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患者“等治療”死亡 是醫院拖延時間還是患者“自棄療”?法院這麼說

肺癌 成都 封面新聞 2019-06-16

武法宣 封面新聞記者 於婷

近日,成都武侯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患者趙某在某醫院被診斷為肺癌,在入院等待放療的過程中死亡,患者家屬一氣之下,將醫院告上法院。但經法院審理查明,患方在瞭解病情後,先後表示了不考慮化療,並自行要求出院。最終,法院駁回原告患者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

2016年12月,患者趙某在成都某醫院被診斷為肺癌,隨即入院接受放療、制模、定位、放療計劃、復位等相關治療,但在放療相關過程中,醫生告知需排隊等候。為此,趙某一家在成都租房住了下來,期間多次到科室諮詢,醫生均告知“等電話通知”。

久等無果,2017年1月下旬,患者和家屬多次要求醫院退還制模防護服和相關資料,另尋醫院放療,加速機房醫生告知資料不能退還給家屬,並告知放療時間快了,等候通知。就在等候的過程中,患者於2017年3月死亡。

患者配偶和兒子認為,醫院在放療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直接導致患者趙某死亡,某醫院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於是,他們將某醫院告上法院,請求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8萬餘元。

“患者在醫院治療期間,醫院的治療行為符合診療規範。”對此,醫院辯稱,患者的死亡與自身疾病有關,醫院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且雙方均在兩份醫患溝通表上簽字。這與患者家屬所稱是由於醫院未盡告知義務,侵犯其知情權,剝奪其自主決定權導致患者生命權喪失的事實不符。

法院查明,患者為局部晚期肺上溝瘤,醫院建議先行同步放化療,再考慮有無手術指徵。如不行化療,可能影響療效。程某甲代表患方簽署了“瞭解病情,不考慮化療”的意見。次日,某醫院在與患方進行溝通時表示:“出院的危險性及繼續治療的必要性”。患者家屬簽署了“瞭解病情,自動出院先行放療”的意見。同日,趙某出院。

幾天後,患方前往某醫院要求退體架及相關資料,並表示另行找醫院進行放療。醫院告知患方因各醫院之間的放療計劃系統不同、設備不同,醫院對患者所制定的放療計劃、體膜、體架等無法在其他醫療結構中使用,故不能退還,但可退費,並將相關費用退還患方。

武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醫院已將趙某的病情及擬採取的治療方案告知患方,並告知繼續治療的必要性。患方在瞭解病情後,先後表示不考慮化療,並要求自行出院。某醫院已盡到告知義務,趙某終結治療的行為,系其在瞭解病情後的自主選擇。故其繼承人以某醫院侵犯知情權為由要求賠償,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歡迎向我們報料,一經採納有費用酬謝。報料微信關注:ihxdsb,報料QQ:3386405712】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