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噶爾部、噶爾丹和《衛拉特法典》與藏傳佛教入蒙史實

準噶爾部,歷史上的一個蒙古部族,元朝滅亡以後,在明末清初長期與中央政府存在貢與叛的糾葛,並和俄羅斯擴張史發生交集,其首領噶爾丹之死為當時歐洲矚目,歷來中外學者研究甚蕃。

準噶爾部所處的地理位置是中國皇朝保有內亞(以蒙古高原為中心)、中亞(以新疆為中心)和青海、西藏的關鍵,也是俄羅斯東侵西伯利亞的必經之路,更是歷來製造分裂中國言論的野心家從不放過的由頭。所幸中國學者研究和考證的資料之多,足以推翻所有不實言論。

日本人喜歡把準噶爾部稱為“歷史上最後的遊牧帝國——準噶爾汗國”,好像準噶爾汗國是和清朝平起平坐的國家實體,其實這個說法很不確切。所謂準噶爾“汗國”和蒙古部族其他汗國一樣,只是中央皇朝下屬的部落小王國,“汗王”不過是“臺吉”類蒙古族爵位而已,指代蒙古部落首領。

俄國或蘇聯人喜歡把厄魯特蒙古(含準噶爾部)歪曲成獨立民族,故意把他們的歷史與蒙古族歷史和中國歷史割裂開來,特意誇大噶爾丹的歷史地位,他們通過為噶爾丹分裂祖國的行徑辯護來掩蓋沙俄侵華的史實。

為不產生混淆,本文只稱準噶爾(部),用其原始含義,意指蒙古準噶爾部或準噶爾蒙古。

根據準噶爾史實,就部分網傳論調分三次談及本人看法,此次談及蒙古族自成吉思汗時代起接觸和信奉藏傳佛教,因《衛拉特法典》等而全民興盛信奉藏傳佛教,這是蒙古族人民為順應時代發展潮流自覺自願的選擇,並非清朝強加的宗教信仰。

因為準噶爾史料和考古證據頗多,對同一問題有不同觀點很正常。歡迎有史籍依據的討論與反駁,如果只是想當然耳的推論建議藏之深山、留給後人。

一、蒙古族人早期的宗教信仰和成吉思汗“大扎撒”之後確立的藏傳佛教的超然地位

歷史上蒙古人信奉薩滿教。薩滿教是一種原始巫教,“薩滿”是通古斯語,蒙古族把自己的巫師稱為“博”,因此蒙古薩滿教也被稱為“博教”。薩滿教是多神教,其巫師稱為“薩滿”。雖然每個部落信仰的薩滿教沒有共同的經典,但是在信仰中都包含自然崇拜、圖騰崇拜和祖先崇拜。

蒙古薩滿教中眾多的神靈裡天是萬物主宰的神,在祭祀中稱為“長生天”或“騰格里”。成吉思汗每次出征前“解馬掛之扣,跪禱於天”。薩滿教認為萬物有靈,認為人死後人的靈魂依然會留存,稱之為“翁袞”。除了人去世後的翁袞以外,牛、馬、羊以及草木等都有自己的翁袞。蒙古族在原始部落時期也有圖騰崇拜存在,氏族社會時期,認為每個氏族都來源於很多特定的動物、植物或者其它物種。《蒙古祕史》記載:“成吉思汗的根源,是奉上天之命而生的蒼色狼與他的妻子慘白色鹿,渡過騰汲思水,來到斡難河源頭的不兒罕·合勒敦山紮營住下。他們生下的兒子為巴塔赤罕”。

成吉思汗建立的國家稱為“也可·蒙古·兀魯思”,兀魯思是蒙古語,意為人眾、國家,所以可稱為“大蒙古國”。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國後,將原來的訓令寫成法規——《大札撒》於1206年頒佈,在大蒙古國具有最高權威,是蒙古國的根本大法,也是目前已發現的世界上最早的憲法性文件。

札撒,也稱“札撒黑”,蒙古語意為“法度”,最初是軍隊統帥在戰前誓師動員時發佈的命令,後來又包括行軍、作戰時臨時頒佈的命令或禁令,具有強制效力。《元史·太宗紀》:“大札撒,華言大法令也。”《大札撒》是成吉思汗在統一蒙古草原期間及建立大蒙古國初期頒佈的一系列“札兒裡黑”(“命令、敕令” )、“必力格”(“格言 、訓言”)的彙集,也被稱為《成吉思汗法典》。

