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離婚5年”後,她才知道丈夫又結婚生子買房買車,還來了一波超氣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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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後

路倩(化名)才發現

自己已經“被離婚”

丈夫找人冒充自己

辦理了離婚手續

並與另一名女子柳月(化名)結婚

買房買車

還生了一個兒子

小說都不敢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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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後

路倩(化名)才發現

自己已經“被離婚”

丈夫找人冒充自己

辦理了離婚手續

並與另一名女子柳月(化名)結婚

買房買車

還生了一個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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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離婚5年”後,她才知道丈夫又結婚生子買房買車,還來了一波超氣人操作


為了拿回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路倩將柳月訴至法院

近日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找貌似妻子的女子去假離婚

再與“小三”登記結婚

澎湃新聞記者從寶山法院獲悉,2005年1月,男子齊仁(化名)與女子路倩登記結婚。2007年,齊仁與另一名女子柳月相識,他刻意隱瞞自己已婚的情況,並對其展開了追求,很快兩人陷入了熱戀。2009年,齊仁的妻子路倩生育了一個兒子。

一次偶然的機會,柳月得知齊仁是已婚人士。為了平復柳月心中的憤怒,2011年3月,齊仁出資9萬餘元購買了一輛汽車,並登記在柳月名下。

為了進一步獲取柳月的信任,2011年4月,齊仁攜帶妻子路倩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找了一名貌似路倩的女性假冒路倩,共同到民政局登記離婚。

隔天,齊仁便與柳月登記結婚。之後,兩人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資購房一套,房屋登記在柳月名下。

對一切,路倩都不知情。

2016年,事情暴露,齊仁才向兩位“妻子”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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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後

路倩(化名)才發現

自己已經“被離婚”

丈夫找人冒充自己

辦理了離婚手續

並與另一名女子柳月(化名)結婚

買房買車

還生了一個兒子

小說都不敢這樣寫!

“被離婚5年”後,她才知道丈夫又結婚生子買房買車,還來了一波超氣人操作


為了拿回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路倩將柳月訴至法院

近日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找貌似妻子的女子去假離婚

再與“小三”登記結婚

澎湃新聞記者從寶山法院獲悉,2005年1月,男子齊仁(化名)與女子路倩登記結婚。2007年,齊仁與另一名女子柳月相識,他刻意隱瞞自己已婚的情況,並對其展開了追求,很快兩人陷入了熱戀。2009年,齊仁的妻子路倩生育了一個兒子。

一次偶然的機會,柳月得知齊仁是已婚人士。為了平復柳月心中的憤怒,2011年3月,齊仁出資9萬餘元購買了一輛汽車,並登記在柳月名下。

為了進一步獲取柳月的信任,2011年4月,齊仁攜帶妻子路倩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找了一名貌似路倩的女性假冒路倩,共同到民政局登記離婚。

隔天,齊仁便與柳月登記結婚。之後,兩人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資購房一套,房屋登記在柳月名下。

對一切,路倩都不知情。

2016年,事情暴露,齊仁才向兩位“妻子”坦白。

“被離婚5年”後,她才知道丈夫又結婚生子買房買車,還來了一波超氣人操作

籤離婚協議 房屋汽車全歸“後任”妻子

“原妻”提出訴訟 齊仁被列入第三人應訴

2017年1月,齊仁與柳月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齊仁放棄房屋以及汽車份額,全歸柳月所有。

路倩得知此事後認為,柳月明知齊仁尚有婚姻存續而介入,且惡意接受齊仁的財產,侵害了齊仁與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為維護合自身法權益,路倩將柳月訴至寶山法院,齊仁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

第三人與被告共同出資買車買房

房車應視為兩人共同財產

庭審中,被告柳月辯稱,起初齊仁稱自己單身,戀愛後期又稱自己離異。兩人登記結婚後,於2013年生育一子。本案中,房屋的購房人、產權人均是自己,車輛於2010年出資購買,也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為免離婚後雙方對車輛歸屬產生糾紛,才一併寫在離婚協議書中。自己與齊仁共同生活期間,齊仁沒有收入,家庭生活的開支均是自己負擔。

另外,被告柳月還表示,本案在程序上,贈與行為是第三人作出的,故自己不是適格的主體。在實體上,自己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是第三人的過錯所致,自己及兒子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法律保護。綜上,柳月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齊仁述稱,同意原告路倩的訴請。被告和第三人離婚是被告提出的,協議也是被告草擬的。其中,房屋購買價118萬元,首付中第三人出資50萬元,被告出資20-30萬元,以被告名義貸款40-50萬元。第三人的公積金用於衝還貸11萬元。第三人對係爭房屋是享有份額的,但出於對被告的愧疚,房屋才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

原告路倩為證明購車款來源,提供了齊仁的工商銀行賬戶,證明購車款交易流水。被告柳月主張購車款由己方出資,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就係爭車輛的市值按一萬五千元,達成一致意見。

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從原告路倩提供的第三人齊仁銀行賬戶信息顯示,車輛的部分購車款7萬餘元系由第三人的銀行賬戶直接向售方支付,房屋的首付款中36萬餘元也是由第三人的銀行賬戶直接向開發商轉賬支付。由此可見,第三人並非將購車款、購房款贈與被告,交由被告自由處分,而是直接將錢款付至出售方,故第三人具有與被告共同出資、共同購買的意思表示。

加之,車輛購買於被告與第三人確立戀愛關係之後,即將“結婚登記”之前一個月,房屋購買於雙方“結婚登記”之後,均系雙方為共同生活為目的所購置。結合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將房屋、車輛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行為,房屋、車輛應認定為被告、第三人的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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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後

路倩(化名)才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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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了離婚手續

並與另一名女子柳月(化名)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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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都不敢這樣寫!

