢吵慢慢罵來解決問題。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一審

方某的兩個女兒將自卸車蔣某以及甲保險公司、公交車司機高某以及其公司和乙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由於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①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②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上述法律條款,蔣某能夠找到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如實告知其免責條款的證據,那麼其駕駛沒有年檢的車子肇事是可以賠的。因此訴訟中,蔣某申請了筆跡鑑定其車險投保單字跡鑑定。

現在的車險投保單有投保內容確認聲明(也就是“投保人知曉保險權益,免責條款……”這些內容),以及簽名、年月日。經過鑑定,雖然投保單“聲明內容”部分抄錄鑑定不是蔣某親筆抄寫,但是投保單蔣某的簽名和日期是蔣某的筆跡!

一審法院認定:

1、蔣某認為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免責條款講解和說明義務是無效的,因為法院認可了投保單的簽名。

2、行車制動不合格是事故後司法鑑定出來的,而保險合同規定的是“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約定”。因此,保險公司的抗辯無效。

一審法院判決:

甲保險公司賠付方某子女384204.63元;由蔣某賠償方某子女156992.87元;駁回方某子女的其它訴訟請求。

判決後,方某子女認為賠少了;而甲保險公司也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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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為了省點兒停車費,違章停在了樓下的路邊,因為這條路停滿了車,海哥心理也有個僥倖,“萬一交警不得來拍照呢?”。事實上,就和墨菲定律一樣,越祈禱不發生的事越會發生,於是海哥收到了短信“XX車主,你的車被電子巡邏拍照……罰款200元”。

僥倖心理,是針對於我們自己做了違規違法或者不符合常規的行為才會產生。

例如海哥違章停車,有的人喜歡酒後駕車,有的人就不去檢車。

本文的案例就是:酒後駕車碰到了違法的大卡車,還造成了人傷,最後官司打了三場……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2016年7月7日,方某駕駛無牌照的電動車(經過鑑定,該車已經屬於兩輪機動摩托車,後文不在強調),搭載自己的妻子熊某,行駛到重慶市梁平縣某路無紅綠燈也無交警的路口,和右方路口行駛來的由蔣某駕駛的渝F牌照自卸貨車相撞。而方某右邊還有同向正常行駛,由高某駕駛的公交車,剎車及時,沒有造成連環事故。

事故導致熊某當場死亡,方某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

方某屬於酒後駕駛無牌照機動車,並且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讓右側路口先行;而蔣某的的車也處於沒有年檢狀態,並且超載,還存在行車制動不合格,過路口時沒有采取有效的減速措施。

因此,2016年8月9日,梁平縣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雙方因為上述原因,各承擔50%的責任。而熊某無責。

經查,蔣某駕駛的自卸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30萬,以及不計免賠。高某系某運輸公司聘請駕駛員,公交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相關車險。

由於蔣某駕駛的自卸車存在超過規定年檢時間半年,屬於保險拒賠約定。因此自卸車的承保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拒賠交通事故損失。由此引發了一場精彩的交通事故官司。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交通事故路口示意圖

注意:保險拒賠糾紛屬於個案,每個案例都有各自的特殊性,很多人喜歡以點概面,完全是一種情緒的宣洩。我們寫保險糾紛案例,無非就是讓大家知道保險糾紛從何而來,為何會產生糾紛,常見的糾紛點在哪兒,以及發生糾紛如何解決,我們自己如何去規避遇到這些糾紛。如果僅憑開口亂罵就能解決問題,大可以不用買保險,出事兒了大家就慢慢吵慢慢罵來解決問題。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一審

方某的兩個女兒將自卸車蔣某以及甲保險公司、公交車司機高某以及其公司和乙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由於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①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②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上述法律條款,蔣某能夠找到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如實告知其免責條款的證據,那麼其駕駛沒有年檢的車子肇事是可以賠的。因此訴訟中,蔣某申請了筆跡鑑定其車險投保單字跡鑑定。

現在的車險投保單有投保內容確認聲明(也就是“投保人知曉保險權益,免責條款……”這些內容),以及簽名、年月日。經過鑑定,雖然投保單“聲明內容”部分抄錄鑑定不是蔣某親筆抄寫,但是投保單蔣某的簽名和日期是蔣某的筆跡!