《大札撒》古本在元末明初毀於戰亂,根據漢文和波斯、阿拉伯文等中外文獻和蒙古歷史文獻殘存內容所見,核心是軍事組織和作戰紀律,主要內容是軍法和刑法。軍法部分有:成吉思汗訓言、對外諭降、軍事組織、護衛軍、驛站、軍旅費用、長官任用、戰事準備、破敵方法、休養士馬、圍獵、侵地戰略以及軍事習慣法等。在刑法方面則殘留了很多奴隸制社會軍事習慣,刑罰嚴酷,大量使用死刑。

蒙古人是擅長狩獵的遊牧民族,終其一生在馳騁草原中渡過。“國朝大事,曰征伐,曰搜狩,曰宴饗。三者而已。”成吉思汗“大札撒”規定:“狩獵為軍事訓練之基礎,定為國家制度”,大規模的圍獵無異於一場軍事演習。狩獵的方式方法就是戰略戰術,狩獵組織活動就是作戰指揮。蒙古軍隊橫掃歐亞是有深厚的軍事訓練基礎的。

《大札撒》是蒙古族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扎撒》中對各個宗教都採取了寬容的態度,一切宗教都應受到尊崇,不容許批評宗教的優劣,但同時也規定任何一個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權

當成吉思汗開始擴張蒙古勢力時,藏傳佛教上冊僧人就曾主動遣使納貢。信奉薩滿教的各部落都崇拜自己先人的靈魂和自己部落的圖騰,這樣部族之間會因信仰差異產生矛盾甚至仇殺,不利於蒙古族的統一和對外擴張。薩滿教的宗教信仰體系從未與時俱進,與先進生產力格格不入,必然被適應時代需要、改變發展戰略、大量吸取其他宗教精華的新興藏傳佛教所代替。

藏傳佛教作為印度佛教的一個分支,傳播之初就能夠在藏區生根發芽,其根本原因就是它的教義的適應性和與時俱進。佛教教義柔和,以善為主,主張信徒要一心向佛,才能來世幸福,吸取古老的薩滿教的祭祀來根除惡魔,宣揚因果宿命論,將現實的希望寄託在於佛祖。 告誡統治者好生戒殺,主張廢棄殉葬的禮儀,禁殺牲畜。廣泛吸取薩滿教的祭祀活動,迎合蒙古族有悠久歷史的祭山、祭水以及祭火等習俗,將其吸收成為藏傳佛教的祭祀活動。藏傳佛教的教義在一定意義上符合人們追求和平生活的心理,人們在藏傳佛教的影響下學會了忍耐現實生活中的困境。藏傳佛教的寺廟中可以學到諸多的知識,涉及到天文、醫學等等,寺廟的修行喇嘛也充當醫生、占卜師角色,而這些與生活緊密聯繫的職業,使藏傳佛教的傳播更加深入,與人們的日常緊密地聯繫在一起。

藏傳佛教在窩闊臺執政期間,就已經開始在中原傳播,但是影響力較小。1244年,受闊端的邀請,藏傳佛教薩迦派祖師薩迦班智達攜八思巴和恰那多吉前往涼州,與闊端會晤,商定了西藏地區歸順元朝的條件,議定了繳納貢賦的品種。在忽必烈即位之後,藏傳佛教在中央政府受到極高的推崇,八思巴被尊為國師,不久又被封為帝師,“授以王印,任中原法主,統天下教門”。

準噶爾部、噶爾丹和《衛拉特法典》與藏傳佛教入蒙史實

八思巴為忽必烈灌頂受戒圖(阿爾寨石窟壁畫)

