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七起涉黑涉惡案件審理過程

黑社會 蘭州 常進 法律 毒品 甘肅 王佐良 蘭州新聞網 2019-06-19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張爍

6月15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審理的孫發明、王佐良等7起涉黑涉惡案件進行發佈。孫發明等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的審判是甘肅省積極響應《全國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要求,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的陸續公開宣判,彰顯了我市掃黑除惡的堅強決心和法律權威。

據瞭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為切實掃除黑惡勢力、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維護全市社會和諧穩定,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力部署,主動作為,以動真格、敢碰硬、掃徹底的決心,多渠道、多角度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活動。

案例一

孫發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被告人孫發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由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1月28日起訴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開庭審理,2018年2月13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孫發明等34人公開宣判。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20日做出二審裁定,現案件已移送執行。

判決結果: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孫發明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75000元。判決被告人郭某、賈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等3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等,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四年不等,其中對姚某某、何某某、張某某、安某某等8人宣告緩刑,沒收孫發明個人財產。

案例二

常進元村霸案

開庭審理前,合議庭成員,嚴格依法開展庭前準備工作,先後兩次召開庭前會議,充分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處理了管轄、公開審理、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組織控辯雙方展示了證據,總結了爭議焦點,對相關證據建議公訴機關進行了補充,為庭審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保障。2018年2月7日至8日,新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2018年3月9日,新區法院公開宣判該案。

判決結果:被告人常進元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經營罪,職務侵佔罪,受賄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35萬元。被告人孟某某、犯破壞生產經營罪,職務侵佔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5年,並處罰金10萬元。其餘12名被告人獲五年有期徒刑至緩刑不等。

從被告人常進元、孟某某處追繳受賄所得贓款12000元;從被告人常進元處追繳受賄所得贓款21700元;從被告人孟某某處追繳受賄所得贓款14000元,上述款項追繳後上繳國庫。從被告人常進元、楊某某處追繳職務侵佔所得贓款213000元,從被告人常進元、孟某某處追繳職務侵佔所得贓款391105元,追繳後發還華家井村村委會。從被告人常進元處追繳敲詐勒索的贓款發還受害人。

宣判後,被告人常進元、孟某某、常某仁、常某和不服,提出上訴,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9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馬金龍惡勢力犯罪團伙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馬金龍、許某、張某某、王某偉、王某升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皮某某、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22日受理該案,2018年12月13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2019年1月17日經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同日報請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示,2019年1月28日宣判,宣判後被告人馬金龍、許某、張某某、王某偉、王某升不服提出上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8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被告人馬金龍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其餘7被告獲有期徒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案例四

王佐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

被告人王佐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由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1月29日起訴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5月10日至12日3天集中開庭審理,2018年3月15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佐良等15人公開宣判。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6日作出二審裁定,現案件已移送執行。

判決結果: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王佐良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強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席某某、米某、陳某某等13人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賣淫罪、開設賭場罪等,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十年不等,並處罰金。

案例五

譚經凱等6人聚眾鬥毆案

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3月6日向城關區法院移送案卷,城關區法院於2019年3月6日立案。2019年5月5日9時30分在城關區法院一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2019年5月9日城關區法院將此案移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示。

判決結果:被告人譚經凱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其餘5被告人獲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不等。

案例六

楊進隆案

被告人楊進隆、馬某某、盧某某聚眾鬥毆一案,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以城檢未檢刑訴(2019)14號起訴書及城檢未檢刑變訴(2019)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於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2019年5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判決結果:被告人楊進隆犯聚眾鬥毆罪,原判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罰金1000元。被告人馬某某犯聚眾鬥毆罪,原判聚眾鬥毆罪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撤銷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盧某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七

張和平案

此案由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檢察院以紅檢公訴刑訴【2018】109號起訴書於2018年6月15日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依法判處被告人張和平等9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九年九個月不等。宣判後,7名被告人提出上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此案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被告人張和平等人組織實施共同犯罪較為固定的事實,不構成犯罪集團,也達不到《指導意見》規定的“惡勢力”認定標準,但已初步具備了“惡勢力”的雛形,必須依法予以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和平犯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10000元。其餘被告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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