一審法院認定:

1、蔣某認為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免責條款講解和說明義務是無效的,因為法院認可了投保單的簽名。

2、行車制動不合格是事故後司法鑑定出來的,而保險合同規定的是“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約定”。因此,保險公司的抗辯無效。

一審法院判決:

甲保險公司賠付方某子女384204.63元;由蔣某賠償方某子女156992.87元;駁回方某子女的其它訴訟請求。

判決後,方某子女認為賠少了;而甲保險公司也不服,提起上訴。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二審中,方某子女認為一審沒有判決公交公司和公交司機高某的責任屬於判決錯誤,因為如果沒有公交車擋住方某視線,方某就可以看到大卡車,從而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方某子女認為公交公司、公交司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減輕摩托車駕駛員方某的責任,這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

1、經過重慶市公安交管部門複審交通事故後認定,梁平縣交管部門認定沒有錯誤。

2、高某駕駛的公交中巴車屬於正常行駛,沒有任何違規駕駛行為,並且也沒有與事故人員和車輛發生任何碰撞,因此並不負擔任何賠付責任。

3、二審法院走訪了涉案車輛的某機動車檢測公司,該公司出具了關於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的過程說明,證明機動車檢測機構依據GB7258-2012及GB21861-2014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其中制動性能作為重要檢測項目。雖然車險投保單聲明抄錄不是蔣某簽字,但是投保單簽名以及日期是蔣某簽名,因此認定蔣某是知曉相關的免責條款和免責事項,保險公司盡到了說明和解釋義務。因此,二審法院認定,蔣某駕駛脫審半年,且行駛制動有問題的渝F牌照自卸車肇事,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

二審判決:甲保險公司賠付方某子女114204.63元;蔣某賠付方某子女426992.87元。駁回方某子女其它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後,方某子女依舊認為賠少了,以及公交司機要承擔責任;而蔣某因為一審只賠保額外部分,二審要賠全部,因此向重慶市高院申請複查再審此案。

重慶高院審查後,2019年3月25日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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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為了省點兒停車費,違章停在了樓下的路邊,因為這條路停滿了車,海哥心理也有個僥倖,“萬一交警不得來拍照呢?”。事實上,就和墨菲定律一樣,越祈禱不發生的事越會發生,於是海哥收到了短信“XX車主,你的車被電子巡邏拍照……罰款200元”。

僥倖心理,是針對於我們自己做了違規違法或者不符合常規的行為才會產生。

例如海哥違章停車,有的人喜歡酒後駕車,有的人就不去檢車。

本文的案例就是:酒後駕車碰到了違法的大卡車,還造成了人傷,最後官司打了三場……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2016年7月7日,方某駕駛無牌照的電動車(經過鑑定,該車已經屬於兩輪機動摩托車,後文不在強調),搭載自己的妻子熊某,行駛到重慶市梁平縣某路無紅綠燈也無交警的路口,和右方路口行駛來的由蔣某駕駛的渝F牌照自卸貨車相撞。而方某右邊還有同向正常行駛,由高某駕駛的公交車,剎車及時,沒有造成連環事故。

事故導致熊某當場死亡,方某搶救無效死亡,兩車受損。

方某屬於酒後駕駛無牌照機動車,並且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讓右側路口先行;而蔣某的的車也處於沒有年檢狀態,並且超載,還存在行車制動不合格,過路口時沒有采取有效的減速措施。

因此,2016年8月9日,梁平縣交管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雙方因為上述原因,各承擔50%的責任。而熊某無責。

經查,蔣某駕駛的自卸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30萬,以及不計免賠。高某系某運輸公司聘請駕駛員,公交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相關車險。

由於蔣某駕駛的自卸車存在超過規定年檢時間半年,屬於保險拒賠約定。因此自卸車的承保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拒賠交通事故損失。由此引發了一場精彩的交通事故官司。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交通事故路口示意圖

注意:保險拒賠糾紛屬於個案,每個案例都有各自的特殊性,很多人喜歡以點概面,完全是一種情緒的宣洩。我們寫保險糾紛案例,無非就是讓大家知道保險糾紛從何而來,為何會產生糾紛,常見的糾紛點在哪兒,以及發生糾紛如何解決,我們自己如何去規避遇到這些糾紛。如果僅憑開口亂罵就能解決問題,大可以不用買保險,出事兒了大家就慢慢吵慢慢罵來解決問題。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一審

方某的兩個女兒將自卸車蔣某以及甲保險公司、公交車司機高某以及其公司和乙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由於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①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②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上述法律條款,蔣某能夠找到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如實告知其免責條款的證據,那麼其駕駛沒有年檢的車子肇事是可以賠的。因此訴訟中,蔣某申請了筆跡鑑定其車險投保單字跡鑑定。

現在的車險投保單有投保內容確認聲明(也就是“投保人知曉保險權益,免責條款……”這些內容),以及簽名、年月日。經過鑑定,雖然投保單“聲明內容”部分抄錄鑑定不是蔣某親筆抄寫,但是投保單蔣某的簽名和日期是蔣某的筆跡!

