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說說看 | 派出所副所長為護妻、幼打人,你怎麼看?'

衡陽 法律 酒店 湖南 創業 視覺中國 南方週末 2019-08-05
""來說說看 | 派出所副所長為護妻、幼打人,你怎麼看?

(視覺中國/圖)

日前發生的湖南衡陽“派出所副所長打人”事件,根據衡陽市的通報:張鵬(衡陽市石鼓區公安分局一派出所副所長)夫婦當晚與朋友聚會,在同一家酒店喝了很多酒的賀國偉對張鵬朋友7歲的女兒作出追到女廁所強迫親臉的行為,張鵬妻子龔琳雅(職務為衡陽市女子看守所所長)在追到酒店門口與賀國偉理論時被賀毆打。張鵬在制止賀國偉時將其打倒在地後又踢了幾腳,並打了與賀同行的友人幾拳。根據調查結果,衡陽市有關部門認為賀國偉“酒後失態、行為不當”,並毆打他人,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一千元;張鵬在制止賀國偉毆打妻子過程中制止過當,被終止提拔資格、停職30天、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關於此事,網絡熱議紛紛。有指責警察打人的,也有為張鵬喊冤的。張鵬被處分冤枉嗎?

正方:

賀某涉嫌猥褻幼女還毆打女性,該打。而張鵬為了保護妻子制止惡徒,是人之常情,法律上屬於正當防衛。連人民日報官方微博也發佈表微評稱,如果警察“保護不了妻幼,談何保護群眾”,可見民眾在這件事上多是支持張鵬的。

反方:

作為男人制止毆打妻子的惡徒當然是天經地義,合理合法。但是在對方已經倒地,明顯不具有威脅性之後,還上去補上幾腳,這就已經不是制止了,屬於防衛過當。

正方:

就算是張鵬的制止行為稍有過當,但也是因為被賀某的暴行激怒,憤怒之下難以控制自己,可以理解。沒有哪個男人在那樣的情況下還能控制自己。要求他適可而止在當時的情況下過於苛刻了。而且張鵬當時不是在工作時間,也沒有表明警察身份,不應該以警察的標準要求他。

反方:

張鵬身為派出所副所長,執法人員更應該知曉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邊界,不能因為當時他不是在工作時間就放鬆對其行為的要求。面對一個違法犯罪的嫌疑人,一個警察(即使是在非工作時間)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在控制嫌疑人後等待同事前來處理(之前已報警,事實上警察在幾分鐘後就趕到了現場),而不是為洩私憤而繼續毆打嫌疑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執法犯法,應該罪加一等。現在的處分,一點也不冤枉。

正方:

就算是張鵬該受處罰,那也太重了。和賀國偉所受的處罰不相稱。賀國偉追趕幼女並毆打他人,事後還歪曲事實到網上傳播,試圖操縱輿論抹黑警察,卻僅僅被拘留15天罰款1000元。這樣的處罰太輕。他剛大學畢業,其創業公司就拿到諸多政府部門的項目,背後有沒其他原因?

反方:

賀國偉所受的處罰是否恰當,和張鵬是否冤枉是兩個問題。事件是由賀國偉引起的,但是張鵬在處置時有過錯,對張鵬的處罰已經考慮了賀國偉是事件肇始者的因素。至於賀的“背景”和處罰,可以另行討論。

眾說紛紜中,你怎麼看?歡迎來評論區說出你的看法。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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