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時犬隻與車輛相撞 狗主人、車主被判互賠

保險 動物 新京報 2019-05-17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愛犬不慎與一輛小轎車發生相撞,造成犬隻與車均有損傷。後李女士將車主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車主賠償愛犬受傷費用,張某則要求李女士賠償車輛維修等費用。新京報記者今日(5月15日)獲悉,北京通州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均有過錯,各自承擔50%的責任。

臺湖法庭法官李文科介紹,由於事故的特殊性,交管部門只出具了事故證明,沒有進行責任認定,故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因治療愛犬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33770元。張某申請追加其保險公司為本案被告,並要求李女士賠償車輛維修費、交通費、誤工費、機動車折舊費共計11554元。

庭審中,張某請求法院劃分雙方的責任,認為事發當時該犬無人牽領,也無法判定是否戴著項圈,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相關規定,禁止養犬人進入公共綠地,犬隻應當戴犬鏈,由人牽領,且如果犬隻沒有佩戴犬牌且無人牽領的一律視為無主犬。李女士稱自己在事發前於路對側草坪上牽著狗鏈,但後來犬隻掙脫了項圈。

通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某作為車輛駕駛人,在道路上駕車行駛時應負有注意義務,其在遇到其他犬隻突然從路中間綠化帶衝出後理應提高警惕。由於未能對隨後出現的涉案犬隻及時避讓,故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責任。犬是具有攻擊性較強的動物,為此《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中規定,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

法院認為,本案中,李女士飼養的犬隻自行從事發路段中間綠化帶跑出,無人牽領,導致張某駕駛的車輛與犬隻相撞,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李女士亦存在一定過錯,其對此次事故應承擔責任。法院根據案情確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因張某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故對於李女士的損失,在保險範圍內優先賠付,李女士獲保險公司賠償5220元。對於張某的車輛損壞產生的車輛維修費用等,李女士承擔一半即3527元賠償。

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

編輯 潘佳錕 校對 李世輝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