在元朝歷代統治者的尊崇、扶持下,藏傳佛教發展迅速,但此時藏傳佛教是以蒙古統治階層為主信仰的宗教,沒有被底層民眾普遍接受,隨著元朝統治的覆滅而銷聲匿跡。

二、蒙古《衛拉特法典》決定了藏傳佛教的主導地位,由此帶來全民大傳播。

明末清初,蒙古族分化為漠南察哈爾蒙古,漠北喀爾喀蒙古和漠西衛拉特蒙古三部分。

漠西衛拉特蒙古在元代稱翰亦剌惕,在明朝初期被稱為瓦剌,清代稱衛拉特(也稱厄魯特或漠西蒙古)。明末清初時分為準噶爾、和碩特、杜爾伯特和土爾扈特四大蒙古部落

準噶爾部、噶爾丹和《衛拉特法典》與藏傳佛教入蒙史實

明代瓦剌

四部之間“分牧而居、部自為長”、但“以伊犁為會宗地”結成鬆散的部落聯盟——“丘爾幹”,由各部貴族參加,並設盟主(稱“丘爾幹·達爾嘎”),共同決定內外大政,調整內部利害衝突。“丘爾幹” 盟主早期出自元太祖族系,由四部中族系最尊貴的和碩特部貴族擔任,後由各部落首領共同推選產生。

“準噶爾”,蒙語意為“左翼”,部族中以綽羅斯家族為主。準噶爾部形成於17世紀30年代,在巴圖爾琿臺吉時期迅速擴張成為衛拉特蒙古的霸主,後經噶爾丹、策妄阿拉布坦、噶爾丹策零不斷擴張,到18世紀中葉,疆域北接額爾齊斯河、鄂畢河、葉尼塞河上游,南到西藏阿里地區,西包巴爾喀什湖,東至蒙古薩彥嶺及色愣格河流域。

清人筆記記載,準噶爾部眾素強悍,耐勞苦,擅於格鬥,以一人能劫數人者為壯士,自天山以南、蔥嶺以西、阿爾泰山以東各部“回子之畏厄魯特,如犬之畏虎,鼠之畏貓”。

清代前期一個多世紀中,準噶爾部雄據天山南北,和碩特部進據青藏高原,而土爾扈特部遠徙伏爾加河流域。他們是活躍於西北和北方的三支重要的政治力量,他們相互聯繫,又各自發展。

隨著蒙元帝國分崩離析,蒙古各部落進入封建割據時期,軍事上相互兼併、聯合縱橫。《大扎撒》已經不適合各部落共同遵守。這一階段各部落立法活動頻頻,先後出臺了《圖們汗法典》(1576年)、《阿勒坦汗法典》(1578—1582年)、《喀爾喀七旗法典》(1603—1639年)、《蒙古-衛拉特法典》(1640年)及其增補、《青海衛拉特聯盟法典》(1685 年)等多個地方性法典律令。它們的共同特點是:諸法合一,軍事法制較寬容,不亂行刑,不草菅人命。這個時代被稱之為“草原法時代”。

其中最傑出的代表是北元時期,準噶爾部首領巴圖爾琿臺吉聯合衛拉特、喀爾喀兩部族及藏傳佛教大喇嘛聯合制定的《蒙古-衛拉特法典》(以下簡稱《衛拉特法典》)

為解決當時蒙古部落的內外困境和尋找出路,明崇禎十三年(1640年)九月初,喀爾喀札薩克圖汗素巴第和準噶爾部巴圖爾琿臺吉召集蒙古各部王公、臺吉在塔爾巴哈臺(今新疆塔城)舉行“丘爾幹”(會盟)。遠在今俄羅斯境內伏爾加河流域的土爾扈特部以及青海的和碩特部都派了代表參加,除咱雅班第達外,還有三個呼圖克圖參加,會議制訂了著名的《蒙古—衛拉特法典》(又稱《喀爾喀—厄魯特法典》)。

該法典後經兩次較大增纂。17 世紀70年代,噶爾丹統一天山以北後,於1677年至1678年發佈了兩項敕令,即《噶爾丹珙臺吉第1、2號敕令》,其中軍事條款並不多,卻是法典的重要補充。

18 世紀中葉,西遷伏爾加河流域的土爾扈特部第七任汗王敦多卜喇什執政期間(1741-1758年)對法典做出修訂,史稱《敦羅布喇什補則》,增加了抵禦外敵侵略等內容。這些條款既傳承了《衛拉特法典》中的民族文化精神和軍事法律傳統,又涵擴了在異域與它族交往習俗的變遷。

