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務彙總:公司治理疑難問題法律闡釋(下)

法務 法律 股票 盤點 誠信內參 2017-03-31

6、公司股東濫用法人有限責任,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實際出資人/名義出資人如何承擔責任?

企業法務彙總:公司治理疑難問題法律闡釋(下)

解答:公司股東濫用法人有限責任,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情形主要是出資不足,抽逃出資,以及其他損失公司利益和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一般原理和實踐中掌握的一般原則,名義出資人是受實際出資人委託行使股東權利,當追究股東責任時,應當先由名義股東以實際股東出資承擔民事責任,在需要追究實際股東責任時,實際股東應對出資不足或者其他財產損害部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當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發生矛盾時,一般不主動認定實際股東地位,根據《公司法》規定可以判定由名義股東承擔股東責任。至於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糾紛,可另行以股東身份之爭訴訟解決。判定哪個股東承擔對債權人的責任,以登記的股東承擔責任具有法律依據,且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只有當名義股東不能承擔責任時,才有可能查明實際股東身份,判定實際股東的民事責任。

7、出席會議的股東數到什麼程度,才能表決?

企業法務彙總:公司治理疑難問題法律闡釋(下)

解答:按照一般議事規則的要求,有限責任公司中,出席會議的股東數應當超過全體股東的半數;沒有董事會的公司中,出席董事會的董事要超過全體董事的半數,方可進行表決。例如共有9名股東,應當在5名及5名以上出席的情況下才能形成合法表決,或者有的股東、董事不能出席,提供書面表決意見也視為參加了表決,視為合法。

8、公司法上,關於三分之二、二分之一表決的規定,是否都是一個下限的規定,公司都可以通過章程來約定高於該比例,但不能低於該比例(否則無效)?

企業法務彙總:公司治理疑難問題法律闡釋(下)

解答:《公司法》關於公司經營事務和重大事務表決的規定是最為寬鬆的規定,的確是一個下限的規定。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能寬於《公司法》的規定,只能嚴於《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各個行業的不同特點,公司可在《公司法》規定最低限度的基礎上,做出靈活性的規定,既可以使公司重大事項能夠通過,也可以適當限制公司大股東,特別是控制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以免給公司經營帶來損害。

9、公司法上規定,在分立、合併、變更公司形式等需要三分之二有表決權的股東持股表決,通過一般事項只要二分之一。修改章程也要經過三分之二。但很多一般事項比如名稱都涉及到章程修改,那麼此事項到底是適用二分之一通過,還是三分之二通過?

解答:公司名稱改變屬於公司重大事項,不屬於公司的一般事項,在具體表決時,當然要三分之二的規定,而不是二分之一的規定。類似於公司名稱變更,公司一系列事項都要改變,公司章程也要修改,公司註冊登記也要變更。總之,公司內部何種事項屬於重大事項,應當在公司章程或議事規則中予以明確,以免實踐中引起爭議。另外,凡屬重大事項、董事會、董事長都有權根據公司經營實際界定,並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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