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這類行為,最高可獲2000元獎勵'

環境汙染 環境保護 水汙染 新聞 生態臨淄 2019-09-17
""舉報這類行為,最高可獲2000元獎勵

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日前聯合印發《淄博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凡群眾舉報經市生態環境局或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調查情況屬實,並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避免較大環境汙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數額不等的獎勵,獎勵數額最高可達2000元。

根據細則,舉報獎勵和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實施屬地管理,舉報人應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舉報。對於跨區縣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向市生態環境局舉報。對於跨市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向省生態環境廳舉報。

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單位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違法事實以及反映排汙情況的圖片、影像等證據。同時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多人聯合舉報分別提供個人信息)。

獎勵的對象限於實名舉報人。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獎勵首位舉報人(以受理單位登記時間為準);被舉報方有多項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獎金最高項進行獎勵(聯合舉報的獎金自行協商分配)。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涉嫌違法的,可以繼續舉報,再次獲得獎勵。

舉報下列情況,經市生態環境局或區縣分局(環保局、安環局)調查情況屬實,並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避免較大環境汙染損害的,給予舉報人以下數額不等的獎勵。

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500元獎勵:

1.工業項目日均超標排放汙染物的,或者被取締後擅自恢復生產的;

2.已被責令限產、停產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或者未經生態環境部門驗收通過,擅自恢復生產的;

3.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的和違反“三同時”制度擅自生產的;

4.擅自停運、拆除、閒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

5.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擅自排汙的;

6.納入“散亂汙”和燃煤小鍋爐關停取締清單又死灰復燃的;

7.未按要求開展汙染物排放檢測和信息公開的;

8.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固體廢物的;

9.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實施修復,進行後期管理的;

10.從事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汙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

11.其他偷排超標汙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1000元獎勵:

1.設置利用暗管、滲坑、滲井等偷排或者違法處置工業汙水廢液的;

2.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備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以及接受委託監測數據造假等逃避監管的;

3.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法排放汙染物,對水環境安全構成威脅的;

4.私自將危險廢物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非法處置的;

5.放射源丟失、被盜或者失控的;

6.未按法律法規要求公開新生產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出廠環保達標信息的;

7.違規生產、銷售達不到國家或者省公告規定的機動車或者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8.工地、廠區使用冒黑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9.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對生態環境侵佔的;

10.工礦企業在運營及拆除過程中不履行土壤汙染防治義務的;

11.違法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汙染土壤用於土地復墾的。

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的給予2000元獎勵:

1.違法傾倒危險廢物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三倍以上,造成嚴重環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化學品或者放射性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

3.排汙單位拒不執行空氣重汙染應急預警期間停產、限產決定或者應急減排措施執行期間偷開偷排的;

4.未經批准擅自處置或者丟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廢液的;

5.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對生態環境規模化破壞的;

6.違法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汙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汙染物的;

7.及時舉報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有效避免了環境重大汙染事故發生的其他情形。

為便於及時準確調查處理,舉報人舉報第(二)、(三)項環境違法行為的,在提供被舉報對象名稱、違法行為發生地、基本違法事實基礎上,應儘可能的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協助方式包括以下方式:提供檢測報告、圖像資料、文件材料等能證明被舉報對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物證;帶領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前往現場調查或者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和有關場地、設備等進行指認;以其他方式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舉報人沒有提供被舉報單位的準確名稱、詳細地址、基本違法事實的;

(二)經生態環境部門調查難以確定具體違法主體和事實的;

(三)舉報前違法行為已由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或者已經新聞媒體曝光的;

(四)舉報前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處罰後正在改正違法行為的;

(五)舉報人未按本規定第四條提供本人真實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提供有效材料的;

(六) 不屬於生態環境部門監管範圍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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