《衛拉特法典》是一部在世界上享有盛譽的民族法典文獻。從當時蒙古諸族面臨的內外環境而言,新疆準噶爾蒙古和喀爾喀蒙古兩部尋求建立民族同盟,意在更好整合軍事、政治資源優勢,在內外威脅面前自保和發展。法典文本內容也透射出準噶爾等蒙古部落在軍事活動領域悄然出現的歷史變遷。

《衛拉特法典》、《噶爾丹珙臺吉第1、2 敕令》、《敦羅布喇什補則》的法律效力一直持續到19 世紀40年代,是蒙古民族遊牧封建社會戰爭經驗的積累,對其後的《喀爾喀律令》以及清代中央政府諸蒙古律令的擬製有著重要的實踐借鑑作用。

十六世紀後期,三世達賴索南嘉措應阿勒坦汗邀請前往駐地傳教,藏傳佛教在蒙古各部開始得到廣泛傳播。準噶爾部統治者也開始推崇藏傳佛教,底層民眾也捨棄薩滿教轉向藏傳佛教,為藏傳佛教的長遠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基礎。在長期的傳播與發展中,藏傳佛教對蒙古族的風俗習慣、民族文化、民族性格的形成以及社會經濟發展都產生了深遠影響。

《衛拉特法典》在法律上支持藏傳佛教在蒙古的傳播活動保護格魯派喇嘛及僧侶的政治、經濟特權,明確禁止藏傳佛教除格魯派之外的其它教派以及薩滿教在衛拉特蒙古傳教。在僧眾人數上也作以規定,“十人中必有一人獻身於佛”。命令取消翁袞,違反者科財產刑。招徠薩滿教的男女巫師來家者,財產徵收等於巫師人數的馬匹。

藏傳佛教的發源地和中心在藏族集中生活的西藏地區, 最終發展成為當時蒙古族全民信仰的宗教。藏傳佛教在藏族和蒙古族中有很深的影響,對藏傳佛教的政策直接關係到蒙古族與藏族地區的局勢穩定, 因此政策的制定意義深遠。

三、噶爾丹藉助西藏格魯派宗教勢力成為準噶爾部統治者。

藏傳佛教何時正式傳入衛拉特蒙古諸史料頗有不同,一般認為格魯派傳入衛拉特蒙古地區的重要標幟是衛拉特聯盟盟主和碩特部首領拜巴噶斯於1616年將32名各部諾顏子弟送往安多、拉薩等地學法, 由格魯派大喇嘛親任“經師”。衛拉特蒙古貴族子弟出家為僧由此漸成規例。

1616年,位居新疆伊犁(今新疆伊寧西)的準噶爾部,在衛拉特各部王公集會上決定信奉格魯派,準噶爾首領哈喇忽喇派一子去西藏出家為僧,從此準噶爾部與西藏格魯派開始直接發生關係。

1634年,哈喇忽喇卒,其子巴圖爾琿臺吉繼任,他在位時衛拉特土爾扈特部北遷與和碩特部南遷後,準噶爾部成為新疆地區勢力最強大的蒙古族軍事力量。巴圖爾琿臺吉將其子噶爾丹送到拉薩出家,成為格魯派僧人凡26年。

準噶爾部、噶爾丹和《衛拉特法典》與藏傳佛教入蒙史實

噶爾丹

噶爾丹一出生就帶有神祕的宗教光環,“初,嘎爾旦母夢身毒僧言‘寄靈’,及有身,多異徵,金山時有五彩雲氣”,幼年就被認定為藏傳佛教格魯派高僧第三世溫薩活佛羅卜藏丹津札木措的轉世。溫薩活佛也稱為尹咱呼圖克圖,是格魯派重要的領導成員之一。三世溫薩活佛是四世班禪和一世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的老師,這也是後來噶爾丹被認定為三世溫薩活佛轉世後入藏修行佛法受到極高禮遇的重要原因之一。三世溫薩活佛在1627年至1631年一直都在蒙古地區,對於蒙古社會尤為熟悉,在1634 年,三世溫薩活佛受達賴喇嘛和班禪的委託到衛拉特尋求蒙古軍事上的支持。正是這次蒙古之行,成就了噶爾丹成為轉世靈童的機緣。噶爾丹出生不久,西藏格魯派上層就派人到準噶爾部,認定噶爾丹是三世溫薩活佛的轉世。因此,噶爾丹的宗教地位顯赫,在準噶爾部民眾心中享有“神”一樣的地位。

