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美案:廣發證券該擔何責?

在康美藥業被證監會宣佈涉嫌財報重大虛假的三年間,廣發證券收取了含保薦費在內的0.5億元費用,若康美藥業一旦重大虛假行為被坐實,廣發證券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6月17日,廣發證券(000776.SZ)發佈公告稱,因未能在核準有效期限內完成定增發行工作,證監會核准發行批覆到期失效。

一個月前,證監會通報了ST康美(600518.SH)案調查進展。經初步調查,證監會認定康美藥業披露的2016-2018年財務報告存在重大虛假,包括使用虛假銀行單據虛增存款;通過偽造業務憑證進行收入造假;部分資金轉入關聯方賬戶買賣本公司股票,涉嫌違反《證券法》第63條等相關規定。

受康美案影響,連續為ST康美服務19年的審計機構正中珠江會計所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而對同樣為ST康美“服務”19年的廣發證券尚未有“定論”。

自ST康美上市至今,廣發證券先後為其承銷保薦募集資金超過250億元,並由此獲得超過1.5億元“服務”費。

若ST康美虛假記載成立,公司以往定增、發債是否應視為欺詐發行?廣發證券為其出具的報告當如何評判?一旦ST康美出現債券違約甚至退市情形,廣發證券又該擔起何種責任?

承銷保薦不遺餘力

從2001年做為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推薦ST康美上市起,廣發證券與ST康美之間的千絲萬縷已無需多言。

2006年,ST康美副董事長許東瑾通過100%持股的普寧市信宏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信宏實業”)受讓廣發證券3.1%股權;截至目前,信宏實業仍持有廣發證券1.91%股權,對應市值23.6億元。2007年,ST康美以7656萬元出資受讓廣發基金10%股權,至今已有12年。

自上市以來,ST康美通過二級市場累計直接融資679.98億元。其中,廣發證券做為承銷機構為ST康美募集資金256.47億元。通過承銷及保薦各類融資業務,廣發證券獲取了1.55億元的承銷及保薦費用。

尤其是2016年6月,ST康美一次性通過非公開發行方式募集資金81億元,在扣除4000萬元保薦承銷費用及432萬元其他發行費用後,ST康美將80.56億元募集資金淨額全部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及補充流動性資金。

ST康美案:廣發證券該擔何責?

經統計,在證監會認定ST康美財務造假的三年間,廣發證券幫助康美完成了接近115億元的資金募資,並累計獲得了超過5000萬元的承銷及保薦費用。

中登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ST康美共有23.84億股股權處於質押狀態,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47.93%。其中,公司第一大股東康美實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累計質押股份16.25億股,佔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99.53%。

上述質押股份中,廣發證券作為質押方承接了ST康美11.29億股股份質押,佔公司質押總股數的40.03%;同時,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作為質押方承接ST康美3.43億股股份,佔質押總股數的31.66%。

勤勉盡責成空談

做為ST康美多年來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廣發證券理應承擔起督導康美藥業依照相關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責任;更應肩負起防止大股東、其他關聯方以及高管人員利用職務違規佔用公司資源、損害公司利益的義務。

然而,從ST康美暴露出的種種問題來看,廣發證券的督導義務完全稱不上勤勉盡責,其為ST康美出具的一系列報告更是值得深究。

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第七章第五十條規定,保薦人應抽查發行人貨幣資金明細賬,重點核查大額貨幣資金的流出和流入,分析是否存在合理的業務背景,判斷其存在的風險;核查大額銀行存款賬戶,判斷其真實性;分析金額重大的未達賬項形成的原因及其影響;關注報告期貨幣資金的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和期末餘額。

ST康美案:廣發證券該擔何責?

2018年1月,廣發證券為ST康美出具了《關於康美藥業2017年現場檢查報告》和《持續督導保薦總結報告》。

廣發證券在對ST康美的主要信息披露事項進行了事前或事後審閱,以及通過現場查閱康美藥業的信息披露文件後認為:康美藥業在持續督導期間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已披露的文件與實際情況一致、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應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格式符合相關規定,信息披露檔案資料完整,信息披露情況基本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ST康美案:廣發證券該擔何責?

