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
下簡稱“管理辦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
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和
規範性文件及《浩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浩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作為浩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
立董事,本著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
議的相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關於調整兩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鑑於公司 2016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經實施完畢,依照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
法規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
案)》的有關規定,公司應對兩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授予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因此,我們一致同意公司兩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作如下調整:
1、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價格由 11.12 元/股調整為 11.033
元/股。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由 15.14 元/股調整為 15.053 元/股。
2、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價格由 13.60 元/股調整為 13.513
元/股。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由 12.25 元/股調整為 12.163 元/股。
二、關於回購註銷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項的獨立意見
鑑於首期激勵計劃中的 1 名激勵對象劉宇離職導致其不再具備激勵資格,第
二期激勵計劃中的 1 名激勵對象彭焰峰離職導致其不再具備激勵資格以及 1 名激
勵對象朱國華 2016 年度績效考評評價結果為不合格導致其第一個解鎖期對應的
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鎖,根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計
劃(草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
考核管理辦法》以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
定,公司應以購買價回購註銷其已授予但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
因此,我們一致同意:
1、公司回購並註銷首期激勵計劃中 1 名激勵對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鎖的
1.4947 萬股限制性股票,並向前述該名激勵對象支付回購價款 16.7160 萬元。
2、公司回購並註銷第二期激勵計劃中 2 名激勵對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鎖的合
計 2.5907 萬股限制性股票,並向前述該 2 名激勵對象支付回購價款合計 35.4016
萬元。
3、本次回購註銷完成後,公司兩期激勵計劃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繼續
執行。
三、關於第二期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解鎖事項的
獨立意見
1、公司具備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3 號》等相關法律法規
以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
體資格,未發生激勵計劃草案中規定的不得解鎖的情形。
2、本次可解鎖的 67 名激勵對象均已滿足激勵計劃草案中規定的解鎖條件,
包括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條件與激勵對象個人業績考核條件等,其作為公司本次
可解鎖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對 67 名激勵對象第一個解鎖期的 43.8412 萬股限制性股票的解
鎖安排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激勵計劃草案等有關規定,未侵犯公司及全體股東、
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4、本次解鎖有利於加強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的緊密聯繫,強化共同持續發
展的理念,激勵長期價值的創造,促進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系《浩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
簽署頁)
獨立董事簽署:
王朝曦 秦家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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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