一審法院認定:

1、蔣某認為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免責條款講解和說明義務是無效的,因為法院認可了投保單的簽名。

2、行車制動不合格是事故後司法鑑定出來的,而保險合同規定的是“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約定”。因此,保險公司的抗辯無效。

一審法院判決:

甲保險公司賠付方某子女384204.63元;由蔣某賠償方某子女156992.87元;駁回方某子女的其它訴訟請求。

判決後,方某子女認為賠少了;而甲保險公司也不服,提起上訴。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二審中,方某子女認為一審沒有判決公交公司和公交司機高某的責任屬於判決錯誤,因為如果沒有公交車擋住方某視線,方某就可以看到大卡車,從而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方某子女認為公交公司、公交司機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減輕摩托車駕駛員方某的責任,這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

1、經過重慶市公安交管部門複審交通事故後認定,梁平縣交管部門認定沒有錯誤。

2、高某駕駛的公交中巴車屬於正常行駛,沒有任何違規駕駛行為,並且也沒有與事故人員和車輛發生任何碰撞,因此並不負擔任何賠付責任。

3、二審法院走訪了涉案車輛的某機動車檢測公司,該公司出具了關於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的過程說明,證明機動車檢測機構依據GB7258-2012及GB21861-2014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其中制動性能作為重要檢測項目。雖然車險投保單聲明抄錄不是蔣某簽字,但是投保單簽名以及日期是蔣某簽名,因此認定蔣某是知曉相關的免責條款和免責事項,保險公司盡到了說明和解釋義務。因此,二審法院認定,蔣某駕駛脫審半年,且行駛制動有問題的渝F牌照自卸車肇事,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

二審判決:甲保險公司賠付方某子女114204.63元;蔣某賠付方某子女426992.87元。駁回方某子女其它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後,方某子女依舊認為賠少了,以及公交司機要承擔責任;而蔣某因為一審只賠保額外部分,二審要賠全部,因此向重慶市高院申請複查再審此案。

重慶高院審查後,2019年3月25日判決:維持二審判決。


保險糾紛:酒駕摩托,撞上超載未年檢大卡車,保險公司:拒賠40萬

海哥說險

1、就事論事,本案中大卡車的蔣某明顯是瞭解車險投保免責事項的,在車險投保中,由於需要抄寫的聲明內容有點兒多,很多車主喜歡由人代抄錄,然後自己簽名。實際上根據本案判決來說,這是合法有效的。

2、最近些年,由於很多車主利用投保單沒有親筆簽名,因此很多保險公司因為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沒有告知為由,輸了很多官司。因此保險公司改革了很多投保流程,例如,抄錄聲明,需要驗證車主手機號,保費扣取需要車主本人直接繳納保費。目的都是為了將證據落實為“車主已知曉免責條款,免責事由”。

3、但凡在街頭和路口觀察過的人都知道“鬼探頭”是什麼意思,就是海哥本人也親身遭遇過“鬼探頭”。鬼探頭最多的就是騎摩托車的,橫穿馬路的較少。所謂“鬼探頭”舉例,當我們走人行橫道過馬路時候,旁邊的車道的車都是停止的,突然從兩輛車中間竄出來的騎摩托車或者電瓶車,他們就是鬼探頭。本案中,方某酒後駕車已經違法,理應靠右側低速行駛,這樣不僅不會遮擋視線,也有利於自己安全。

4、交通肇事不可怕,就怕自身違法賠不到。雖然很多人吐槽車子年檢制度,還有很多大貨車需要給錢考證,但是海哥想說,各行有各行的規則,要想保險賠的好,知曉規則跑不了!很多人喜歡雙重標準要求別人遵守規則,而對自己放縱。聰明的人向來都是一遍吐槽,然後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去了解,理解行業的規則。例如,很多罵高考,但是人家一樣讓自己的孩子拼命的去適應高考規則,只有那些思維極端的才會說“讀書無用”。

5、勿僥倖,勿酒駕,命是自己的。車子該年檢還是得年檢,30萬保額真的不夠用,賠的都是自己的錢!

本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

我是海哥說險,關注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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