因為衛拉特各部是格魯派的重要支持者,噶爾丹又是王公子弟,所以格魯派上層非常重視噶爾丹在西藏學經。五世達賴親自做他的老師,後來被指定為西藏地方行政負責人的第巴桑結嘉措也和噶爾丹關係密切。

1635年巴圖爾琿臺吉去世,準噶爾首領由其子僧格繼承。1671年,僧格的異母兄弟卓特巴巴圖爾和車臣聯合殺死了僧格。當消息傳到拉薩時,噶爾丹立即向五世達賴喇嘛阿旺洛桑嘉措請教,五世達賴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控制準噶爾上層的機會,他准許噶爾丹還俗,支持他回去爭取權利。《秦邊紀略》載,噶爾丹“有大志,好立奇功”,“居烏斯藏日久,不甚學梵文,唯取短槍摩弄。”五世達賴喇嘛希望噶爾丹能為藏傳佛教格魯派在新疆地區的傳播而出力,準噶爾和西藏格魯派雙方相互需要,需要建立政治勢力和宗教勢力相互依靠的關係。

噶爾丹從西藏返回準噶爾部之初,立即參加金嶺口戰鬥,其時,“夜忽見火光千百,遠遠從東方來。皆大驚,群起勒馬持滿以待。……嘎爾旦,手捉一槍,眾審視驚喜,下馬羅拜以為神” ,“……(噶爾丹)躍馬挺槍,最深入,斬殺百十騎,潰其軍,身不著一矢”,“入其軍,手縛之,左右皆走散,莫敢當,皆大驚以為神,棄弓矢,下馬趨拜降”,噶爾丹憑藉其卓越軍事才華,兼具貴族、活佛雙重身份,在“神化”的精神力量輔佐下,很快獲得了準噶爾權力集團及民眾社會基礎的支持。

噶爾丹殺死了車臣,僧格次子索諾木阿拉布坦繼承首領。不久,噶爾丹利用兄終弟及的“轉房”習俗娶了僧格遺孀阿努,得到了厄齊爾圖支持。1676年,噶爾丹殺害了索諾木阿拉布坦後,擬殺害索諾木阿拉布坦之兄策妄阿拉布坦。策妄阿拉布坦帶了很少的親信自伊犁向北逃到今天的博爾塔拉一帶。噶爾丹成為準噶爾部首領。

此後噶爾丹以準噶爾部臺吉身份派人積極聯繫清朝中央政府,要求建立朝貢關係,同時派人到拉薩會見達賴喇嘛想爭取得到清朝中央政府和西藏格魯派都承認他在準噶爾部的掌權地位

1679年,五世達賴贈給噶爾丹“博碩克圖汗”的稱號,說明噶爾丹在信奉格魯派的蒙古諸部首領中取得了特殊身份。清廷沒有承認噶爾丹“博碩克圖汗”封號,稱他為“臺吉”,但接受了貢物。次年,噶爾丹再次進貢,《清實錄》載:“厄魯特噶爾丹博碩克圖汗遣使進貢,賞賚如例”。默認了噶爾丹稱汗的既成事實。

噶爾丹在擴張準噶爾部勢力時得到了格魯派上層達賴嘛嘛和第巴桑結嘉措幫助。蒙古民族在長期的遊牧、狩獵生涯中,奉行弱肉強食的暴力思維,不斷通過武力搶掠、征伐來快速積聚財富,壯大實力。準噶爾部仿照蒙元時期的蒙古祖先,把對外戰爭作為民族生存的依靠,通過掠奪而強盛,強盛之後再向更遠處掠奪,在這一道路的自我複製下,自發走向全民軍事化道路。

準噶爾蒙古政權重大戰事前往往徵詢格魯派高僧,“凡決疑定計必諮於喇嘛而後行”。達賴及大喇嘛指示對準噶爾部軍事活動的展開、實施具有一定強制干預作用。康熙十八年(1679年)雲南、貴州、四川一帶形勢不穩,噶爾丹欲乘機起兵謀事,達賴派使者傳喻旨,“非時!非時!不可為”,噶爾丹遂罷兵。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第巴桑結嘉措以五世達賴名義派使者傳達旨意稱,“南征大吉”(當時南亦指東),敦促噶爾丹揮師東進,侵犯喀爾喀蒙古部。其時,噶爾丹本無意起兵,據此勉強聽從旨意出戰。

