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鶴一去不復返“避稅天堂開曼群島

首先百科介紹一下開曼群島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有時也譯為凱門群島或蓋曼群島)是英國在美洲西加勒比群島的一塊海外屬地,由大開曼、小開曼和開曼布拉克3個島嶼組成。開曼群島是世界第四大離岸金融中心,並是著名的潛水勝地。

開曼是著名的離岸金融中心和“避稅天堂”,亦是世界著名的潛水勝地、旅遊度假聖地。金融和旅遊業是其主要經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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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創造出一棟小樓有1.8萬家公司註冊地址的記錄。

被人戲稱為“世界上最大的辦公樓”

但是

這一切

將會煙消雲散

因為開曼經濟實質法「實施細則」正式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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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執行時間表

罰則

未能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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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導性訊息

任何適用個體故意向管理局提供虛假或誤導性數據,可處10,000開曼群島元之罰款 (約12,000美元) 或五年刑責,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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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交換

我們的觀察

此次開曼經濟實質法規定,使得紙上公司之營運面臨更多挑戰。申報義務及在當地聘用相關員工從事主要業務活動及於當地召開董事會之要求,增加開曼公司之營運成本。資訊揭露及交換之規定,使透過開曼公司進行避稅行為在國際間無所遁形。公司應視在開曼註冊個體之業務形態思考相應措施。

例如對於持有知識產權之開曼公司,應考慮將知識產權遷移至實際研發決策進行地點及研發活動執行地,以符合反避稅之規定。對於以開曼進行貿易之公司,若無法於開曼當地具備執行該業務功能之員工,應適時停止透過開曼公司進行接單或轉單等活動。

此施行細則雖對於控股公司有較低之經濟實質要求,亦未禁止公司將其業務委外執行,然開曼公司本身對於該委外業務是否具有足夠資源及監管能力,亦被列為評估之風險因素之一,同時,細則亦說明,擔任外包廠商之公司若同時提供數家公司人力服務,其提供服務之人力不得重複計算(即若由某一家外包公司由同一名員工提供予100家控股公司投資管理服務,則每家控股公司所使用之人力資源數量系0.01人,當地稅局恐認各控股公司因未具備合理經濟資源而不符合實質營運規定),故委託當地祕書公司代行控股業務恐非長久之計。

開曼控股公司即使有經濟實質仍會構成嚴重之重複課稅,例如所得來源國對股利、利息、權利金、資本利得的高額扣繳稅率,中長期言,公司應整體評估集團組織架構,選擇開曼以外租稅協議網絡廣泛併合適建立實質營運之控股公司,以降低集團整體有效稅率。

來源:網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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