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與婚外情人分手結算寫下借條 法院這樣判'

婚外情 營山 南充 四川 濟南 經濟 項鍊 南充新聞網 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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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經人介紹與一位男子耍朋友。交往期間他給她買了一條價值近5000元的項鍊,還贈送了1萬元現金。後來,二人鬧分手時對經濟往來進行了結算, 她向他出具了1.5萬元的借條。 她歸還了項鍊,但未還款,被他告上法庭。一二審法院均判決她償還債務。

情人分手出借條 未予還款上法庭

陸貞家住營山縣, 其丈夫長年在外地打工夫妻感情平淡。2018年5月,經人介紹, 她和鄰鄉男子龔睿耍起了朋友。認識後,龔睿請陸貞和介紹人等吃喝,花了幾千元,他還給陸貞買了一條價值4980元的項鍊。過了幾天,又給陸貞送了1萬元現金。不久,二人還一起赴濟南旅遊。

但好景不長, 二人很快鬧起了分手,2018年6月18日, 這對婚外情人進行了結算,陸貞向龔睿出具了一張1.5萬元的借條。

後龔睿向陸貞索要欠款, 陸貞稱沒錢,二人又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2018年8月13日,二人再次發生糾紛,陸貞退還了龔睿送給她的項鍊,但沒還錢,雙方吵得很凶,陸貞一氣之下,請人打了龔睿。龔睿報警後, 當地派岀所對他們打架糾紛進行了調查處理, 經濟糾紛經派出所調解無效,建議他們走司法程序。龔睿遂於2018年底訴至營山縣人民法院, 請求依法裁決。

立據是否受脅迫 法庭爭議成焦點

原告龔睿聲稱,2018年6月18日,陸貞向他借款1.5萬元,約定在第二天償還,並向他出具了借條。但陸貞並沒有按約定時間還款。

被告陸貞堅稱她沒有借過龔睿的錢,是他強迫自己書寫的借條,請求法院駁回龔睿的訴請。

法院進行了深入調查, 陸貞承認龔睿向其贈送項鍊和1萬元現金的事,但稱那不是借款, 借條是二人在分手前的一天半夜,龔睿強迫她寫下的,當時他們還在談戀愛,所以她沒有報警。

被告辯解無證據法院判決須還款

營山縣法院認為: 陸貞辯稱是受龔睿脅迫書寫的借條, 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同時,陸貞是已婚,又與異性耍朋友,接受吃喝、禮物和現金,是不道德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因此,在此期間花了他人錢財,應當退還。至於金額,1.5萬元的條據中包含項鍊價值4980元,應當扣減。2019年2月28日,該院一審依法判決陸貞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龔睿10020元。

一審判決後,陸貞不服,上訴至南充中院, 稱借條是受到龔睿的脅迫書寫,還說龔睿在她家裡長期居住不走,晚上還用水果刀威脅她。另外那1.5萬元,除了項鍊已退還給龔睿,另1萬元是雙方一起到濟南往返機票及其他開支,已用完。陸貞還說,龔睿是在半夜脅迫她寫的借條,說他算了賬,稱去濟南給了1萬元,項鍊近5000元,讓陸貞共打8000元的條子。 她本就處於脅迫中,見龔睿很生氣,就說寫1.5萬元的條子,她認為這麼寫了,龔睿就不生氣了。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對此,龔睿答辯稱:往返濟南是他另外出錢開支的, 與給她的1萬元無關,他沒有脅迫她寫借條,請法院駁回陸貞的上訴,維持原判。

南充中院二審認為, 陸貞陳述她在出具借條後的第二天卻繼續正常生活,如果陸貞所稱屬實,頭天晚上受脅迫出具借條,那麼在擺脫脅迫後,未向周圍人或公安機關尋求幫助, 這與常理不符。而且根據陸貞的說法,當時龔睿僅讓其書寫8000元的借條,陸貞“主動”提出書寫1.5萬元的借條,明顯不符情理。 退一步說, 即使陸貞所稱屬實,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受脅迫出具的借條屬於可撤銷的借條, 陸貞在出具借條後並未行使撤銷權, 該借條應當予以認定。日前,南充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內當事人為化名)(張梓欣 記者 何顯飛)

律師說法

受脅迫出具的借條是否有效

四川鑫中雲律師事務所主任趙雲(系四川省優秀律師、四川省維護職工權益傑出律師和四川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規定:“一方以欺詐、 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 應認定為無效。”如確因受脅迫書立了借據,應及時報警,警方證實當事人受到過脅迫, 其書立的借據是可以撤銷的。本案中,被告因無證據證明她向原告出具的借條是受到脅迫後書寫的,因而該借條被法院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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