烏蘭布通之役中,格魯派僧侶集團派西藏六世功德林活佛濟隆為罷兵特使,參與清中央政府與準噶爾地方政權軍隊間的停戰談判。濟隆率領70名弟子親赴清營打探軍情,調和退兵,巧言誑騙清軍,暗中偏袒噶爾丹,施行緩兵之計,使瀕臨絕境的噶爾丹化險為夷遠遁,令清聚殲計劃落空,這無疑遲滯了清中央政府“大一統” 推進進程。

清康熙十六年(1677年),噶爾丹用計襲殺了與清中央政府關係密切的“丘爾幹”首領車臣汗鄂齊爾圖,又違背《衛拉特法典》精神對喀爾喀部、和碩特部發動勢力爭奪戰爭,導致衛拉特其餘三部不再支持準噶爾,“丘爾幹”議事制度也走向解體。隨著準噶爾不斷擴張,噶爾丹更是率軍殺入附屬於清朝的和碩特蒙古和喀爾喀蒙古駐地,直接與清朝發生戰爭,清朝數次試圖安撫不成。

準噶爾部、噶爾丹和《衛拉特法典》與藏傳佛教入蒙史實

康熙帝給噶爾丹的諭旨

1690年,康熙帝決定親征準噶爾部,擊退準噶爾軍並給與噶爾丹一些重創。康熙帝親率大軍在烏蘭布通打敗準噶爾部軍隊,噶爾丹倉惶逃回漠北,康熙帝使用懷柔政策,“噶爾丹若降,當厚加恩養”。在多次歸勸無果下,康熙帝第二次親征準噶爾部。昭莫多戰役中準噶爾部大敗。康熙帝仍希冀噶爾丹主動投降,用和平方式實現西北安寧,特頒佈敕諭:“朕不忍生靈之塗炭,故復遣使前來,並不欲將爾剿滅,出自至誠,賜爾緞十匹……。爾試反覆思之若仍照舊職貢而來歸順,可於丹濟喇、丹津鄂木布、杜噶爾阿喇布坦三人中速遣一人來,為此特諭”。噶爾丹卻對敕諭置之不理。於是康熙帝第三次親征準噶爾部。

1697年,在清朝中央政府和噶爾丹之侄策妄阿拉布坦的夾擊下,噶爾丹兵敗自殺(也有抱病而死一說)。簡單評價,噶爾丹愛武尚勇,武功高強,戰場奮不顧身,勇猛無敵其妻阿奴可敦亦是“驍勇之至”,在其個人身上有著個人英雄主義的特質。噶爾丹曾率領一支300名手持火繩槍的步兵配合騎兵打敗喀爾喀蒙古車臣汗部,虜獲對方近1.5 萬人。但必須指出,噶爾丹與阿奴等人多次為侵奪財產和勢力範圍率部在戰場上與清軍廝殺,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並不具備更多的進步意義這種關於個人英勇氣質的歷史評價不值得大力推崇和提倡,最終也導致準噶爾部本部被清朝軍隊剿滅。

準噶爾部、噶爾丹和《衛拉特法典》與藏傳佛教入蒙史實

1697年巴黎《傳單》報登載的關於噶爾丹戰敗自殺的報道

噶爾丹之侄策妄阿拉布坦繼承了汗位。達賴喇嘛於1697年贈給策妄阿拉布坦“額爾德尼卓裡克圖琿臺吉”稱號,表示承認其準噶爾汗位。噶爾丹的同學第巴桑結嘉措為繼續保持西藏地方與準噶爾部的特殊關係,也只好承認策妄阿拉布坦的汗王地位。

準噶爾部、噶爾丹和《衛拉特法典》與藏傳佛教入蒙史實

拉藏汗和第巴桑結嘉措(布達拉宮壁畫)

