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觀察|狗咬人、車撞狗:狗死狗有理?法律別是糊塗賬

近兩個月來“狗事”多多,且屢成新聞熱點。

事例1 :重慶的羅某與樑某飼養的犬隻在小區內追逐戲耍。羅某的犬隻束犬鏈,並由羅某帶領;樑某的犬隻未束犬鏈。樑某的犬隻在追逐羅某的犬隻時,奔向了正在步行的李某。李某受到驚嚇,在退避中摔倒受傷,致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尺骨莖突骨折、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法院判處樑某賠償李某各種損失9.8萬餘元。

事例2: 波象山的吳某駕車正常行駛,一隻白色薩摩耶突然衝到馬路上,因躲閃不及撞死小狗,被狗主人陳某索賠3000元,象山交警認定車主負主要責任,狗主人負次要責任。吳某通過網絡發佈引關注,交警改認定為狗主人負次要責任,車主負主要責任,還稱雙方已達成協議解決。

事例3 :5月31日,湖北宜昌向先生在小區遛博美犬,突然一條大黑狗躥出來,先咬傷了博美犬,後咬傷了向先生的下體,“陰囊、左上肢、左背等多處被咬傷”,狗的女主人揚長而去。向先生“做了兩個多小時的手術,陰囊縫了30多針,才脫離生命危險”。警方雖然查清了大黑狗的主人是誰,但至報道時事情過去好幾天,狗主人依然未露面,也沒有一聲道歉。

三個事例三種類型,從不同側面反映了遛狗中的法律風險。此外,指使狗傷人事例,近期未發生,本文也結合去年的相關案例給出評析。

狗沒撞到人,也可能要負責

重慶的“狗案”判得不錯,具有很好的社會指導意義。被害人不是被狗咬傷而是被狗驚嚇摔傷,人狗沒有接觸,狗主人不僅要承擔醫療費等賠償。這可能顛覆很多人的觀念:“我的狗沒有碰著你呀?”

法律不這麼認為。《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據此,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要件有三:(1)是飼養動物的本能動作,若是受人指使,則動物只是傷人工具,不適用該條動物致害責任。重慶案子中樑某的犬隻存在“奔向正在步行的李某”之動作。(2)他人受到損害,不限於被狗咬傷的損害,也包括被嚇摔倒的損害。該案中李某受嚇摔倒全身多處骨折。(3)損害同動物的動作之間有因果關係。若在狗離開外,李某走路不慎摔倒受傷,顯然同動物的獨立動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無需擔責。

本案三個要件都具備,動物的主人樑某理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本案中被侵權人李某正常步行,沒有故意逗狗等故意或重大過失,故樑某沒有減輕責任的理由,當然應當全部賠償。而且第78條沒有要求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主觀上有過錯,亦即過錯不是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動物致害責任被稱為無過錯責任。

本案中有一點容易被忽略,即樑某不拴狗繩的行政責任。《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重點管理區域內(城區)攜犬出戶的,犬隻必須掛犬牌、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米,並由成年人牽領”。樑某未束狗鏈,更談不上由成人牽著,其行為無疑具有違法性,可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重慶上述辦法對此的處罰後果是,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予警告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以及收容犬隻。

報道中未提及行政處罰內容,應該是沒有處罰樑某。表面上看,樑某在行政責任上是佔了一個便宜。仔細一想,若樑某此前遛狗不拴狗繩,即被警告並處500元罰款,他從此拴上狗繩遛狗,就不會發生本案了。

狗在公共道路上沒有“路權”

寧波象山的狗案,交通責任認定書上“交通事故事實”一欄上清楚顯示:“甲車南往北行駛,與路上小狗相撞,狗繩未牽。”可見事實很清楚,未提到車輛違法,應屬正常行駛,狗未束鏈遛上公路被車撞死,交警首次作出“司機負主要責任”的認定,不僅沒有法律依據,也違背基本常識判斷。

寧波養狗限制非常嚴格。公民出戶遛狗限制為20時至次日6時,出戶時必須束犬鏈,掛犬牌,並由成年人牽領;不準攜犬進入市場、商店、飯店、學校、醫院、車站、碼頭、機場及其他公共場所等。

根據上述規定,連人多的公共場所都不讓狗進,更不用說到車來車往的公共道路上去了。也就是說,狗狗在公共道路上根本沒有“路權”,狗狗上路被撞死,狗的主人天經地義應負全責,南京和南昌報道出來的案例就是這樣處理的。這應該形成一條鐵律。寧波狗案在輿論的關注下,警方改為“狗主人負主要責任”的認定,其實仍只是“打折的正義”,司機理應無責。

惡狗傷人,立法有不足

宜昌的“狗案”乃人被狗咬傷,是動物侵權中最常見的類型。受害人陰囊、左上肢、左背等多處被咬傷,做了兩個多小時的手術,陰囊縫了30多針,著實讓人同情;狗的主人居然連面也未露,沒有一聲道歉,也未作一分錢賠償,著實讓人氣憤。不少人發出質問,警方是否對狗的主人太過心慈手軟?為何不對其行政拘留甚至刑事拘留?

