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醫院診斷結果不同 首診醫院未及時確診轉院 老人獲賠7萬餘元

骨折 法律 腫瘤 經濟 法制 津南法院 2018-12-10
來源: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八旬老人胸椎莫名疼痛,在家人的陪同下到離家不遠的醫院進行檢查,檢查結果顯示胸椎體壓縮性骨折,醫院為其做了手術。然而,手術後老人疼痛感並未減退,再次檢查時被確診為胸椎結核。老人及家人認為,首診醫院對老人的診療行為不當,而首診醫院卻認為,患者不良愈後系自身的疾病發展所致,醫院的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雙方多次協商均未達成共識,於是老人一紙訴狀將醫院訴至高新區法院。那麼,首診醫院究竟應否擔責呢?

老人胸椎疼痛遭遇兩次手術

家住高新區的張某現年81歲。兩年前,張某總感覺胸椎疼痛,兒女們見此,趕緊帶老人去自家附近的醫院就診。老人來到醫院做了檢查後,被診斷為胸8、9、12椎體壓縮性骨折。第二天家人就為其辦理了住院手續。一週後,醫生為老人做了行經皮椎體成形術。手術後,本以為老人的身體會有所恢復,可老人卻說疼痛感一點都沒有減輕。醫院再次為老人做CT檢查,發現老人肺部感染,又將老人轉入呼吸科治療,可治療了一段時間,老人的病情仍不見好轉。後來,通過對左肺穿刺活檢進行病理檢查,結果傾向肺結核。

在醫院住了28天,醫療費用花了近10萬元,可病情卻遲遲不見好轉。於是,家人將老人轉入傳染病醫院繼續治療,通過檢查醫院確診為胸椎結核,併為老人做了行後入路病灶、椎板減壓、植骨融合和釘棒系統脊柱內固定術等一系列手術,取出壞死椎間盤及被告經皮椎體成形術而形成的水泥塊。這次手術做完後,老人的疼痛感明顯減輕,住院81天后,老人辦理了出院手續。現狀是雖不完全截癱,但仍不能獨立行走。

首診醫院認為診療沒有過錯

老人以及家人都認為首診醫院診療行為不當,給自己及家人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找到醫院討說法時,院方卻認為自己沒有責任。為此,老人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9萬餘元。

被告醫院辯稱,患者到醫院處就診,被診斷為胸8、9、12椎體壓縮性骨折,因患者年齡偏大而導致有些檢查不適宜,故無法查明具體詳情,而且當時亦已告知患者的家人可到具備檢查條件的醫院查明病因後進行治療,但是患者家人拒絕進一步檢查,僅要求減輕目前的疼痛,並選擇了行經皮椎體成形術。由於病情發展,診斷為肺部傾向結核,即不排除腫瘤可能。患者出院以後,被另一家醫院診斷為胸椎結核。所以醫院的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患者目前不良愈後為患者自身的疾病發展所致,院方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法院委託相關醫院司法鑑定中心對被告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參與度等進行鑑定。該中心出具鑑定意見書認為:醫方對老人的診療行為構成過錯,醫方的責任比例為30%;醫方對老人的行經皮椎體成形術與另一家醫院對老人的後入路病灶清除術不構成因果關係及參與度;老人胸椎第8、9椎體壓縮性骨折釘棒系統脊柱內固定術後,截癱、肌力4級評定為七級傷殘;支持首診住院日起滿六個月行醫療終結;支持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後一人護理至醫療終結;支持傷後營養90日。

醫院存在過錯賠償7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相關醫院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書表明,醫方接診後轉科較為頻繁,未及時明確診斷、確診後轉院治療,其姑息手術有加重骨質破壞之虞;另有其他明確診斷後未及時預防及治療併發症(臥床、局部制動,及時手術)等問題。醫方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構成過錯,責任比例為30%。該鑑定程序及依據合法,法院對其鑑定意見予以採納。原告因此受到的損失,被告應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是城鎮戶口,故殘疾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結合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法院對其有法律依據且有正規票據的予以支持,對請求過高的適當予以調整。經計算,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91535元,被告應賠償30%的責任,即為57461元。另外,原告為此支出鑑定費10200元,以及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酌情確定精神撫慰金為1萬元。

綜上所述,被告應予賠償原告的上述各項損失共計77661元,原告超出該部分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高新區法院遂作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各種經濟損失共計77661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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