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環境罪的認定與量刑

環境保護 空氣汙染 環境汙染 法律 法治甘肅網 2017-05-18

本期主題:嚴厲打擊汙染環境犯罪,保護大家共同生活的家園,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廣泛共識。但仍有一些企業或個人為了一己私利不惜突破底線,無視法律的規定,肆意破壞環境攫取利潤,最終沒能逃過法律的制裁。本期舉案說法就汙染環境罪的認定和量刑、最新司法解釋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規定的亮點,以及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有哪些情形等展開探討。

典型案例:2013年8月至2016年11月,劉某在未取得營業執照,未通過環評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在蘭州市永登縣河橋鎮馬蓮灘村的荒山坡地上“建廠”非法鍊鋁,並將產生的廢鋁灰傾倒於附近的山溝裡掩埋。2016年11月8日,蘭州市環保局及永登縣環保局對永登縣河橋鎮周邊檢查時發現這一情況,並查出其非法向土地傾倒的危險廢物達300噸,超過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中無機氟化物濃度限值。案發後,劉某主動拆除鍊鋁設備,清理非法傾倒的危險廢物,基本恢復土地原貌。5月11日,永登縣人民法院對外公佈該案的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劉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50000元。

記者:良好的環境除了環保意識的正確樹立外,法律的剛性保護也是不可或缺的,請簡要介紹一下我國在環境保護領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阮磊:就刑法來說,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這裡的“違反國家規定”主要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記者:對於刑法規定的汙染環境罪中的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該如何認定?

阮磊: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洩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於特定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行為。

記者: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這對預防和懲治環境汙染意義重大,請簡要介紹一下該《解釋》的最大亮點。

阮磊:《解釋》結合當前環境汙染犯罪的特點和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用18個條文對相關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把握等問題作了全面規定。其最為突出的亮點一是突出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懲治,《解釋》規定,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這一新增規定,對於防範和懲治大氣汙染犯罪這一關注度極高的“頑疾”意義重大。二是在“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中新增了“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和“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兩種情形,這對於那些為謀取非法利益而打算實施環境汙染的犯罪單位和個人,會對謀利所得和犯罪成本產生理性的預測和考量,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懲治和預防犯罪。

記者:上述案例法院認定行為人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請簡要介紹一下符合這一條件的相關情形。

阮磊:刑法規定,行為人觸犯該罪造成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上述《解釋》規定,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總共有13種,主要包括: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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