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兵:“科研用地改住宅”誰放的水?

房產 湖北日報網 2017-05-01

日前,一起“科研用地造別墅”事件遭網民追問。據報道,北京市通州區萊茵灣小區拿著科研用地,卻將科研樓以所謂的“別墅”“公寓”名義賣給購房者。目前該項目已被查處,並移轉到工商部門,吊銷違規銷售企業營業執照,違規代理房屋銷售的中介門店也被註銷備案。(4月27日《經濟參考報》)

科研用地應該是用來建科研設施,進行研發用的。近年,國家對科技用地給了許多優惠政策,不僅拿地價格相當的低,而且也免去的一些稅收等。而一些人看到了其中的好處,以“教學科研用地”的名義低價取得土地,建起了“別墅”“公寓”等公開對外出售。科研用地拿地價格往往只有普通樓盤的1/10,從而從中獲取巨大的利潤。在利益的誘惑下,一些人鋌而走險,同時也說明,科研用地審批有空子可鑽,有人故意放水。那麼,是誰放的水呢?

不管是哪個單位要申請科研用地,必須有項目,而且要有可行性報告。如果有關部門審批人員嚴格把關,對科研項目進行嚴格審核,在建設中進行嚴格的監督。建成後不允許出售或者轉讓,不給他們發房屋產權證。那這些單位拿到土地後,就是蓋再高再好的樓,那也是白忙乎一場,還得倒貼進去不少的錢,誰還敢以“科研用地”為名蓋樓出售呢?

以“科研用地”名義,蓋別墅、公寓出售,說明有關部門對科研用地的審核不夠嚴格,機制沒有建立。科研用地使用性質應該用於“研發”,不可能用於經濟適用房、商住公寓、別墅、普通住宅,這一點在用地機制方面應該有明確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用地單位就不得擅自改變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擅自改變的則構成了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而這個小區在以“科研用地”為名拿到土地後,以別墅、公寓等名出售,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為。

那麼,既然是一種違法行為,那誰讓那些以“科研用地”名義蓋的別墅、公寓等是如何通過竣工、驗收的?倘若執法嚴格,法律法規能夠體現到每一個細節當中,監管部門能夠負起應該承擔的責任,違法者就無計可施。倘若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又有誰敢以身試法?

科研單位把科研用地搞房地產開發,是一種急功近利的行為,將對基礎研究帶來更不好的影響。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部門有權對這些以“科研用地”名義蓋的別墅、公寓不頒發產權證,並取消這些單位相關退稅獎勵政策等。另外,有關部門在收回這家小區“科研用地”的同時,還應該查一查這種“科研用地”審批等方面的漏洞,查一查是誰故意放的水?對這些“放水”行為必須嚴懲。

稿源:湖北日報網

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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