“被離婚5年”後,她才知道丈夫又結婚生子買房買車,還來了一波超氣人操作


為了拿回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路倩將柳月訴至法院

近日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找貌似妻子的女子去假離婚

再與“小三”登記結婚

澎湃新聞記者從寶山法院獲悉,2005年1月,男子齊仁(化名)與女子路倩登記結婚。2007年,齊仁與另一名女子柳月相識,他刻意隱瞞自己已婚的情況,並對其展開了追求,很快兩人陷入了熱戀。2009年,齊仁的妻子路倩生育了一個兒子。

一次偶然的機會,柳月得知齊仁是已婚人士。為了平復柳月心中的憤怒,2011年3月,齊仁出資9萬餘元購買了一輛汽車,並登記在柳月名下。

為了進一步獲取柳月的信任,2011年4月,齊仁攜帶妻子路倩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找了一名貌似路倩的女性假冒路倩,共同到民政局登記離婚。

隔天,齊仁便與柳月登記結婚。之後,兩人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資購房一套,房屋登記在柳月名下。

對一切,路倩都不知情。

2016年,事情暴露,齊仁才向兩位“妻子”坦白。

“被離婚5年”後,她才知道丈夫又結婚生子買房買車,還來了一波超氣人操作

籤離婚協議 房屋汽車全歸“後任”妻子

“原妻”提出訴訟 齊仁被列入第三人應訴

2017年1月,齊仁與柳月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齊仁放棄房屋以及汽車份額,全歸柳月所有。

路倩得知此事後認為,柳月明知齊仁尚有婚姻存續而介入,且惡意接受齊仁的財產,侵害了齊仁與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為維護合自身法權益,路倩將柳月訴至寶山法院,齊仁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

第三人與被告共同出資買車買房

房車應視為兩人共同財產

庭審中,被告柳月辯稱,起初齊仁稱自己單身,戀愛後期又稱自己離異。兩人登記結婚後,於2013年生育一子。本案中,房屋的購房人、產權人均是自己,車輛於2010年出資購買,也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為免離婚後雙方對車輛歸屬產生糾紛,才一併寫在離婚協議書中。自己與齊仁共同生活期間,齊仁沒有收入,家庭生活的開支均是自己負擔。

另外,被告柳月還表示,本案在程序上,贈與行為是第三人作出的,故自己不是適格的主體。在實體上,自己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是第三人的過錯所致,自己及兒子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法律保護。綜上,柳月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請。

齊仁述稱,同意原告路倩的訴請。被告和第三人離婚是被告提出的,協議也是被告草擬的。其中,房屋購買價118萬元,首付中第三人出資50萬元,被告出資20-30萬元,以被告名義貸款40-50萬元。第三人的公積金用於衝還貸11萬元。第三人對係爭房屋是享有份額的,但出於對被告的愧疚,房屋才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

原告路倩為證明購車款來源,提供了齊仁的工商銀行賬戶,證明購車款交易流水。被告柳月主張購車款由己方出資,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審理中,各方當事人就係爭車輛的市值按一萬五千元,達成一致意見。

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從原告路倩提供的第三人齊仁銀行賬戶信息顯示,車輛的部分購車款7萬餘元系由第三人的銀行賬戶直接向售方支付,房屋的首付款中36萬餘元也是由第三人的銀行賬戶直接向開發商轉賬支付。由此可見,第三人並非將購車款、購房款贈與被告,交由被告自由處分,而是直接將錢款付至出售方,故第三人具有與被告共同出資、共同購買的意思表示。

加之,車輛購買於被告與第三人確立戀愛關係之後,即將“結婚登記”之前一個月,房屋購買於雙方“結婚登記”之後,均系雙方為共同生活為目的所購置。結合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將房屋、車輛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行為,房屋、車輛應認定為被告、第三人的共有財產。

“被離婚5年”後,她才知道丈夫又結婚生子買房買車,還來了一波超氣人操作

房屋車輛判歸被告

但被告需支付折價款

齊仁與柳月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分割房屋、車輛的約定是否有效?

寶山法院認為,由於被告與第三人的婚姻自始無效,且第三人在與原告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資購車、購房,相應的財產份額應為其與原告路倩的夫妻共同財產。第三人單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份額作出上述處分,侵害了原告路倩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置權,故應當認定為無效。

據此,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柳月與第三人齊仁於2017年1月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屋及車輛的處分無效,係爭房屋及車輛歸被告柳月所有,房屋剩餘貸款由被告柳月繼續負擔,被告支付原告路倩、第三人齊仁上述房屋折價款共計97萬元,車輛折價款七千元。

來源:澎湃新聞、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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