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什麼,法律認可“事實婚姻”嗎?

婚姻 法律 法制 社會 法律知識知多少 2018-12-17
“事實婚姻”是什麼,法律認可“事實婚姻”嗎?

事實婚姻,是指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沒有結婚登記的共同生活的狀態。事實婚姻有沒有效,要分時間段區別對待。

有效的情形。在1934年的婚姻法規定,凡男女實行同居者,不論登記與否,均以結婚論。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中明確了,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實婚姻雙方在起訴時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則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因此,我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是承認事實婚姻關係的,也是因為當時婚姻登記制度的不完善、人們法治意識的不足等。

無效的情形。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徹底從制度層面否定了事實婚姻關係,最高院的通知中進一步明確了,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也就說,從此,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的存在。但是,效力不溯及既往,不能以現在的規定否定以前的關係,在這之前的事實婚姻關係依然有效。

無效的事實婚姻結束,財產、子女怎麼劃分?事實婚姻結束,分居後,財產按同居關係處理,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物為一般共同財產,在同居期間發生的繼承等按個人財產對待,共同生活期間發生的債務債權,按共同債務、共同債權處理。雙方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歧視。同居關係的解除,不影響父母子女關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都有撫養的義務。

現在,不存在所謂的事實婚姻了,只有經過登記的婚姻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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