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肺癌患者等待治療中死亡,家屬狀告醫院索賠68萬被駁回

肺癌 成都 租房 放射科 微成都 2019-06-15
成都肺癌患者等待治療中死亡,家屬狀告醫院索賠68萬被駁回

6月12日,成都市武侯法院公佈一起近日審理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名肺癌患者在等待治療過程中不幸死亡,其家屬狀告成都某醫院索賠68萬餘元,但法院沒有支持家屬的訴求。

程某、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起訴稱,他們系患者趙某的配偶、兒子。2016年12月,患者趙某在成都某醫院檢查診斷為肺癌,隨即入住該醫院接受放療、制模、定位、放療計劃、復位等相關治療,但在放療手續拿到加速放射科時,醫生告知需要排隊等候電話通知後方才進行治療,於是趙某及原告四人為了等候放療在成都市租房居住三個月,期間多次到該科室諮詢治療時間,醫生均告知需要等候電話通知。

2017年1月下旬,患者和家屬在久等無果的情形下多次要求退還制模防護服和相關資料,另尋醫院放療,加速機房醫生告知資料不能退還給家屬,並告知放療時間快了,等候通知,患者在等候過程中於2017年3月死亡。

程某、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認為,某醫院在放療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該過錯直接導致趙某死亡,某醫院應對趙某死亡而致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於是,四人將某醫院訴至武侯法院,請求判決某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住宿費等共計68萬餘元。

被告某醫院辯稱,患者於2017年1月入住醫院腫瘤科,入院初步診斷為肺癌,在醫院治療期間,醫院的治療行為符合診療規範,原告所述患者和家屬在成都租房三個月等候放療治療與事實不符,患者的死亡與自身疾病有關,醫院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且雙方均在兩份醫患溝通表上簽字,患者家屬也表示同意並簽字,原告稱是由於醫院未盡告知義務,侵犯其知情權,剝奪其自主決定權導致患者生命權喪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缺乏依據,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不符合醫療規範的行為,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某醫院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趙某因胸部不適而於2016年年底確診為肺癌。從2017年1月,趙某在某醫院完成制模、初次計費、定位、放療計劃、復位等前期工作,並於2017年1月月底入住某醫院住院治療。

之後,醫院在與患方進行溝通時表示,患者為局部晚期肺上溝瘤,建議先行同步放化療,再考慮有無手術指徵。如不行化療,可能影響療效。程某甲代表患方簽署了“瞭解病情,不考慮化療”的意見。次日,某醫院在與患方進行溝通時表示:“出院的危險性及繼續治療的必要性...”。程某甲代表患方簽署了“瞭解病情,自動出院先行放療”的意見。同日,趙某出院。

幾天後,患方前往某醫院要求退體架及相關資料,並表示另行找醫院進行放療。醫院告知患方因各醫院之間的放療計劃系統不同、設備不同,醫院對患者所制定的放療計劃、體膜、體架等無法在其他醫療結構中使用,故不能退還,但可退費。此後,醫院將相關費用退還患方。2017年3月,趙某死亡。

武侯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趙某因病前往某醫院進行治療,在入院後,某醫院已經將趙某的病情及擬採取的治療方案告知患方,並告知患者繼續治療的必要性。患方在瞭解病情後,先後表示不考慮化療,並要求自行出院。雖然患方表示出院後將先行放療並在出院後要求某醫院退還體架等相關資料,在某醫院告知無法退還的理由後,某醫院也將相關費用予以退還。至此,趙某在某醫院的本次治療行為終結,趙某無論在此後繼續在某醫院治療還是在其他醫療機構治療,均屬新的治療行為。

某醫院在向趙某告知病情、治療方案、繼續治療的必要性後,已經盡到告知義務。趙某此後終結治療的行為,系其在瞭解病情後的自主選擇。故在趙某死亡後,其繼承人以某醫院侵犯知情權為由要求某醫院進行賠償,理由不能成立,對此本院不予支持。

對程某、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所述趙某在出院後多次詢問放療的時間,無證據予以支持,法院不予認可。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來源:川報觀察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