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九年後原夫妻為房產再打官司,一篇報道揭開鮮為人知的社會現象

婚姻 法律 企鵝 讀書 法制 楚天都市報 2018-12-13

楚天都市報12月11日訊(記者餘皓 通訊員顧丹 項捷)12月9日,楚天都市報企鵝號刊發了《女子離婚判決前“喜獲”一套房,賣不了房,九年後再告前夫》一稿,閱讀量達到8.5萬,激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有網友稱,大家對離婚並不陌生,但此稿揭開了鮮為人知的一個社會現象,即離婚後原夫妻之間可能還有官司。

離婚九年後原夫妻為房產再打官司,一篇報道揭開鮮為人知的社會現象

圖為朱宏偉律師(中)接受記者訪談

王女士與丈夫吳某因感情不合打起離婚官司,就在離婚判決的前一個多月,王女士的母親陳某考慮到王女士離婚後無住所,遂全額出資以王女士名義,在新洲買了一套房子。2009年,在離婚訴訟中,王女士認為這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遂未就該房提出分割。

婚最終是離了,王女士與吳某也各過各的生活。吳某除了探視由王女士撫養的年幼女兒外,和王女士之間再無過多的交集。不料,今年6月,王女士因要去外地發展,欲賣掉該房,但在辦理過戶手續時被告知,該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必須要夫妻雙方到場才能辦理。而前夫吳某根本就不配合這事。

這個房子到底是歸王女士一人所有?還有王女士和前夫吳某共同所有?只有在法律上了斷了這個事,王女士才有對這個房子的處置權。王女士找到武漢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人朱宏偉律師後,經訴訟,法院判決這套房子歸王女士一人所有。

稿件並沒有只寫法院的判決,還作了延伸報道,即律師點評,這個點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作為網友,他們需要了解離婚房產分割,到底該如何分?朱宏偉律師詳細分析了婚後哪種情形房產屬於夫妻共有,哪種情形屬於夫妻一方所有。

該篇報道是楚天都市報聯合湖北省司法廳、湖北省普法辦,開闢“法在身邊”專欄的首篇報道。除在紙媒刊發之外,也在楚天都市報企鵝號刊發,引起廣大網友、讀者共鳴。網友“格格”稱,有部分人在離婚時,對房產、子女撫養、其它財產等,並沒有完全處置完。即便離婚訴訟時處置完了,隨著形勢的發展,有可能產生新的變化,如子女撫養權變更、追加撫養費等,原夫妻之間可能再次對薄公堂。

部分網友表示,《女子離婚判決前“喜獲”一套房,賣不了房,九年後再告前夫》一稿的普法性較強,非常接“地氣”,希望以後能多看到此類法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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