策妄阿拉布坦於1717年侵入西藏拉薩,殺害拉藏汗,結束了自1642年固始汗在西藏建立的和碩特統治。1718年、1720年清朝政府先後兩次揮兵入藏,在西藏地方官員康濟鼐等人的協作下,大敗準噶爾軍,迫使其撤出西藏。

四、《衛拉特法典》的影響力與時效。

《衛拉特法典》的頒佈和實施期間,正好為新疆準噶爾部興起以及有力抵禦沙俄的蠶食野心和侵略企圖等,提供了有利的法律環境。頒佈法典後,喀爾喀與準噶爾部摒棄前嫌,結束武力衝突,保持了近半個世紀的和平局面。

明崇禎十六年(1643年),準噶爾、喀爾喀、土爾扈特等蒙古部落依據法典聯盟協議,對哈薩克人採取了一次聯合軍事行動。準噶爾等部族以優勢兵力投入戰鬥,扭轉了衛拉特蒙古與哈薩克部的從劣勢到優勢的力量對比,進入對哈薩克部的戰略反撲時期,最終於雍正六年(1727年)潰敗了哈薩克部主力。

從地域範圍看,《衛拉特法典》典主要適用於新疆準噶爾地方政權所及的天山以北地區、土爾扈特和杜爾伯特所轄的伏爾加河流域、漠北喀爾喀蒙古地區以及和碩特蒙古部青藏地區。

17世紀中葉,準噶爾部與喀爾喀部因爭奪乞爾吉思(吉爾吉斯)人口及賦稅引發衝突,法典確立的部落軍事聯盟關係受到衝擊。

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噶爾丹進攻土謝圖汗,迫使喀爾喀蒙古南遷。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喀爾喀部歸附清後,清頒佈了建立旗制的扎薩克法令,《衛拉特法典》退出漠北蒙古地區。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準噶爾軍南下翻越崑崙山脈,突襲拉薩, 殺死和碩特西藏地方政權末任可汗拉藏汗。三年後,清軍將準噶爾軍隊逐出西藏,《衛拉特法典》也退出青藏地區。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準噶爾部地方政權覆滅,新疆納入清朝統一版圖,終結了《衛拉特法典》在新疆天山以北的約束力。

在伏爾加河西岸,渥巴錫率土爾扈特部東歸後,滯留原地的4700帳衛拉特人,包括杜爾伯特部落10000多人,土爾扈特部落8000多人,和碩特部落3000多人,仍然繼續使用《衛拉特法典》及《補則》。其時,沙俄政府對這一地區進行殘酷統治,屢遭卡爾梅克蒙古人依據法典組織的軍事聯盟反抗。於是沙俄政府於1847 年頒佈《卡爾梅克管理條例》,強行廢止《衛拉特法典》和《補則》的法律效力,撤除了所有關於部落聯合禦敵的軍事規定。

清朝平定準噶爾部,新疆被納入清政府下統一的多民族法律體系,但民間仍保留有部分體現法典精神的習俗,並融合在當地社會生活中。20 世紀 20年代末,丹麥探險家亨寧·哈士綸在新疆考察後發現,“當地司法部門的法庭是基於古代的傳統,其主要方面是和他們祖先的正義觀念一致的”。《衛拉特法典》的傳統習慣力量延續了300餘年。

康熙三十年(1691年),喀爾喀蒙古正式隸屬於清朝。清政府允許喀爾喀蒙古制定與中央法制不相沖突的自治法規。 清康熙、乾隆年間),漠北喀爾喀蒙古王公陸續制定了19 部法令,總稱為《喀爾喀•吉魯姆法典》。頒佈《蒙古律書》和《蒙古律例》等法規,效力通行同上。

清中央政府將新疆納入國家版圖後,於1789年頒佈治理北部、西部邊疆民族的綜合性法規——《理藩院則例》。這一時期蒙古地區同時適用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二者並行不悖,本質上都屬於遊牧民族的法律;民族軍事立法則雜揉在綜合性法典之中,既承繼了以1640年《蒙古-衛拉特法典》為代表的民族習慣法傳統,又揉和了中原封建王朝法治精神,既體現了清中央集權下的法制統一,也有因俗制宜的靈活原則,彼此間是源與流、傳承與演進的歷史淵源關係,是一種“繼承—創新—發展”的軍事法制文化演進模式。