還真不是警方軟弱,此案暴露了我國在惡狗傷人方面的立法存在嚴重不足。

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只要達到輕傷標準,就構成犯罪;而過失致傷必須致人重傷或死亡才構成犯罪。本案受害人的傷情或能定上“輕傷”而夠不上“重傷”,狗主人對於惡狗致傷又只是過失心態(因為其阻止狗咬而不是放任狗咬)。因此,狗主人的行為構不成刑事犯罪,不能刑事拘留。

涉及飼養動物治安違法的處罰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5條,有2款。第1款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第2款規定:“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43條第1款(故意傷害他人)的規定處罰。”而依第43條第1款,可處5日至10日拘留,並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狗主人不存在“警告後不改正”和“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情節,警方對狗主人只能作出警告處罰,連罰款權都沒有。只有把動物當工具,驅使動物故意傷人的,才可行政拘留,本案又不存在該情節。這正是本案中宜昌警方面對洶湧輿情,對狗主人無可奈何的原因。

據此可發現立法上存在明顯的斷層:惡狗本能咬人致人重傷或死亡,才能追究狗主人刑事責任;而致人輕傷不僅不能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責任,連罰款、拘留的治安責任也沒有,至多隻能警告,明顯缺乏過度制裁措施,應通過修法及時補上該漏洞。

本案有兩點值得特別指出。一是查明狗主人的身份,將其提供給受害人,以便於其後續維權,是警方一項重要職責,這對於侵權逃逸,這正是受害人報警或他人協助報警的首要意義所在。二是宜昌“狗案”中狗主人的做法很不足取,不僅在道義上受到輿論強烈譴責,在民事責任上可能也要吃虧,除了其他項目的賠償一分不少以外,給受害人造成嚴重次生精神損害,法院多支持其1至2萬元精神撫慰金沒有問題。

縱狗咬人,就是故意犯罪

前面提到,惡狗致人損害案中,還有一類是狗主人把惡狗當工具,指使惡狗傷人。這類違法乃至犯罪的情形比較罕見,但性質惡劣。

去年曾有報道,張某在自家樓下遛金毛犬,遇到王女士回家,金毛犬注意到王女士手上拿著東西,就走向她。由於張某未給金毛犬栓狗鏈,王女士見狀著急地表示,“我手中是藥,不能吃”。張某這時對金毛犬說道:“咬她,咬她。”但金毛犬並沒有聽張某的話去咬王女士。王阿姨報警後,張某受到行政拘留8日和罰款300元的處罰。(去年8月25日張家口晚報)

這個處罰完全正確,也有很好的警示作用。法律規定,“驅使動物傷害他人”,可處拘留和罰款。這裡的“傷害”包括既遂和未遂,只是未遂的處罰輕一些。或許張某辯解是開玩笑,但法律不允許拿人的生命健康開玩笑。

狗主人驅使惡狗傷人案,被害人的傷害無論是輕微傷、輕傷、重傷還是死亡,都不排除其故意追求的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將人咬成輕微傷的,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5條第2款和第43條第1款,給予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前舉例子即是。將人咬成輕傷以上即涉嫌故意傷害罪,應依照《刑法》第234條追究責任——致人輕傷的,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致人重傷的,處3至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評析了養狗人遛狗中容易出現的4類“狗案”及其相應的法律規定和法律責任。

說到底,養狗人應加強自身修養,不僅要遵守相關法規,依法為愛狗辦證,按規定時段遛狗,遛狗時切記拴繩(上述3個案例均同未拴繩有關)。一旦狗狗惹事,一定要有擔當,這是養狗人對社會的義務。

尤其是遛狗未拴繩傷了他人或其他動物,應主動擔責;狗未拴繩遛上公路,被車撞死,理應養狗人自擔全責;造成他人車輛、人員損失,還應依法賠償他人,司法部門絕不能支持“人死人有理”、“狗死狗有理”、“誰狠誰有理”、“誰鬧誰有理”,而應依法公正處理“狗事”。

如此才能在養狗人與養狗人之間、養狗人與非養狗人之間,形成一種和諧的社會關係。

(作者劉昌鬆是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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