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修復期待“綠色可持續技術”

土壤修復期待“綠色可持續技術”

綠色可持續修復是一種考慮到修復行為造成的所有環境影響而能夠使環境效益最大化的修復行為。圖片來源:百度圖片

■中國科學報記者 貢曉麗

《土壤汙染的防治行動計劃》(土十條)發佈一年以來,國家正在加快法律法規、標準的制定工作。“順利的話,經過全國人大的審議,新修訂的《土壤汙染防治法》可能會比我們預料的時間更快一點出臺。”在日前召開的中國可持續環境修復大會上,環保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林玉鎖表示。

土壤治理修復政策的頻繁出臺,市場的需求,也帶動了相關行業的發展。據預測,土壤修復行業將成為“十三五”期間發展空間最大的環保細分行業之一,市場空間或高達4.6萬億元。且由於環境治理具有長期性,土壤修復行業有望長期熱度不減。

為此,很多相關企業希望藉機在土壤修復領域大幹一場。根據我國土壤修復的實際情況,掌握先進的土壤修復技術和場地調查檢測技術成為企業進入土壤修復領域的一個入口。

全生命週期的綠色可持續修復

修復技術是修復行業普遍關注的重點,然而一個全面、系統、切合實際的修復方案其實更為重要。我國涉足土壤修復領域的時間還非常短,“綠色可持續修復”這個概念也是從國外引進的。

所謂綠色可持續修復,美國環保署(EPA)給出的定義是:一種考慮到修復行為造成的所有環境影響而能夠使環境效益最大化的修復行為。

“在眾多汙染地塊需要修復的情況下,能夠利用的資源很有限,所以從頂層設計到項目實施都要優化資源配置,把錢用得最有效,把最需要挪移的風險去除掉。”清華大學副教授侯德義在介紹綠色可持續修復的核心時說。

侯德義強調,基於全生命週期的決策對於綠色可持續修復極為重要。“在修復領域,傳統的決策過程主要是關注修復場地本身,想辦法降低汙染物濃度。新的可持續修復則是越來越多地考慮修復場地以外的影響。比如使用的修復試劑生產過程中造成的環境影響,在填埋處理中將汙染土壤運出場地對交通、埋場長期的影響等。”

他表示,目前我國不少項目在場地調查方面的工作還存在明顯不足,導致修復方案存在過度修復問題。“過度修復往往由於場地調查的精度不夠,導致修復的範圍擴大化。另外,還存在某些地塊有汙染,但是並沒有發現的情況。”

對此,他建議對汙染場地進行精確修復,避免過度修復。

在技術方案的選擇上,侯德義認為,針對不同的場地,應當在具有技術可行性的方法中選擇,而沒有一個方法對所有的場地都是可行的。所以在修復領域對場地的特性要準確把握,在此基礎之上才能做好綠色可持續修復。

綠色可持續修復理念要求秉持綠色理念,從環境保護和人體健康的角度出發,選擇最佳的修復技術和方案。至於何種技術算是綠色修復技術,業界共識為:對環境的影響可以降低到最小程度,將節能減碳及擴大回收植入修復技術的設計及執行,如植物修復技術、生物修復技術、修復土壤的再回收使用或者物化生物聯合修復技術等,都可以稱之為綠色可持續修復技術。

熱脫附修復汙染土壤獲快速發展

踐行綠色可持續理念,有些企業已經在行動。高能時代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能環境)董事長李衛國表示,在環境修復領域,企業參編多項汙染場地修復行業技術和產品標準,並且在項目中踐行綠色可持續修復理念。比如,高能環境承建全球最大的汙染場地原位熱脫附項目——江蘇蘇州溶劑廠原址北區汙染場地修復治理項目。

原位熱脫附技術,作為一項綠色可持續修復技術,自1985年美國EPA首次將其採納為一項可行的修復技術起,即被國外廣泛應用於處理揮發性和半揮發性有機汙染物的土壤、汙泥、沉澱物、濾渣等汙染場地的修復。另外,熱脫附技術對於處理一些突發性的有機汙染環境事故,如由於意外洩露、傾倒而發生的突發性土壤汙染事故的應急修復也是一種不錯的技術方案。

“作為一種熱處理技術,通過加熱把汙染物從土壤中脫附出來,這種技術在原理上並不複雜。但這種技術的先進性,關鍵表現在實際工程中的應用,工程應用的過程和經驗是最重要的。”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研究員龍濤說。

他表示,不是說有了汙染場地、有了設備就可以用好技術,而是能不能將實際經驗應用到修復的工程中去。所以,我們在引進技術的時候,一定要與實際的工程結合,要通過工程化應用,把先進技術真正轉化為應用成果。

據介紹,高能環境通過對技術的改進,其系統優勢正在與蘇州合作的治理項目中發揮重要作用。其技術優勢為永久性去除汙染物、無二次汙染、可創造二次效益、可達到不同程度的處理效果、分階段分離不同汙染物、處理範圍大等。

標準體系有待建立

技術轉化難題之外,目前我國汙染場地修復尚未形成明確的標準體系,這對於投身該領域的企業也是一個困難之處。

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院長姜林表示,在場地調查與監測方面,目前只有三個標準,這三個標準很難支撐現有的汙染場地調查。他認為,現在的主要問題有三個:只有場地的調查,對汙染場地的採樣、監探,包括快速監測儀器的使用、地下水監測井的建設等,都缺乏相應的技術規範;我國風險評估方法過於保守,難以客觀評價風險;修復技術方面也缺少技術規範。

這一系列的問題有待國家出臺更詳細的政策,規範修復技術、建構層次化風險評估體系等。

如何建立健全可持續土壤修復體系。姜林建議:建立相應的修復技術的應用技術規範;建立制定修復過程建設運行維護等相關標準;制定針對二次汙染的相關技術標準,防止汙染場地修復過程中的二次汙染;建立合理的修復效果的評估,包括引入統計分析進行汙染場地效果的評估;研究制定綠色可持續修復技術標準等等。

“隨著《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出臺,檢測標準體系等相關領域也將受到資本的重點關注,標準一旦確立,將引導行業向更規範的方向發展,一些具有技術優勢的企業可能會因此受益”。他說。

今年被業界稱為“土壤修復環境政策爆發年”,這些即將出臺的政策是否能解決上述問題?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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