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汽車壓死人是一件稀鬆尋常的小事

傅斯年 交通 齊如山 梁實秋 楊早講史 楊早講史 2017-10-19

捕房找上門來,發傳單要陶菊隱去法租界總巡捕房,在那裡一名捕頭遞給他一張紙,說“你的女兒被汽車撞死了,車主願意出二十元給你做撫卹費。”陶菊隱終於無法再隱忍怒氣,大聲抗議,反而被冠以“咆哮公堂之罪”,要收監待審,等到陶向新聞報館打電話,巡捕房才息事寧人,放他出來。

汽車是不折不扣的舶來品。它不是從中國文化中生長出來的,遠在中國社會開始城市化與工業化之前,汽車就已像驢子運往貴州一樣,來到中國。在此前的民間生活中,只有受驚的奔馬,與汽車有著相類似的危害能力。奔馬在城市中非常少見,而騾車、毛驢與大轎雖然也需要行人閃避,但它們的運動是緩慢的、可預見的。

中國傳統城市的道路都不寬闊,以便利商家與集市。唯一的例外大概是首都——為了保持觀瞻的需要,清代的北京,大街上“可以並行十輛汽車”,可是當時全北京的汽車大概也不過數十輛。當皇家的威權鬆弛,這種大而無當的街道變得非常不招人待見。自清末入民國,北京或北平的大街一直在縮減之中,而且越是商業發達地區,如東四、西單,大街的窄化速度越快,誰為之者?商家花錢與地面官串通所致。齊如山感慨說:“從前的地下洩水溝,都在大街兩邊,現在有許多地方,都在各商號櫃檯之內去了。像朝陽門、阜城門等處,有幾段大街還相當寬……這就是因為各該屬商業永未發達的關係。”

1919年,北京大學學生傅斯年自外歸校,一輛飛馳而過的汽車濺了他一腿的泥水。傅斯年回到宿舍大發牢騷:“凡是坐汽車的都應該槍斃!”這並不是“軼事”,我們翻開當年的《新潮》還可以看到。傅斯年的憤怒,並不僅來自衣物受汙,他表達的是對特權階級的憤怒。

民國時,汽車壓死人是一件稀鬆尋常的小事

傅斯年

就在這一年的5月19日,清華學堂學生梁實秋隨同學從海淀進城搞“街頭演講”,地點在前門外珠市口。講演開始後,人越聚越多,群眾的情緒也越來越激昂,這時有三兩部汽車因不得通過而亂按喇叭,頓時激起了眾怒,不知什麼人一聲喝打,“我們一湧而上,用旗竿打破了汽車玻璃,汽車狼狽而逃,我們不知道汽車裡坐的是什麼人,我們覺得坐汽車的人大概捱打不算冤枉。”日後梁實秋對當時的情緒有所反思:“我當時感覺到大家只是一股憤怒不知向誰發洩,恨政府無能,恨官吏賣國,這股恨只能在街上如醉如狂的發洩了。”(《清華八年》)把對政府與官吏的“恨”發洩到過路的汽車身上,當然因為“汽車”被視作某種特權的符號。這種心態到今日仍不鮮見,最多憤恨對象稍稍細分為“公車”、“豪華車”而已。

還有另一樁故事。1937年,《新聞報》的名記者、名編輯陶菊隱從南京遷居上海,他碰到最頭疼的事便是“電車、公共汽車、私人汽車穿梭不息地奔馳著,每年死於車禍的小乖乖不知凡幾”,他再三叮囑自己的小女兒,過街不要東張西望,要當心汽車,有時還故意在過馬路時把她推向汽車馳來的方向,一面提醒她:“你怕汽車嗎?不怕就會壓死你的。”小女孩當然怕,“從此她看見汽車的影子就象看見活老虎一樣,避之唯恐不及”,陶菊隱的心情才安定下來。

然而很不幸,陶菊隱的小女兒還是死於“路虎”之口,在一個雨霏霏下著的下午,小女兒被一輛斜刺裡穿出的車撞倒在馬路上,當晚便去世。後來查明,肇禍汽車的主人是上海農民銀行的襄理某某。陶菊隱很明確地知道:“駕駛人顯然違反了交通規則:汽車經過醫院,一不鳴笛,二不開慢車。……他和他的汽車司機人肯定地犯了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的殺人之罪。”可是他甚至沒有向捕房申訴,因為“汽車壓死人是一件稀鬆尋常的小事,坐汽車的人和駕駛人都沒有罪,有罪的倒是穿過馬路被壓死的行人”。

民國時,汽車壓死人是一件稀鬆尋常的小事

然而捕房找上門來,發傳單要陶菊隱去法租界總巡捕房,在那裡一名捕頭遞給他一張紙,說“你的女兒被汽車撞死了,車主願意出二十元給你做撫卹費。”陶菊隱終於無法再隱忍怒氣,大聲抗議,反而被冠以“咆哮公堂之罪”,要收監待審,等到陶向新聞報館打電話,巡捕房才息事寧人,放他出來。

當晚,陶菊隱寫了《悲劇出在我的家裡》一文,於次日在報上發表,引發了許多讀者的同情,他們或來信安慰,或致書傾訴相似的遭遇。然而,肇事的汽車與司機終於也沒有得到什麼任何懲罰。

可以想象,通過這次事件,這篇文章,這種“畏汽車如虎”的兒童教育,以及將汽車與“特權”、與“惡”的聯結,在民間記憶中會不斷凝固與傳承下去。路人與汽車之間,似乎天然就存在著強烈的對立情緒——這當然不是作為交通工具的汽車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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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在中國社會,“汽車”及汽車的駕駛者,天然地被理解為“強勢”一方,而路人則是當然的弱勢群體。如何平衡雙方的強弱態勢,只能寄希望於法律與交通規則的制訂與執行,而關鍵在於“嚴刑峻法”的嚇阻與遏制作用,這是中國傳統的良法思路,也是近來一系列交通事件中強烈支持死刑的民意基礎。

然而,這個問題是“修法”或“嚴打”可以解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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