但事實卻是,2018年之前,ST康美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費用及款項收付方面均存在賬實不符的情況。

其中,公司資產項多計貨幣資金299.44億元,應收賬款少計6.41億元、存貨少計195.56億元,在建工程少計6.32億元;利潤表中,ST康美多計營業收入88.98億元,多計營業成本76.62億元,少計銷售費用4.97億元、少計財務費用2.28億元。

ST康美案:廣發證券該擔何責?

更正前,ST康美貨幣資金賬面金額為341.51億元,差錯更正調減299.44億元,更正後金額為42.07億元。

面對如此重大的資金差錯,廣發證券為ST康美出具的無異議保薦總結報告是否涉嫌虛假記載?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應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保薦人,將被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ST康美案中,廣發證券該當何責?

2017年5月,證監會通報對欣泰電氣(300372.SZ)的行政處罰決定。證監會認定,為實現發行上市目的,欣泰電氣採用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回款、虛增銀行存款及經營活動現金流。

在欣泰電氣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興業證券作為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未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重點核查大額貨幣資金的流出和流入,核查大額銀行存款賬戶,判斷其真實性;未審慎核查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未發現涉及欣泰電氣應收賬款、流動資產和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等項目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興業證券出具的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情形。

依據《證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最終對興業證券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1200萬元,並處以2400萬元罰款;沒收承銷股票違法所得2078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保薦代表人蘭翔、伍文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2013年9月,證監會通報對萬福生科(300268.SZ)的行政處罰決定。證監會認定,2008-2010年,萬福生科累計虛增營業收入4.64億元,虛增營業利潤1.13億元;2011年及2012年1-6月,萬福生科累計虛增營業收入5.53億元。

在推薦萬福生科IPO過程中,平安證券做為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未審慎核查萬福生科主要客戶身份和銷售合同真實性以及主要供應商身份和採購合同真實性;未審慎核查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未能發現萬福生科涉嫌造假的內容;未對萬福生科的實際業務及各報告期內財務數據履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義務。

平安證券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法定職責,出具的保薦書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行為。

根據平安證券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責令平安證券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2555萬元,並處以5110萬元罰款,暫停保薦業務許可3個月。

與欣泰電氣和萬福生科相比,ST康美涉嫌造假的科目更為系統廣泛、涉及金額巨大,理應受到嚴懲,廣發證券作為保薦機構亦難辭其咎。

參照前類處罰,廣發證券至少應被沒收ST康美造假期間的5000萬元保薦所得,並被處以不低於1億元罰款。

事態漸深 餘責未消

受ST康美事件影響,廣發證券未來可能承擔的責任或不盡於此。

一方面,截至2019年1季度末,ST康美共有有息負債324.13億元。其中,應付債券賬面金額約為167.83億元,而貨幣資金餘額為10.48億元,公司流動性極其匱乏。

近年來,國內上市公司債務“爆雷”時有發生,作為主力承銷機構的券商公司自是難逃責罰。

2018年7月,證監會開出首張債券欺詐發行罰單。證監會認定,五洋建設在編制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會計準則,通過將所承建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款項“對抵”的方式,虛減企業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

通過以上方式,五洋建設2012年至2014年年度累計虛增利潤2.51億元,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披露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准。

根據五洋建設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對五洋建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140萬元罰款;同時,對債券承銷機構德邦證券立案調查。

與上述情形對比,ST康美約有35億元的公司債發生在證監會認定存在虛假記載的2018年。

如果ST康美虛假記載坐實,其在2018年發佈的35億元公司債是否應視為欺詐發行?若ST康美后續出現債務違約,廣發證券該當何責?

更進一步,在此前欣泰電氣退市過程中,興業證券曾設立5.5億元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用於賠付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

若ST康美最終被判定退市,廣發證券是否需擔起先行賠付責任?

本文源自證券市場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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