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不是黑社會不能定成黑社會!

這還得從前陣子的“兩會”說起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在會上回應了

一些地方對“掃黑除惡”下指標問題。

“我們這些機構都帶著‘人民’二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公安,都是為了人民幸福,不是黑社會被打成黑社會了,這樣怎麼實現人民幸福?”

“逮捕的時候,必須弄清楚,不是黑社會的,就不能按照黑社會批捕。不是這個犯罪,就不能按照這個罪名起訴。這是我們檢察機關能夠做的,這很重要。”

那麼問題來了

怎麼區分呢?

讓我們趕快進入《掃黑除惡小課堂》吧!

【掃黑除惡】不是黑社會不能定成黑社會!

黑社會組織特徵:

根據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294條的修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該具備以下特徵:

1、組織特徵,即具有一定的組織性。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根本性和標誌性特徵。具體體現在:

(1)有比較穩定的組織;

(2)人數眾多;

(3)有明確的領導者,有比較固定的成員,內部成員之間有嚴格的身份等級和隸屬關係;

(4)有比較明確嚴格的幫規等組織紀律。

2、行為特徵,即暴力性和地域性。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重要特徵。

(1)暴力性,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在日常生活就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進行有組織的犯罪活動時更是以暴力為後盾,其行為上多強調硬碰硬、以狠對狠,而且涉槍犯罪日益突出。

(2)地域性,這種地域性是指在一定區域、行業範圍內,而不僅僅是指在一定區域內,這裡的區域既包括自然區域,也包括行政區域。黑社會性質組織大多是在一定區域如一個村、一個區、一個煤礦內稱霸一方,或者是在一個行業,如託運業、建築業、娛樂業等進行壟斷。

3、經濟特徵,即追求經濟利益。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最根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獲取經濟利益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終目的。為了獲取最大的利益,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為手段通過多種途徑獲取高額利潤,積累鉅額財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通過收取保護費、綁架、搶劫等原始暴力手段獲取經濟的原始積累,絕大多數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形成的初期都是通過這種手段來積累財富的;

(2)通過開設賭場、組織賣淫、販賣淫穢物品、販賣婦女兒童或人體器官、偷渡、走私毒品等違法行業和違法服務等獲取高額利潤;

(3)利用經濟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鑽法律的空子向合法行業滲透並以非法手段進行經營來獲取高額利潤、積累鉅額財富,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比較成熟或高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4、危害性特徵,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惡勢力的司法認定:

1、“惡勢力”的定義根據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以下簡稱《意見》)第14條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2、“惡勢力”的基本特徵

《意見》第14條同時指出,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在相關法律文書中的犯罪事實認定部分,可使用“惡勢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惡勢力”通常具有三個基本特徵:

(1)組織特徵: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且糾集者、骨幹成員相對固定,並且經常糾集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實踐中,通常聚合隨機,組織鬆散。

(2)行為特徵:主要表現在以暴力或威脅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3)危害性特徵:主要表現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雖未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程度,但也對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帶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因此,下列情形不應當認定為“惡勢力”:

1.固定成員少於3人的,不是“惡勢力”。

2.僅有1次犯罪行為,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不是“惡勢力”。

3.“惡勢力”所犯罪行通常應為“7+11”種類型中的犯罪,但反過來說涉嫌“7+11”種罪名的犯罪不一定都是“惡勢力”犯罪。

僅涉嫌“7+11”中罪名中的犯罪,缺乏組織性、違法性、影響性、發展性特徵的不能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實踐中常見的普通的開設賭場罪、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敲詐勒索罪、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罪等等,一般情況下均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4.“惡勢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之前的形態,不可能演化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團伙)不能認定為“惡勢力”。

如何判斷“不可能”,應堅持客觀標準,站在社會普通人的立場上去認定。沒有行為人“混社會”“走黑道兒”等方面證據的,通常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5.“惡勢力”一般具有社會屬性,需要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基於鄰里、婚戀等民間糾紛實施的未造成社會影響的犯罪和偶然實施的犯罪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

特別是鬧訪、纏訪,以及集體組織為了不合法(合法)的利益擾亂有關企業、單位等生產、經營秩序的行為因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徵,通常不應作為黑惡勢力犯罪來處理。

對於具體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惡勢力”在實踐中的具體表現

一般多插手建築工程、市場營銷等經濟活動,包括但不限於:

1.強迫交易、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替人催款討債等插手經濟糾紛行為;

2.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套路貸”等詐騙行為;

3.聚眾鬥毆、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攪得城鄉不得安寧等行為;

4. 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等破壞社會秩序行為;

5.地下出警隊、充當色情賭博場所打手、包攬訴訟替人擺平事端等破壞公權力主導秩序行為;

6.肆無忌憚地進行搶劫、綁架、強姦、汙辱婦女等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惡勢力”與“惡勢力犯罪集團”

《意見》第15條規定了惡勢力犯罪集團。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據此,“惡勢力”不等於“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要求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但不要求三次以上均為犯罪活動,但惡勢力犯罪集團需要。

“惡勢力”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分

1、在組織特徵上,“惡勢力”的組織結構相對比較鬆散,沒有嚴格、固定的組織架構,通常是糾集者、骨幹成員固定,其他大多數團伙成員時聚時分,有事聚集在一起,作案後就地解散。

黑社會性質組織則有嚴格、固定的組織架構。

2、在經濟特徵上,“惡勢力”不一定以追究經濟利益為目的,缺乏使組織長期存續的經濟實力或者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支撐其違法犯罪活動。

黑社會性質組織則以攫取經濟利益為直接動力或根本目的,有經濟基礎作支撐。

3、在行為特徵上,“惡勢力”主要表現為“惡”,通常以實施違法行為和擾亂社會秩序犯罪為主,行為危害性相對較小;黑社會性質組織則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行為危害性較大。

4、非法控制特徵上,“惡勢力”只是破壞社會秩序,尚未達到非法控制社會秩序的程度。黑社會性質組織則通過非法控制社會秩序或者形成重大影響來謀取非法利益。

是不是看得頭都大了呢!

上個對比圖快速瞭解一下?

【掃黑除惡】不是黑社會不能定成黑社會!

需要注意的問題

1、準確把握“惡勢力”犯罪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特性

2、準確把握“惡勢力”犯罪的“對內合力”和“對外張力”

3、準確把握“惡勢力”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關係(都有對區域或行業的影響或控制,程度不同)

關於“惡勢力”軟暴力犯罪

1、“有組織地”是“軟暴力”構成犯罪的重要情節。

2、“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是常見方式,重點在“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

3、認定具體犯罪構成時,要注意是否同時符合其他構成要件。

4、注意把握涉黑犯罪和涉惡犯罪中“軟暴力”的認定(涉黑犯罪中,軟暴力不定罪也可;涉惡犯罪中,軟暴力不定罪不行)

來源丨刑事法典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