五、 準噶爾部侵略西藏後清朝加強了對西藏政教的管理。

元代開始西藏正式納入中央政府管轄,採取“因俗而治”的政策。17世紀30年代,西藏格魯派勢力遭到威脅,和碩特汗王固始汗因四世班禪和五世達賴喇嘛之請,率兵幫助格魯派滅掉敵對勢力,將西藏納於自己統治之下。他扶持達賴喇建立“甘丹頗章”地方政權,拜四世班禪羅桑卻吉堅贊為師,並贈以“班禪博克多”稱號。格魯派勢力在西藏取得絕對優勢。固始汗在控制全藏後,沒有把地方軍政大權交給格魯派寺院集團,他作為甘、青、康及衛藏地區的汗王,成為整個藏族地區的統治者。

1644 年,清軍入關入主中原,為加強對西藏地方治理,借鑑元明兩朝“因俗而治”、“以僧徒化導”的歷史經驗,實行扶持格魯派的治理政策。

乾隆時期實施“興黃教,而安眾蒙古”政策,使藏傳佛教格魯派有了清政府這座強大靠山,確立了清王朝與達賴喇嘛的統屬關係。同時,朝廷冊封固始汗為“遵行文義敏慧固始汗”,對西藏實施政教分離、“以蒙治藏”政策。

西藏關係到西南、西北地區多個省份安危,加以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為首的格魯派勢力已經發展成為藏傳佛教各派中勢力最強、影響力最大的教派。甘、青、川、滇等地廣大的善男信女視西藏為佛教聖地,漠南、漠北、新疆、青海等地的蒙古族幾乎也是全民信仰藏傳佛教。當準噶爾蒙古軍侵入西藏,產生了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影響。因此清朝迅速採取了措施,不遠萬里,爬山涉水,兩次重兵趕赴西藏,最終驅逐準噶爾蒙古侵略軍。

此後,清政府結束了自順治年間起在西藏推行的“以蒙治藏”政策,重新制定和調整治藏政策。

清政府廢除了第巴管理制,設立了四噶倫管理地方事務的制度。將西藏地方事務由蒙古汗王掌握實權轉變為藏族僧俗貴族聯合掌政的噶倫制。封康濟鼐、阿爾布巴為“貝子”,隆布鼐為“輔國公”,頗羅鼐為“臺吉”,共管西藏事務。規定任何一個人不得獨斷專行,分權規定使他們之間相互牽制。西藏地方事務由原來的“以蒙治藏”轉變為“以藏治藏”。將西藏政務交由本民族自己掌管,結束了蒙古汗王對西藏的統治,強化了清朝中央政府對西藏地方的施政。

藏傳佛教的日常事務是由理藩院來管理。清政府嚴格管理藏傳佛教對中央王朝的朝貢制度, 藏傳佛教的大喇嘛按時向清朝政府朝貢。達賴喇嘛、班禪每二年進貢一次,內外蒙古各廟住持、大喇嘛,除哲布尊丹巴外,編為六班,歲一班,輪流至京師,貢品為佛象、馬匹、哈達等,無定額;甘肅、四川、青海等地大喇嘛或分四班,或分五班,輪流到京師朝覷,清政府藉此體現對其的統治關係。

1793 年,清朝政府制定了《欽定西藏善後章程》,對藏區的行政管理制度,由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其中包括對藏傳佛教的管理制度,提高了駐藏大臣的權力和地位,規定駐藏大臣統籌管理西藏喇嘛教事務。規定:“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應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自噶布倫以下番目及管事喇嘛,分系屬員,事無大小,均應凜命駐藏大臣辦理。至札什倫布諸務,亦俱一體真知駐藏大臣辦理”。《欽定西藏善後章程》的議定和執行,明確了西藏地區隸屬於中央政府,是中國版圖中的一部分

隨著清中央政府對西部邊疆地區行政管轄力的不斷強化,格魯教在蒙藏諸部中影響號召力不斷衰減,西藏格魯教僧侶集團與新疆準噶爾部地方政權間“以教挾政”“以教令軍” 的特殊社會現象退出歷史舞臺。這正符合國家統一、邊陲安定、人民安居樂業的歷史發展大潮, 也是我國清代“大一統”格局形成與發展的歷史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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