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親戚名義買房,自己保管房產證,但房子還是被偷偷賣了

購房 裝修 武漢 銀行 武漢晚報 2019-05-02

武漢晚報訊(記者樑爽 通訊員李金星)因為沒有購房資格,武漢市民黃先生借用親戚的名義購買了一處房產,沒想到,親戚竟揹著他私下將房產偷偷轉賣。“我這房子還要得回來嗎?”4月30日上午,江岸區法院二七法庭法官郭奕君做客長江日報“週二之約”熱線接受讀者諮詢,市民黃先生打進電話諮詢該如何維權。

黃先生介紹,2016年底,他準備購買一處房產,但因為沒有購房資格,他便跟自己的表哥馮某商量,借用馮某的名義將房買下,準備待日後政策放寬時,再將房產轉回自己名下。馮某同意了,黃先生和他簽了“借名買房”協議後,便辦理了購房手續,登記為馮某的名字。

房產交房後,黃先生和馮某一道,再次用馮某的名字辦理了房產證。為防萬一,黃先生自己保管著房產證。隨後,他將房子簡單裝修後出租。今年3月,租戶忽然找到黃先生,稱有人說已將此處房產買下,要求租戶退租。黃先生大吃一驚,趕緊聯繫表哥,可家中親戚告訴他,馮某幾個月前就已經去外省打工了。

黃先生前往房產部門和中介查詢,慢慢還原了事情的真相。原來,馮某在去年年底掛失了房產證,隨後補辦了新的房產證。此後,將房子出售,拿到錢後,便去了外地。

對此,江岸區法院二七法庭法官郭奕君表示,當事人借名買房往往是出於規避限購、信貸政策等目的。如果黃先生有充分證據證明,現在的購房者是跟馮某惡意串通將黃先生的房產轉移,並不存在真實的購房行為,那麼此購房者就不屬於“善意第三人”,黃先生可以起訴要求確認馮某跟購房者的購房協議無效。但我國是物權登記制度,從現有情況看,房屋原登記在馮某名下,購房者對黃先生所稱的實際購房者的身份可能確不知情,屬於“善意第三人”的可能性較大,如房屋已經通過物權變更登記在購房者名下,黃先生可以拿著此前和馮某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到法院主張馮某返還他的實際購房款及相應的損失。

借親戚名義買房,自己保管房產證,但房子還是被偷偷賣了

圖為法官正在接聽熱線。 記者樑爽 攝

小貼士:“借名買房”有哪些風險?

1、名義產權人反悔

2、銀行貸款合同提前解除

如果銀行查明實際購房人與貸款人不是同一個人,也可能依據貸款合同的相關規定,提前解除合同。

3、名義產權人陷入債務等糾紛

從名義產權人領取房產證,到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出資人的這段時間,如果名義產權人對他人負有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或存在離婚糾紛,則房產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賣。

4、名義產權人私下賣房

如果名義產權人不守誠信,偷偷將該房產出售,而購房者(第三人)因基於對房產登記的信任,購買了該房產,那麼,真正出資的購房人就可能無法追回該房產。

5、借名買房合同無效

如果借名買房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該借名買房合同一般被認定為無效。

【編輯 劉學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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