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離婚律師胡家豔指出離婚,切勿違法“離”

婚姻 法律 社會 書雲星座心理 書雲星座心理 2017-08-26

昆明離婚律師胡家豔指出離婚,切勿違法“離”,胡家豔婚姻律師團隊專注如下婚姻家庭難題:婚姻家庭房產法律訴訟、戀愛擇偶諮詢、夫妻情感疏導、家庭矛盾調解、婚姻挽救修復、婚姻情感困擾諮詢、婚戀生活指導、親子關係諮詢、家庭理財諮詢、私人情感顧問、復婚幫助等。

與其他民事訴訟一樣,離婚訴訟中也涉及到大量的證據。但由於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的人身性質特殊,且往往還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尤其是在當今複雜,變化萬千的社會環境中,離婚訴訟中關於證據的採集、認定都有其特殊性,下面僅就幾個熱點問題進行簡單討論。

一、離婚訴訟中的非法取證

離婚案件的取證相對於普通民事案件要來的複雜和困難許多,尤其是在證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中存在過錯的問題上,證據的取得和保存都有一定的難度。以“小三”現象導致的離婚案件為例,這類案件的取證問題總是社會的熱點關注,“私家偵查”也就是在這種背景之下產生的。且根據調查數據顯示,在目前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當中,由於“第三者”導致離婚的比例已經佔到整個離婚原因的40%以上。然而這類案件在證明婚姻一方存在過錯時,總是遭遇到非法取證的阻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採用上述途徑獲取證據的行為就是非法取證。

二、非法取證的效力問題

《婚姻法》確立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究。但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過錯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證明對方存在法定賠償事由的義務。實踐中,不乏因懷疑對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綢繆蒐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的現象。但鑑於目前我國法律就此規定不完備,實際案件中出現了種種尷尬。法庭很難在保護無過錯方要求賠償權利的同時,又保護涉案有關方的隱私權,同時還不損害公序良俗。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採用某些“特別”方式對自己的權利進行救濟。下面討論兩種常見的取證方式的效力問題:

1.關於僱傭私人調查的問題

私人調查受僱傭後,採取化裝、跟蹤等手段收集證據很有效果。但我國目前並沒有賦予以合法身份,僱傭私人調查進行取證不宜提倡,但是證據取得者的名稱、身份並不重要,關鍵是取得證據的手段是否合法。

2.私自錄製的錄音錄像的效力問題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錄像也可以作為證據。它意味著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製的音像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非這些資料的取得方法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但作者認為,這並不意味著“偷錄合法化”。它能否作為證據,不在於它的私下性、祕密性,關鍵是它是否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提交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注意該證據的合法性,否則可能無法實現證明的目的。在合法取得視聽資料之後,還會涉及視聽資料的證明力問題,《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有疑點的視聽資料是指該視聽資料有瑕疵,即其真實性值得懷疑,只有在補正後才能單獨或與其他證據共同作為認定案件的證據。訴訟實踐中,很多當事人提供的視頻資料、錄音證據不完整、不清晰,因而不能達到其預想的證明效果。在這種情況下,舉證的不利後果還是由舉證人來承擔的。所以當事人在提交此類證據之前,應當對其加以審查,確保證據的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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