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椒竊賊”落網花椒地

花椒 法律 陳飛 摩托車 靈寶市人民法院 2017-06-21

作案目標明確,專竊村民花椒,花椒地裡終落法網。近日,靈寶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餘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盜花椒由扣押機關發還失主,作案工具黑色中域125型摩托車一輛、剪刀一把、礦燈一個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24日至30日,被告人餘某某經事先踩點,騎一輛黑色的125型摩托車攜帶頭燈、蛇皮袋等工具,分別到靈寶市豫靈鎮某村四戶村民的花椒地四次盜竊花椒。2016年7月31日至8月2日,被告人餘某某利用上述工具到陝西省潼關縣某村,分別到三戶村民花椒地三次盜竊花椒。2016年8月6日晚8時許,被告人餘某某以同樣的作案方式竄到陝西省潼關縣張某某花椒地盜竊四斤左右溼花椒,準備離開時被潼關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後民警從被告人餘某某租住的房中查獲被盜三袋乾花椒83斤,一袋花椒籽62斤,經評估,總價值為2402元。

案發後,被盜花椒及被告人餘某某作案使用的摩托車、剪刀、頭燈被靈寶市公安局扣押。

另查明,被告人餘某某曾於2007年4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2007年10月刑滿釋放。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餘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餘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餘某某有犯罪前科,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餘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宋清波 侯沛)

編輯:陳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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